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存在问题及建议

合集下载

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I阪贡管理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问题及对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确保城市管理做到有法可依,让城市管理在法治框架下规范有序进行,是需要解决的紧迫问题。

文章阐述了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分析了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就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的必要性(一)城市管理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

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管理立法对城市管理范围,城管执法主体地位、职能定位和权责内容,执法权力的授予、行使和执法程序的遵循,城管执法沟通协调机制等进行安排,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以良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享受城市美好生活。

(二)城市管理立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

城市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促进城市管理法治化.从立法上对融城市管理于城市服务、加快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有机融合、推进城市管理执法的标准化、实现社会力量与城管队伍齐抓共管、推进城市管理事务的社会化等等做出制度安排,推进城市管理理念和城市管理方式转变.从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城市管理立法,是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实现城镇管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城市健康运行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同时,我国多数地区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运行、人居环境、应急处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这就要求既要从规划建设的源头上加强对城镇化的引导,又要从管理层面上加强对城镇管理的规范管理.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好现代“城市病”。

法治建设自查评估报告

法治建设自查评估报告

法治建设自查评估报告背景法治建设是一个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深入了解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情况,本次自查评估报告旨在对法治建设的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推动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分析1. 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

自查评估发现,我国法律体系相对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导致一些法律的实施效果不佳。

其次,法律体系中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整合。

2. 司法体系司法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

自查评估发现,我国司法体系在一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例如加强了司法公正和独立性的保障,提高了司法效率。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腐败和不作为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纪律约束。

其次,司法资源在不同地区的分配不均衡,导致一些地区司法服务的质量不高。

3. 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它包括法治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道德等。

自查评估发现,我国的法治文化正在逐步形成,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公民对法律的了解和意识不足,导致法律的实施效果不佳。

其次,一些地方的宣传教育工作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教育和宣传。

结果根据自查评估的结果,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法律体系相对完善,但需要加强社会参与和协调整合。

2.司法体系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腐败和不作为等问题。

3.法治文化正在逐步形成,但需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宣传教育。

建议基于以上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的社会参与,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

2.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纪律约束,防止腐败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3.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

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对国家立法的延伸、细化和补充,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和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职能。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希望大家喜欢!地方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立法项目的选题和立项还不够科学。

在立法项目的确定上,哪些项目要立法,哪些项目可以不立或者缓立,目前仍缺少统一的可操作的立项标准,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约束。

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项目无人牵头起草,有关经济工作的立法相对滞后,而个别条件不成熟可以缓立的法规却列入了立法计划的情况。

二是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仍然不容忽视。

如何防止和避免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一直是地方立法想着力解决而未能得到根本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表现得更为隐蔽或间接。

如在确定立法项目时,只注重申报有利于维护部门利益的项目,而对关系到改革自身利益的项目不热心;在法规起草过程中,考虑自身执法方便的较多,而考虑方便行政相对人、更好地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较少;在法规草案修改时,对立法机关作出实质性修改或增加义务性条款往往不太乐意,认为违反了所谓的“立法初衷”。

三是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仍不够通畅,公民与立法机关之间的互动机制尚未建立。

公民除了被动参与立法机关公开征求意见的活动外,主动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的很少,公民参与立法的热情不是很高。

虽然近年来加强了专家参与立法的工作,但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发挥离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四是对现行法规的清理不太及时。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客观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特别是上位法的出台和变更以及机构改革等原因,使某些法规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变化,这些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和新形势的需要,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措施一、引言行政许可制度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也制约了我国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二、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许可设定不规范我国现行《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的设定范围、标准、程序等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往往滥用许可权,设置过多的行政许可,增加了市场准入门槛;另一方面,一些法律法规对许可条件、程序等规定过于模糊,容易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2. 实施程序不透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

然而,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在实施程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许可申请材料的要求不明确,申请人往往需要多次往返补充材料,增加了办事成本;另一方面,许可审批程序不透明,缺乏有效的信息公示和反馈机制,申请人无法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

3. 监督机制不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保障行政许可制度健康运行的关键。

然而,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在监督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对许可的监督多以事后监督为主,难以发现和纠正许可实施中的问题;另一方面,缺乏对许可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三、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措施1. 明确许可设定范围和标准为了解决许可设定不规范的问题,建议在《行政许可法》中进一步明确许可的设定范围和标准。

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次,应当制定具体的许可条件和标准,确保许可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最后,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审查和监督,防止滥用许可权力的现象。

2. 优化实施程序和加强信息公开为了解决实施程序不透明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明确规定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请环节;二是建立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包括公示审批流程、时限和结果等;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反馈机制建设,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关于区级人大加强立法参与工作的若干建议

关于区级人大加强立法参与工作的若干建议

上海人大2024年第3期关于区级人大加强立法参与工作的若干建议文/黄浦区人大工作研究会区级地方人大虽然没有立法权,但具有更加贴近基层、贴近百姓的优势,能更好地汇集民意、聚合民智,发挥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化,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黄浦区人大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得到了普遍加强、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进一步提高立法参与的实效还存在着较大的改进空间。

具体表现为:对立法参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足、对立法参与工作的主动思考还比较少、拓展立法参与工作的综合功能还不够、对立法联系点的指导服务还需加强等。

因此,应高度重视立法参与工作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并采取切实的措施改进工作,以进一步增强立法参与工作的实效。

一、不断深化新形势下强化立法参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要深刻认识加强立法参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需要。

公众参与立法有助于增强对政府的认同和支持力度,改善与政府的关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

我们必须立足发展基层民主政治的高度,充分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权利,坚持走群众路线开展立法参与,把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穿到立法的各个环节,通过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群众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体制之中。

二要深刻认识加强立法参与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

以良法促发展、保障善治的出发点就是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社会发展。

我们必须立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高度,全力做好立法参与工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三要深刻认识加强立法参与是提升区级人大监督能力和水平的需要。

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加强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参与立法工作,是贴近立法最直接的一项工作。

我们必须立足依法治国的高度,恪尽职守,在立法参与的实践中自觉提升法律意识,牢固确立法律信仰,不断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成为立法参与的行家里手,最大限度保障法律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无论从世界各国,还是从我国建国以来各个历史时期的情况来看,城市规划作为一项重要政府职能,其作用和地位更加突出。

从一定意义上说,城市规划体现了政府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导向。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以其高度的综合性、战略性、政策性和实施管理手段,在优化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合理调整城市布局、协调各项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效提供公共服务、整合不同利益主体的关系,从而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城市整体和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

从目前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和管理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尽快实施的问题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至今四年多了,对于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长远的重要意义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更加有效的指导了我们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科学发展。

但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还没有进行及时修订、完善。

比如我省条例还没有开始实施,一些配套的政策和技术方面的标准或规定的出台都有些滞后,还有待尽快健全和完善。

建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尽快实施,以此为基础,结合部委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抓紧对我省的涉及城乡规划方面的工作内容进行规范和细化,使各项工作根据各市地情况科学合理规范运行。

二、规划实施与土地规划和指标审批的关系问题(一)现行体制下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指标与城市规划及实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

1、两大规划的指导思想及主体目标均不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土地资源供给出发,以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前提,是按计划编制规划。

重在控制。

而城市规划从社会、经济、历史、产业政策、人文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社会需求编制规划,因而指导思想是从需要和方便生活出发,重在发展。

行政立法的弊端及立法建议

行政立法的弊端及立法建议

LegaI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曩鲤垦匿鎏。

竺竺坠!f叁整!查塾垒行政立法的弊端及立法建议缪海英摘要我国行政立法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存在弊端,而弊端之所以存在的根源包括立法程序、权利救济等存在部分立法空白等。

本文通过对英国行政学者哈洛和罗林斯的“黄灯理论”的分析,指出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应设立相应的听证程序,并在行政法实施后设立一个针对行政法的不正当性申诉机制,以及设立“点到即止”的司法审查程序,以期能更好的防止行政部门法对个体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关键词行政法听证程序申诉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00—02行政立法在使法律具体化、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行政立法同时容易危及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在行政立法的现实基础上,结合相关行政理论,笔者将对行政立法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一、我国行政立法现存的弊端我国不少具体行政法的立法过程中均存在忽视个体权益的情况。

为揭示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重国家、轻个人”的问题,笔者先以广州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政立法为例:2006年12月1日开始,广州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有关“禁电”的背景和法律依据,广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解释说,快速车是市区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成为除机动车外数量庞大的快车族。

广州市从1998年就禁止摩托车上路了。

来自交警部门的数据显示,2006年1至5月,仅市区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49起,伤亡56人,是2005年同期的4倍。

因此,在“禁摩”后再行“禁电”被列入广州警方的议事日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安装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最新精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及对策建议

最新精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及对策建议

我省颁布了地方《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解决了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针对近年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先后进行两次修订,强化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为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现实意义。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推手。

近年我县紧紧围绕《条例》有关要求,对县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有益尝试,加大了对各类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事故隐患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困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程和监管执法效果,现就基层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作如下浅析。

一、当前监管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执法执纪存在行政干预,难以做到有法必依县域经济发展任务重,招商引资压力大,受传统政绩观影响,在处理经济发展和安全发展二者关系时还是有所失衡,为改善投资环境,自觉不自觉人为地造成了一些执法障碍。

个别人存在“重发展、轻安全”思想以及“特事特办,慢事快办”现象,造成一些项目工程存在“先天性”安全隐患;有人为违法违规者说情,或通过各种途径给执法部门施压,要求采取变通手段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等,致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检查、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职责时很难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原汁原味”执法。

(二)执法不够规范,难以做到执法必严由于受外围执法环境影响,加之主观努力方面不够,在行政执法方面与依法行政规范行为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认识上不到位。

比如对行政执法的程序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在下达前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等要求,往往实践中存在一定瑕疵;二是素质上不适应。

执法力量薄弱,有资格的执法人员严重短缺,个别执法人员自身跟不上时代的“节奏”,对不断修订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学习不够及时。

(三)执法主体分散,未建立联合协同执法机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牵涉到执法主体多,存在条块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和职责不明现象。

人大工委会工作总结怎么写5篇

人大工委会工作总结怎么写5篇

人大工委会工作总结怎么写5篇篇1一、引言在过去的一年中,人大工委会在区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本报告旨在总结过去一年的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 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

组织全体委员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专题学习和讨论,引导委员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通过学习,委员们的政治素养得到显著提升,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奠定了基础。

2. 深入调研,了解民情民意。

组织委员深入基层,开展走访调研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在调研过程中,委员们积极与群众交流,详细了解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为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3. 强化监督,促进工作落实。

加强对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开展专项检查和视察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通过强化监督,推动了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转变,提高了工作效率。

4. 拓展渠道,加强沟通联系。

通过建立微信公众平台、开展座谈会等方式,拓展与群众的联系渠道,及时了解群众需求和诉求。

同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区域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学习深度不够。

虽然组织了专题学习和讨论,但委员们在学习过程中仍存在蜻蜓点水、浅尝辄止的现象,未能深入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

2. 调研广度不足。

在调研过程中,虽然深入基层听取了群众意见和建议,但调研范围仍不够广泛,未能全面覆盖区域内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3. 监督力度不够。

在监督过程中,虽然对发现问题提出了批评和建议,但监督力度仍不够大,未能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导致部分单位和人员对监督工作不够重视。

4. 沟通渠道不畅。

虽然拓展了联系渠道,但仍有部分群众对人大工委会的工作不了解、不关心,导致沟通渠道不畅,影响了人大工委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改进措施和建议1. 深化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专题学习和讨论,引导委员深入领会其精髓和实质。

陕西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

陕西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

陕西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正文:---------------------------------------------------------------------------------------------------------------------------------------------------- 陕西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2012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07次主任会议通过)一、为了保证省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检验地方性法规施行的效果,有针对性地改进立法和执法检查工作,促进法治陕西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施行一年后的第二个月,由省级执法部门、各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书面报告后,分送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效果、法规操作性、配套规定制定、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反映、国家部委评价、存在问题及原因、修改建议等。

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发生重大法治事件、国家部委给予评价、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相违背等情形,省级执法部门、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随时报告。

四、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后,应当就有关问题调研,了解真实情况,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五、主任会议根据有关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建议,可以安排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研究解决影响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大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列入常委会议程。

六、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和主任会议要求,针对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方面改进工作,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专报。

七、省级执法部门根据有关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改进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并将改进情况专报有关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辽宁自贸区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辽宁自贸区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辽宁自贸区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全球化与一体化,建设自由贸易区已成为区域跨越发展的新引擎。

自由贸易区作为一国实施特殊的、开放的经济政策的区域能够有效地推进区内经济的协调发展。

2017年4月1日,辽宁省正式成立自由贸易区,与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陕西形成第三批7大自由贸易区。

十九大报告指出,为促进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形成,必须赋予自由贸易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

“改革发展,法治先行”,辽宁要认真贯彻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全省法治工作,为辽宁自贸区发展提供的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辽宁自贸区立法现状1.出台自贸区地方性法规和各片区政府规章2018年7月25日辽宁省通过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被称之为辽宁自贸区建设与发展的“基本法”,其类似于综合性立法的一种。

它的出台标志着辽宁自贸区探索的一系列改革创新制度提升到了地方性法规的高度,使辽宁自贸区一年来的建设与发展的阶段性改革成果得到实质性的巩固。

2017年4月10日,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按照《条例》精神,颁布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实施方案》。

2017年9月7日通过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紧紧围绕以上立法,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并根据改革探索中遇到的问题,灵活出台了与法律法规相衔接配套的一系列具体化的制度。

辽宁自贸区沈阳片区依照《条例》精神,在 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建设促进办法》(以下简称《促进办法》),《促进办法》赋予沈阳片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以更大自主权。

2019年,沈阳片区将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建立先建后验模式,探索建立自由贸易港、简化金融机构准入管理,实施更加开放的永久居留政策,探索开展技术移民制度试点等。

工作心得: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地方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律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根据地方情况和工作需要,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享有地方立法权。

赋予地方立法权有利于地方发挥积极性和促使地方进行制度创新。

为行使地方立法权,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设置立法机构和配备人员,建章立制,并成功获批地方立法权。

一、XX市落实地方立法工作的成绩为行使地方立法权, 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立法工作的有关事项,并通过了省评估小组对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条件的评估, 成为《立法法》修订后湖南省首批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城市。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成绩。

(一)落实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组建立法专家库市委、市委编委高度重视立法机构的编制核定和内设机构的设置,设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立法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3个科室,并安排了专门的立法工作人员。

市政府法制办设置立法科,承担市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起草或组织起草工作。

组建了由国务院法制办、省内外高校知名法律专家、市内法律工作者、部分环保企业工程师等参与的62人立法专家库。

(二)集中清理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对2010年来所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了清理,市政府对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形成了清理工作报告。

积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调研,认真审查市人民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立法工作制度和立法规划、年度计划为加强立法制度建设,制定了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规程、地方立法规划编制办法、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则、地方立法论证工作规定、地方立法听证工作规定、地方立法项目库管理办法、地方立法专家库管理办法等7项立法工作制度,将有力促进地方立法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13•【字号】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6.13•【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26日经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13日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年4月26日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克拉玛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克拉玛依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克拉玛依,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克拉玛依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

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地方性法规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授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地方政府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地方政府权力的逐渐扩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逐渐成为地方政府在治理中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一些地方性法规制定存在着程序上违法、内容不合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等问题,导致其法律效力受到质疑,甚至被撤销。

另一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往往缺乏统筹规划、重视实际、参与民主等制定原则,容易出现地方性法规相互冲突、失去实际约束力等问题。

因此,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推进地方立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索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推动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本研究拟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分析、来自各地地方性法规的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基本情况分析,包括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制定原则等情况。

2.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包括立法过程中程序上违法、内容不合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等问题,以及制定原则上的不统筹规划、不重视实际、不参与民主等问题。

3.针对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如建立地方性法规立法的规范性制度、注重社会各方面的参与等。

4.案例分析,以实际案例为基础,深入探讨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四、研究意义本研究重点关注地方性法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在深化地方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地方立法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存在问题及建议

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存在问题及建议

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存在问题及建议只做精品(一)重立法轻实施。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多年的立法探索和实践,立法数量大幅增长。

从某省内来看,某年立法法修改后,除某和某外的其他地市也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

但从对法规检查监督的数量来看,发现存在对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频次和范围,与法规总量增长速度不匹配的问题,重立法轻实施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个别地市人大常委会在法规颁布实施后较少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监督。

(二)重效率轻效益。

从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情况来看,多注重于加快立法审议节奏,对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发动广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很好地做到“开门立法”,立出的法规缺乏广泛的代表共识和民意基础,不利于实施执行。

如:(某)绝大多数法规均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法规寥寥无几,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未得到有效发挥;(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修改任务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承担,立法工作凝聚广大代表、社会公众的共识不够。

(某)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只做精品定的法规涉及面较窄,绝大多数仅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程序法,涉及其他实体性法规数量较少。

(三)重程序轻实体。

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已逐步健全完善了立法工作机制,并形成提出议案-拟定草案-审议草案-讨论表决-颁布实施的立法工作基本流程。

但在立法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主要的工作重心集中于对立法程序的遵循和执行,对法规的内容质量不够重视,由此导致立的法虽然在程序上符合法治精神,但在结果上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反而影响了法治环境,主要表现为:(某)有的法规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文过多,对上位法比较原则或模糊的规定未能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细化;(某)有的法规宣示性、鼓励性条文较多,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某)有的法规盲目追求体系化,搞“大而全”,针对性地解决本地突出问题的条款少,地方特色不明显。

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建议

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建议

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建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基层立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基层立法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前我国基层立法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质量不高、立法程序不规范等。

因此,本文将从基层立法的联系点出发,提出相关建议。

一、基层立法的联系点基层立法的联系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联系点基层立法必须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同时,基层立法也要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确保基层立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与上级法规的联系点基层立法必须与上级法规相衔接,不能与上级法规相抵触。

同时,基层立法也要贯彻上级法规的精神,确保基层立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与地方实际情况的联系点基层立法必须与地方实际情况相衔接,不能脱离地方实际情况。

同时,基层立法也要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确保基层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4.与社会公众的联系点基层立法必须与社会公众相衔接,不能脱离社会公众。

同时,基层立法也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利益,确保基层立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相关建议1.加强立法质量管理加强立法质量管理,提高基层立法的质量。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质量管理制度,加强立法质量评估和监督,提高立法质量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2.规范立法程序规范立法程序,确保基层立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基层立法程序,加强立法程序的公开和透明,提高立法程序的规范性和规范度。

3.加强立法宣传加强立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基层立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

4.加强立法培训加强立法培训,提高基层立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基层立法培训,提高基层立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增强基层立法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研究》范文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在地方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不仅为地方性事务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本文旨在通过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为进一步优化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现状(一)基本概念及制度构成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是指设区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并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包括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审查、批准、公布和执行等环节。

(二)实施现状目前,各设区的市均已建立起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然而,由于地域差异、经济水平、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差异。

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质量参差不齐由于立法水平和能力差异,部分地区的立法质量不高,存在立法内容不够完善、立法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

这导致一些地方性法规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审查机制不完善当前,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机制尚不完善,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过程不够透明。

这导致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实际情况的法规得以通过,给地方治理带来隐患。

(三)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在执行地方性法规时,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

这导致一些法规在执行过程中被“打折扣”,难以发挥应有的法律效果。

四、优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批准制度的对策建议(一)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立法水平和能力。

完善立法程序,确保立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同时,加强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监督,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完善审查机制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和程序,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加强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审查质量。

法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法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法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问题一:法院审判效率低下的原因及建议意见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构,其审判效率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然而,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问题。

一、原因分析1. 法院案件排期不合理。

由于案件数量过多,导致法院没有足够的审理时间和资源来处理所有的案件。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重大案件可能需要花费数年时间才能得出结果,而普通民事和行政案件也需等待很长时间。

这导致了诉讼周期延长,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

2. 法官执业水平不高。

有些基层法官水平参差不齐,缺乏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们可能对新兴领域的案件不熟悉,不能及时把握相关证据和适用法律规范。

这导致了审判流程拖延,并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3. 司法制度缺失与程序漏洞。

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业务操作上存在差异,导致审判标准不统一。

与此同时,办案程序中存在冗长的环节和复杂的流程。

过于繁琐的审判程序不仅耗费时间,也为律师和当事人带来了交流困难。

二、建议意见1.加大法院工作力度。

要提高法院工作效率,需要增加法官数量、扩大司法资源投入,并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在优化人员配置和物质资源的同时,还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情况共享和信息互通。

2.完善案件管理机制。

对于重大案件和普通民事行政案件要进行分类管理,合理安排审判时间和队伍配置。

借鉴一些先进地方法院的经验,在庭审预约、证据确权等方面引入新技术手段,以便更好地把握案件进程。

3.加强法官培训和教育。

通过专业培训、学习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法官执业水平,加强司法职能建设。

此外,可以鼓励法院与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展开合作培养计划,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4.优化司法制度和流程。

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并制定统一的诉讼规则和审判标准。

简化办案程序,减少繁琐环节,保证案件的高效处理和公正裁决。

问题二:法院审判延期现象及解决办法审判延期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对案件进行审理,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得到解决。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于2020年1月10日由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10日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0年1月10日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五条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重立法轻实施。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多年的立法探索和实践,立法数量大幅增长。

从X省内来看,X年立法法修改后,除X和X外的其他地市也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

但从对法规检查监督的数量来看,发现存在对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频次和范围,与法规总量增长速度不匹配的问题,重立法轻实施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个别地市人大常委会在法规颁布实施后较少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监督。

(二)重效率轻效益。

从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情况来看,多注重于加快立法审议节奏,对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发动广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很好地做到“开门立法”,立出的法规缺乏广泛的代表共识和民意基础,不利于实施执行。

如:(X)绝大多数法规均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法规寥寥无几,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未得到有效发挥;(X)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修改任务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承担,立法工作凝聚广大代表、社会公众的共识不够。

(X)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
定的法规涉及面较窄,绝大多数仅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程序法,涉及其他实体性法规数量较少。

(三)重程序轻实体。

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已逐步健全完善了立法工作机制,并形成提出议案-拟定草案-审议草案-讨论表决-颁布实施的立法工作基本流程。

但在立法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主要的工作重心集中于对立法程序的遵循和执行,对法规的内容质量不够重视,由此导致立的法虽然在程序上符合法治精神,但在结果上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反而影响了法治环境,主要表现为:
(X)有的法规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文过多,对上位法比较原则或模糊的规定未能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细化;(X)有的法规宣示性、鼓励性条文较多,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X)有的法规盲目追求体系化,搞“大而全”,针对性地解决本地突出问题的条款少,地方特色不明显。

(四)重形式轻实效。

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能按照监督法要求,采取执法检查、听取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等方式对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监督,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X)执法检查重点把握不突出,检查缺乏针对性;(X)听取法规实施情况的力度不够,仅安排听取未要求审议,且未对汇报内容作出统一规范,以致监督效
果不佳;(X)检查过程按程序走过场多,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突击检查较少,检查实效不明显;(X)检查后结果落实不到位,配套跟进的监督举措少,审议意见具体落实情况得不到有效的掌握;(X)法规颁布实施后,仅安排召开一场法规新闻发布会,后续配套社会面宣传未及时跟进,社会公众对法规的知晓率偏低。

三、加强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的对策建议。

(一)要构建以人大为主导的立法机制。

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重点从X个方面着手,发挥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X.要积极推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立法权。

加强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干部对代表大会立法理论和实务的学习,合理确定大会立法项目,进一步细化完善代表大会立法程序,扩大代表参与立法的途径,推动大会立法更好地服务地方法治建设。

X.要对市委有要求、群众有期盼、实践有需要的立法项目,及时调整充实到立法项目库,促进立法决策与市委决策、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相统一相衔接。

X.要提前介入法规起草环节,及时协调解决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法规草案的起草质量,使法规逐步向“小而特”“小而精”立法转变。

X.要积极探索推行法规草案第三次审议前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做法,实现一部法规草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大限度凝聚立法共识。

X.要坚持立法进度、数量服从立法质量,遵循规律、把握节奏,合理安排法规审议轮次,提升法规草案审议质量。

X.要建立健全立法前调研、立法中论证、立法后评估机制和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使立法工作更加科学缜密。

X.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中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套制定实施细则的,人大常委会应密切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跟踪了解配套实施细则起草进度。

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后,应将相关实施细则报送至人大常委会对口联系工作机构,共同推动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落到实处。

(二)要构建以引导为抓手的法规宣传机制。

X.精心做好法规颁布实施前的组织策划:(X)要制定“一法一方案”(即每一部法规都配套制定一个宣传工作方案)。

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法规颁布实施前X-X个月,与法规实施主要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法规宣传工作方案,对法规宣传时间安排、主要内容和方式、法规组织实施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具体工作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法规宣传工作科学有序实施。

(X)执法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网站、自媒体以及社会宣传栏等媒体平台开展法规实施的预热宣传,制作宣传产品并于法规颁布实施一个月前投放到位。

X.推行法规颁布实施后开展多样宣传:(X)人大机关负责在相关媒体平台刊登法规全文和解读;(X)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执法
单位运用前期制作的宣传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活动,并结合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等开展重点宣传,全面提升宣传的影响力;(X)加大地方性法规进机关、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的“六进”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以及各种纪念活动宣传地方性法规;(X)强化人大代表在法治宣传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将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向人民群众宣传,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X)积极运用地方人大自有的网站、微信等宣传平台以及属地的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主流门户网站、移动媒体、户外宣传栏等平台,全方位开展法规的宣传;(X)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推动同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将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推动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

(三)要构建以实施为目标的监督检查机制。

X.全面提升人大执法检查的精细化水平。

(X)要科学设定检查周期。

应对执法检查的周期作出制度性安排,原则上应在法规实施满两年时安排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全面检查法规实施情况。

在法规实施满X-X年时,重点对法规的关键性条款的落实情况,以及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进行检查。

(X)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①要推行重要法规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检查组组长,强化检查的组织保障;②要大力推行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监督方式,并引入媒体监督,并对发现典型问题在媒体进行点名曝光,丰富人大监督的方式;③要推行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