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减免审批表 (1)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部分栏次对照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
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符合国家相关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需通过《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或者申请。
二、《审批表》中“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生产经营地址"、“办税人员”、“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日期”、“生产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基本项目按《税务登记表》相关栏目填写。
三、减免税申请情况中:
“是否代扣代缴”不填。
“申请减免税种”选择“增值税"(必填项目)。
“第一次获利时间”不填.
“申请减免理由”按本规范附件《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部分项目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中“优惠项目(减免理由)”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减免原因”按《对照表》中“减免原因”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减免种类"按《对照表》中“减免种类”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减免退方式"按《对照表》中“减免退方式”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幅度/额度/税率”按《对照表》中“幅度/额度/税率”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适用税率”按其享受减免税主要产品适用税率填写(必填项目).
“所属时期起”和“所属时期止"按一个备案年度(一般为一年)或一次审批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填写(必填项目)。
填写范例: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部分栏次对照表)。
老烈士子政策实施意见(吉林省)
吉民发…2012‟19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 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办法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审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确保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按照民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吉林省民政厅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报漏查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及近期免冠照片(一寸3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吉林省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
(三)初审把关。
对相关人员申报的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并做好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在《吉林省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登记审批表》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批表》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以及汇总的《吉林省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统计表》(见附件二)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全的,应逐级通知,由村(居)委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会审,认真核实身份。
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5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
负责人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单位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同意支付抚恤金 元,丧葬费 元,共计 元。
审核人
股长
此表系死者所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时填报;
2、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者生前应是财政供给人员,以习性抚恤金不含地方津贴、护理费、福利补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审批表
填报单位: 单位性质:
死
亡
人
员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死亡时间
在职离退
死亡性质(病故、牺牲、烈士)
行政或
事业编制
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合计
城镇居民
可支配收入
丧葬费
共计
死者家属情况
家属签名
与死者关系(夫妻、子女)
工作单位或住址
联系电话
单位意见
3、随标应附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当月工资单、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书等有关资料;
4、此审批表一式三份。
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1985]优3号文《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并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拨给你市(地区)定期抚恤金千元,作为今年定补改为定期抚恤的专项经费。
此项经费每年由中央财政拨给,省专项下拨,列入当年“抚恤事业费”内开支,请各地认真掌握使用。
具体事项规定如下:(一)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抚恤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使优抚工作法制化的重大措施,也是优抚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各地一定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是: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无固定收入的,以及未成年子女,未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这次应给予新办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对已按总政治部规定由部队发遗属补助费的,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革命烈士的遗属已由所在单位发遗属补助费的,仍由原部队原单位继续发给,不再享受定期抚恤金。
对其成年子女中,除因孤老生活困难的以外,不再办理定期抚恤。
有困难的可给予临时补助或救济。
(三)发给定期抚恤金的标准。
(1)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二元至二十七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三十元至三十五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五元至四十元。
(2)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十八至二十二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至三十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至三十五元。
(3)孤老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三十八元至四十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四十八元至五十元;(4)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孤老子女和孤老的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标准可参照孤老的烈士父母和配偶抚恤标准,略少五至十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三费“审批表
审 (一)丧葬费
元;
批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元;
机 (三)一次性抚恤金
元。
关 以上三项合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意
见
(盖 章)
年月日
1、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新罗区2020年度为1720元。(闽人社发〔2019〕6号) 2、抚恤金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按40个月计发、病故的按20倍计发。 说 (闽人发〔2012〕78号) 3、抚恤附加:正厅、正高310元;副厅290元;正处、副高270元;副处250元;正 科、中级230元;副科、高级技师、技师210元;科员、助理、高级工200元;中、 明 初级工、普工190元;办事员、员级180元。(闽民优〔2008〕180号) 4、已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者,不填此表 5、本表由主管部门审批。
本表 一式4 份。 单位 、主 管部 门、 人社 局、 财政 局各1 份
姓 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死亡“三费”审批表
(2020年1月起)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或岗位
籍贯
在职或离退休(职)
离、退休(职)时间
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
死亡时间
享年
(一)丧葬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 (
×7 )
核 发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补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退职人员×5)〕; (
×)
助 (பைடு நூலகம்)一次性抚恤金(详见本表说明):
费 项
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与抚恤附加之和×抚恤金标准:
( + )×
。
目
核发补助费合计:(一)+(二)+(三)
优抚对象救助审批表
2010年月日
说明:1、优抚对象属别: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含苏区老干部)、“两级退役”人员
2、提供资料:受助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优抚证复印件、定点公办医疗单位出具的疾病证明及诊断检验证明;
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院救助一站式结算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年
龄
优抚对象属别
残疾
级别
家住
住址
工作单位
优抚
证号
身份证
号码
疾病
种类
申请
救助
理由
申请人(签字):
2010年月日
街道
(乡镇)
意见
单位(盖章)评议委员会主任:(签名)
2010年月日
定点
医院
审批
经调查核实,同意同志,享受袁州区城市(农村)大病医前救助金额仟佰拾元角整。
3、此表一式四份,街道(乡镇)、财政局各执一份,民政局二份。
申请减免增值税所需资料
申请减免增值税所需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税务局领取)
2、兰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减免税企业调查报告(税务局领取)
3、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税务局领取)
4、申请减免增值税的公司红头文件(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复印件
10、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1、会计身份证和会计证复印件
1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3、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退役军人优待抚恤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单位)
服役部队
对象类型
入伍时间
退伍时间
立功受奖情况
优抚类别
优抚金额(大写)
家庭主要成员
子女具体情况
姓名
与本人关系
具体情况
困
难
原
因
镇(办)退役军人服务站(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意见
年月日
备注:对象类别本别填写在三属、三红、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退伍义务兵、烈士子女等。
减免税办理及流程
减免税办理及流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附报资料一、报批类减免(一)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4.《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5.《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6.《资源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7.《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五)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六)依据减免税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A、申请减免营业税的纳税人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企业的证明、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为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为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2005年3月1日以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以上的,可以不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企业的证明;(三)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提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提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五)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七)军队系统服务性单位内部服务提供军队系统服务性单位证明;(八)军队出租空余房产提供《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九)福利企业提供《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检证明、残疾职工残疾人证、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情况表、企业职工花名册;(十)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十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以上的,可以不提供《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供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提供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有效证明材料;(十四)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业务提供资产公司接受不良债权及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和货物等抵充贷款本息的有效证明材料;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不良债权取得利息提供接受相关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和取得不良债权利息的有效证明材料;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提供投资咨询类公司隶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证明、为其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的有效证明材料;(十五)从事专项国债转贷业务提供专项国债转贷的有效证明材料;(十六)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省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实际收费证明材料和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担保协议及担保收入证明材料;(十七)被撤消金融机构清偿债务提供金融机构被撤消的文件、被撤消金融机构用来清偿债务的资产的证明、所清偿债务的有效证明;(十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银行与学生、学校签订的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十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协议;(二十)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开展科普活动的证明;(二十一)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科普基地成立的文件;(二十二)个人转让著作权提供居民身份证、转让著作权的证明;(二十三)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二十四)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提供土地承包(出租)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二十五)单位和个人将人工用材林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提供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二十六)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提供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销售住房合同或协议;(二十七)个人购买住房销售提供购买住房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销售住房合同或协议、居民身份证;(二十八)单位和个人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提供实际出租价格和政府规定的出租价格标准、承租人为本单位职工的证明、房屋产权证明;(二十九)国有粮食企业储备粮油提供保管政府储备粮油的证明材料、财政性补贴收入拨付凭证;(三十)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保管储备棉提供保管储备棉的证明材料、财政性补贴收入拨付凭证;(三十一)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糖提供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的证明材料、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拨付凭证;(三十二)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提供政府批准学校成立的证明材料、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证明;(三十三)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提供政府批准职业学校成立的证明材料、学校出资自办证明、学校负责经营管理证明;(三十四)铁通公司提供其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的证明材料;(三十五)美国船级社提供美国船级社的非营利宗旨证明。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金额单位:元〔保留到角分〕税务机关审批意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表〔〕年度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企业职工总人数: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年度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位:角分软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申请审批表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表金额单位:元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报送本表时,需附送《购置专用设备明细表》购置专用设备明细表纳税人名称:年月日金额单位:说明:本表为《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表》的附表,应同时填报。
本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第一、二联〕抵免年度:金额单位:元—7项由税务机关填写。
2.本表分三联,一、二联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返回企业。
3.企业填报本表时应附报抵免年度以及各基期年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以前年度《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和其他相应资料。
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第三联〕学习文档仅供参考主管税务机关〔公章〕送达人:受送达人:学习文档仅供参考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表学习文档仅供参考本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学习文档仅供参考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收入划分明细表金额单位:本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申请审批表纳税识别号: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二份,综合窗口留存。
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表纳税识别号: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税收优惠备案表金额单位:元〔保留到角分〕税务机关审批意见企业自定差旅费标准备案表。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正文:----------------------------------------------------------------------------------------------------------------------------------------------------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1999年11月26日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公安民警的伤亡抚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来源(一)公安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职工的捐款;(二)中央财政拨款;(三)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四)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和团体的捐款;(五)其他形式的捐赠。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以利息或定向捐款为全国公安英烈家属提供各种一次性补助。
补助项目包括:烈士抚恤补助金、英烈子女助学金和英烈抚恤慰问金。
根据基金的筹集和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基金管理的组织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公安部政治部。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其职责为:(一)制订、修改基金管理规定;(二)筹集基金;(三)每半年听取一次有关基金筹集、运作和基金利息支出、发放情况的汇报;(四)决定其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工资抚恤处。
办公室的职责为:(一)对外宣传工作;(二)管理基金;(三)审批、发放补助金、助学金和慰问金;(四)每半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基金筹集、运作和基金利息支出、发放的情况;(五)不定期在公安部政治部内部刊物上刊登基金工作情况。
烈士异地祭扫审批表样式
烈士姓名
所属镇(办)
安葬地点
申请前往祭扫人员情况
姓名
与烈士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本人承诺:在烈士祭扫过程中,坚决维护烈士(烈属)荣誉和良好形象,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不做任何有损于烈士(烈属)形象的事,如有违反甘愿承担一切责任。
本人签字(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村(社区)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Leabharlann 电 话: 年 月 日镇(办)
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电 话: 年 月 日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批意见
经办人:审核领导:局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中考政策性照顾加分审批表
□
8.初中阶段参加省中学生运动会获得前八名
4
□
9.初中阶段参加省教育厅举办的单项运动会获得前八名
2
□
10.初中阶段参加州教育局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运动会获得前八名
2
□
11.初中阶段参加教育部主办的中小学艺术教育展示活动获得三等鹤美育节获得二等以上奖励
4
□
13.初中阶段参加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得科技创新成果类二等奖以上
4
□
14.初中阶段参加州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得科技创新成果类二等奖以上
2
学校意见:
该考生在我校报名参加2016年中考,报名信息及申报内容属实。
经办人:
学校(章):
2016年月日
县市招生考试机构意见:
经审核,该考生符合政策性照顾加分条件,申报的加分项目与原始证明材料一致。
经办人:
县市招生考试机构(章):
附件2
中考政策性照顾加分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学校
报名号
身份证号
加分项目(限选一项,在选项□内打√,多选无效)
分值
□
1.烈士子女
20
□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10
□
3.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10
□
4.现役军人子女
10
□
5.农村独生女或农村“双女户”女生
5
□
6.初中阶段参加省运会获得前八名
4
□
7.初中阶段参加省民运会获得前八名
2016年月日
州教育局意见:
经办人:
经办科室(章):
2016年月日
注:第5项由县市卫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恩施州农村独生女、“双女户”女孩中考加分政策性照顾暂行办法〉的通知》(恩施州人口委【2009】89号)规定审核后报县市招生考试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沪民优发〔1999〕16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民优发〔1999〕16号各区县民政局(处):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这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实际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处理规定通知如下: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范围(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收入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抚养人;(二)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因在学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三)未满18周岁,又是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弟妹;(四)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五)因战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六)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其家属没有经济收入的。
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范围(一)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并已确定其身份、没有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
包括:1、家居农村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2、家居农村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3、家居农村在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的复员军人;4、家居城镇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5、家居城镇在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兵。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患慢性病和精神病的,要有原部队师、团以上卫生医疗机关出具的病情材料证明,本人档案有记载。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 〕947 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强社会和谐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 %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 %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 %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 %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肤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四、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二)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
(三)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应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情况后,双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