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3修订)

合集下载

河北省专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河北省专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一 , 专利保护立法工作逐步完善 。 河北省于 19 9 7年 1 O月
第三, 掌握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不高。 一方面, 专利 申请数量少, 创新水平低。 国际著名企业特别重视利用专利优势
增强其 国际竞争力 , 而河北省的专利工作却不尽如人意 。 从统计 数据来看 , 是 申请量在全 国的排 位下 滑 , 2 0 年 的第 1 位 一 由 01 1
罚轻, 即使被发现侵权而经济赔偿 , 但仍是有利可图。 二是由于 对侵权者制裁力度不够 , 致使专利权人对求助法律信心不足, 即
使“ 侵权官司” 打赢 , 得到的赔 偿甚至不能抵消浪费的时间和 但
精力 。
第五, 重成果 、 专利 的传 统观念 阻碍专利工作 的发展 。 轻 重
评奖、 轻专利的根源在于在职称、 职务、 奖金等方面都与成果评 奖直接挂钩, 但却与专利无缘。 而申请专利则手续繁杂, 从申请
场经济秩序。
=、 河北省专利保护工作存在 的问题
随着《 条例 》 的出台, 我们虽然在专利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
进步 , 由于我 国实行专利制度 时间不长 , 但 河北省专利 工作 尚存
在许多问题。 第一, 专利保护意识淡薄 。 无论企事业单位 , 还是主管部 门, 对专利保 护的重要性 和必要性 尚缺乏足够 的认识 ,主要 表现为 全 省高校 、 高新技术企业 、 民营科技企 业 中, 专利 申请 处 于空 白
只 是 为 了证 明 自己 的 能 力 和评 定 职 称 ,成 果 的转 化 与 否 并 不 影
而极 大地挫伤 了 申 专利 的积极 性 。 请 据统计 , 省 4 河北 O家省属 以上科研 院所 和 3 家高校 中 , 3 完成 的科研课题 共 1 9 项 , 7 4 其 4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专利代理师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法履行职责。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依法拟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第二章专利代理师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师,是指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七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品行良好;(二)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四)通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举办的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核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品行良好;(二)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三)从事专利审查、专利法律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四)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前款所述核发资格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育与创造第三章转化与运用第四章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第五章社会保护与自我保护第六章服务与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意识,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

张某某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

张某某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

张某某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号】(2009)民提字第8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0.09.09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前述规定,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包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不包括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正文张某某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8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团。

委托代理人:郭卫芹。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雒义诚,吉林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团。

委托代理人:李国聪。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团。

一审被告: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明海,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欧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华盛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简称中奇公司)、一审被告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玉顺堂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06)吉民三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冀市监函〔2024〕197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现将《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0日2024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和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规范与保护并重、法治与激励并举,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突出抓好主动保护、体系建设、法治保障和重点治理,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管理水平,不断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支撑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着力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1.抓好新修订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

深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重点规制弄虚作假等非正常申请专利等违法行为。

做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规章与原规章的衔接落实。

2.抓好《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的宣贯执行。

利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条例专题宣讲、学习培训等契机,组织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0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施行日期】2018.10.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3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对2017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5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二、河北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正)三、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三次修正)四、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五、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2009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1号公布)六、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1994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七、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3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八、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1998年9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1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九、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1995年12月1日省计委经济信息中心保密局冀经信〔1995〕20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十、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5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十一、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5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5号发布)十二、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2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中的“和《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删去。

专利法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专利法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完善意见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完善意见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建议——兼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专利代理条例》是规范专利代理行业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自20年颁布以来,对规范专利代理行业、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三次修订,专利代理行业也有了十足的进步,《专利代理条例》中的大部分规范与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不再符合,而专利代理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需要有法律去规范,迫切需要对《专利代理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行业发展,促进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

2011年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对《专利代理条例》作了重大修订,由现有的28条增加至55条,内容大大丰富,有很多的亮点,必将促进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但仍有部分条款不尽合理,还应进一步完善。

一、《送审稿》的亮点1、将“专利代理人”变更为”专利代理师”,以提高专利代理师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地位;2、规范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执业证的取得、注销、吊销等程序;3、明确了专利代理机构属中介机构的性质;4、完善了专利代理机构的申办条件及审批程序;5、加强了对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规范了公平竞争程序;6、规定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的社会援助义务,以增强专利代理师、代理机构的社会责任感;7、内容更加充实,由现有的20多条增加至55条,使得条例更具有操作性。

《送审稿》的诸多修订亮点,充分显示了国家队《专利代理条例》的重视,同时也显示了国家队专利代理行业,对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视程度。

《送审稿》的亮点也被很多媒体报道并分析,再次不再赘述。

二、进一步修订建议(一)关于专利代理师的定义根据《送审稿》第六条规定:专利代理师,是指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员。

首先,该条款存在重复定义,因为根据《送审稿》第九条规定,只有取得代理师资格的人,才可以申请领取代理师执业证,即取得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必定具备代理师资格,送审稿规定代理师指持有代理师资格证和代理师执业证,其内容显然存在重复定义;第二,代理师资格证是一种资格,送审稿用“持有”不太合适,如果代理师资格证或代理师执业证遗失了,在补办期间,代理师显然不持有两证,如果按送审稿规定,他们就不再是代理师,而事实上,代理师证补办期间,仍然是代理师;第三、代理师的定义中没有强调代理师应执业,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师的年审要求,代理师执业期间,必须实际执业,否则其执照可能不能年审通过,故代理师定义中应当含有代理师执业这一部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冀政办字〔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河北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4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按照国家改革总体部署,科学界定、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以下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培育与创造、转化与运用、保障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水平,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

将制定实施全省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全省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制定实施市、县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开展市、县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手续格式要求)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语言要求)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递(送)交方式及日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期限届满日)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恢复权利)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规范专利申请和授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专利申请、授权、管理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管理工作。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原则,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五条发明人或者其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第六条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受理的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

第八条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缴纳申请费。

申请费不得转让。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予以授权,并颁发专利证书。

第十条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权要求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

第三章专利权管理第十一条专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专利权,不得滥用专利权。

第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个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第四章专利保护和维权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保护和维权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维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8号)为规范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内容、作用,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分析决策、国家(地区)比较、专利宣传提供数字依据,特制定《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现予以发布。

本规则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局长王景川2003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前言本部分为《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的第一部分,编号为ZC 0005.1-2003。

ZC 0005.1-200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林炳辉、陈仲华、廉莹、卜方、宁珑、黄庆、毛金生、刘忠祥、冷戈、方克、王刚、於毓珍、梁津娣、景霜、施平、刘燕玲。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规范公共专利信息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项的名称、定义、内容、作用,增强服务功能,为政府分析决策、国家(地区)比较、专利宣传提供数字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的定义及内容因服务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使用中应加以区分。

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标准(第一部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的专利信息统计数据项。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工作者及专利信息统计数据使用者。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为了规范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同日废止。

局长王景川二00三年六月六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必要的资金。

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大学知识产权法考试(习题卷37)

大学知识产权法考试(习题卷37)

大学知识产权法考试(习题卷37)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59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专利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这句名言出自(B)。

A)丘吉尔B)林肯C)华盛顿答案:B解析:2.[单选题]我们可以在一些产品或者包装上看到c和r标记.它们分别代表()。

A)版权标记.注册商标B)版权标记.录音制品标记C)电脑芯片、注册商标答案:A解析:3.[单选题]修订后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于( )开始施行A)2005年11月1日B)2005年10月1日C)2006年1月l日答案:C解析:4.[单选题]某画家将其一幅油画捐赠给博物馆收藏、该画的著作权属于A)画家B)博物馆C)画家、但博物馆享有原件的展览权答案:B解析:5.[单选题]江某与人合作一书,其中某一章节为江某撰写,该书出版后,江某将自己撰写的章节修改润色后又出版了一本,当年与江某合著的人纷纷认为此书也应由全体合著者享有著作权,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A)由江某一人享有著作权B)由全体合著者享有著作权C)由江某一人享有署名权,其余权利由其他合著者行使答案:A解析:6.[单选题]摄影记者于某于1984年3月5日拍摄完成其作品《长江之村》,同年6月23日发表。

1986年7月5日因车祸死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于某对《长江之村》所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截止于()A)2036年12月31日;B)2034年6月23日;C)2034年12月31日;D)2036年7月5日。

解析:7.[单选题]依据我国专利法,下列选项中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对生产方法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B)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C)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D)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即可授权答案:B解析:8.[单选题]下列选项属于遗传资源特征的有( )。

A)延续性B)可再生性C)遗传信息的可复制性D)不可再生性答案:B解析:遗传资源的特征:(1)延续性;(2)不可再生性;(3)遗传信息的可复制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3)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3)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
法》的决定(200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6.05
•【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3号
•【施行日期】2003.06.0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3]第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5月2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6月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修订。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每次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不超过四个。


三、第十九条增加第四款:“科学技术的各类奖励,评审中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知识产权(单项选择题)

知识产权(单项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各2分,共8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年3月12日通过、()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A:1984、1992、2000B:1983、1993、1999C:1984、1993、20002、我国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台湾地区作为独立关税区于()加入WTO。

A:2001年12月11日、2002年1月1日B:2002年1月1日、2002年12月11日C:2001年10月1日、2001年12月11日3、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迄今为止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其中规定了()的知识产权。

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B:实用新型C:植物新品种4、我国于()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正式成员国。

A:1980年6月3日B:1981年6月3日C:1985年3月19日5、以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最早订立的是()。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B:《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C:《世界版权公约》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其总部位于()。

A:瑞士日内瓦B:瑞士洛桑C:美国纽约7、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专利文献记载了人类()以上的新技术信息。

A:90%B:60%C:50%8、在中国、美国和日本受理专利申请的机构分别为()。

A:知识产权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B: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明协会C:科技局、专利商标局、特许厅9、英国1624年制定的()被称为“专利法之母”。

A:专利法B:垄断法C:反托拉斯法1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是否外延相同()?A:完全相同B:前者大于后者C:后者大于前者11、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种类包括()、()和()。

A:发明、植物新品种、外观设计B: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C:发明、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2、甲比乙早一周完成了一个相同的发明,但乙比甲早一天提出了专利申请,若此发明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请问应当将专利授予()。

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

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

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25•【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2号•【施行日期】1997.10.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依法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科技、经贸、工商、技术监督、公安、海关、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实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自己的发明创造依法向国内、外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了解该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人员和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科技专项资金、新产品开发等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作为专项资金用于专利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专利权持有或者所有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实施该专利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务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酬金;对因实施该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给予重奖。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26•【字号】邢政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调整部分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邢政发〔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经2016年1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808项市级行政职权进行下放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一、取消、暂停行政职权16项。

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征收3项、其他3项。

取消和暂停的行政职权,市级一律不得再继续实施。

其中,对于暂停的行政职权,确有需要时,可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字〔2015〕16号),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实施。

二、下放行政职权119项。

其中,行政许可20项、行政处罚63项、行政强制12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监督9项、其他4项。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根据下放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其中,直接下放至县级的,市级不得再继续实施,同时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委托下放至县级的,市级部门要继续履行相关责任。

三、明确权属划分673项。

其中,行政许可77项、行政处罚426项、行政强制20项、行政确认10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征收12项、行政监督57项、其他70项。

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各自履行相应职责,确保规范行权、正确履职。

四、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个月为下放调整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市级部门仍负责相关职权的审批管理工作,并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培训、对接等工作,县级部门要及时做好衔接。

2024版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2024版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2024版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甲方(知识产权所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知识产权使用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第二条知识产权内容1. 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2. 乙方使用的知识产权应当是合法取得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权利义务1.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知识产权真实、合法,无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形。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转让、许可或进行其他可能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3. 甲乙双方应互相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对方的知识产权。

4.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 本保密条款自合同终止之日起继续有效。

第五条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期限及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月/日至____年/月/日。

2.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续签或终止合同。

未按时续签或终止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七条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无需公证或律师见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2003修订)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河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9日(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与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与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海关、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支持、鼓励和促进专利的申请和专利技术的实施。

第二章专利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筹措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要的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维持费和专利年费的资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决策时,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与投资的科技项目涉及专利技术的,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应当进行该项目所涉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项目承担者应当根据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以及引进和出口技术、设备和产品时,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

第九条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科技奖励评审,应当将专利权的取得及其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发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一)在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二)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零点五,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三)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作为报酬,一次性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或者报酬可以现金、股份、出资比例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支付。

第十二条自行实施或者引进专利技术实施转化的,可以在专利实施获利后的连续三至五年内,每年从实施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作为对专利实施转化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持费用的承担以及权益分享等事项作出约定:(一)订立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合同的;(二)员工兼职工作进行发明创造的;(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四)员工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出国研修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五)借助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第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在资产产权变动、资产重组、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引进或者出口技术时,涉及专利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在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时,转让方或者许可方应当向受让方或者被许可方说明该项技术所处的法律状态和实施许可情况。

第十六条利用广告宣传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通过营销单位销售专利产品、委托印刷单位印制专利标记,或者展览、展出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或者依法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供有效专利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处理和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实行检查措施;(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三)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四)向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五)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专利侵权案件作出错误处理决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二)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检索、专利评估、专利许可贸易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可从事专利中介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与调解第二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专利侵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按期处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请求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擅自中途退场,属于请求人的,视为自动撤回处理请求;属于被请求人的,审理人员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一)制造侵权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行为,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二)以侵权方式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行为,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三)销售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四)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其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五)对进入本省的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责令其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第二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

第二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

第四章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方式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仓储、隐匿、运输、邮寄、发布广告、印制标记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指定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责令行为人限期采取下列改正措施,并予以公告:(一)在制造、销售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或者制造、销售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消除该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与产品难以分离的,销毁该产品;销毁所需费用由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人承担;(二)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或者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停止散发该宣传材料,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上缴尚未发出的宣传材料;(三)在合同中使用他人专利号或者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立即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四)伪造、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上缴其伪造、变造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制造假冒、冒充专利产品的,责令行为人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假冒、冒充专利产品的专用设备、专用模具。

第三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涉嫌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需要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三)对涉嫌制造假冒或者冒充专利产品的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四)现场检查、摄录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设施;(五)对涉嫌假冒、冒充专利的产品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查收集证据时所抽取样品或者登记保存物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时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抽取样品或者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

笔录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者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检查,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