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败诉时,能否继续提起二次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1.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6.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大题(共12题)一、张某、王某、高某分别于2010年11月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培训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张某、王某于2011年5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甲公司返还张某、王某各自所交的保证金2万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其他费用1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
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高某为共同原告,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当庭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并判令甲公司分别返还张某、王某、高某保证金各2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各1.5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中级人民法院将张某、王某、高某作为上诉人,甲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开庭审理此案。
在审理中,张某、王某、高某认为甲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甲公司因擅自使用张某、王某、高某的照片,向张某、王某、高某各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1.请指出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如何评价一审判决,并说明理由。
3.请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4.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并说明理由。
【答案】二、甲欲伤害张某,为了保险起见找到外甥乙帮忙,为了保险起见,又找到以前的同伙丙,骗其说:“我要到张某家抢劫,你帮我去望风吧”,丙不答应,甲就恐吓道:“抢劫的事也告诉你了,你要不去的话,我明儿灭你口”,丙被迫同意。
第二天晚上,甲与乙一起进入张某家中,丙在门外望风,甲见床上一人睡觉,以为是张某,就持木棍向身上一顿乱击,乙暗想“不如砸死算了”,遂拿起一个板凳向此人头上猛砸几下。
甲先离开,临走时,发现床头有一部贵手机,临时起意拿走,乙看到了没有制止。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袁驰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袁驰砚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川10民终3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敏王侯李清【审理法官】吴敏王侯李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袁驰砚;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倪念楷【当事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袁驰砚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倪念楷【当事人-个人】袁驰砚倪念楷【当事人-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卫民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蒋德青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卫民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蒋德青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卫民蒋德青【代理律所】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被告】袁驰砚;四川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倪念楷【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确;2.倪念楷的行为是否构表见代理;3.案涉工程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工程量统计表和费用统计》能否作为案涉工程结算依据。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委托代理表见代理实际履行专属管辖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判决对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确;2.倪念楷的行为是否构表见代理;3.案涉工程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工程量统计表和费用统计》能否作为案涉工程结算依据。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倪念楷代表华蓥市送变电公司与川电三公司签订的虽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但与袁驰砚签订的是《劳务合作协议》,且袁驰砚按《劳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双方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现袁驰砚依据结算结果要求华蓥市送变电公司支付劳务费,一审将本案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1、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撤回起诉和按撤诉处理四种处理属于没有对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可以再次起诉。
2、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分公司可以作当事人,可以独立的作原告或被告。
也可以由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作为原告或被告。
3、以物权或者继承权为基础,一般是有独三,以债权为基础的,一般都是无独三。
有独三只能起诉参加诉讼。
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无独三只能在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时候才有上诉权。
4、第三人撤销之诉,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作出裁判或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且不能必然中止原裁判执行。
在执行之后还可以申请异议,再申请再审。
5、只有当事人出现死亡、终止、分立、合并,当事人必须更换。
当事人确定错误时,任意更换,即可更换可不更换,法院可以根据是否更换作出相应的裁定或判决。
除上述情况,当事人恒定,不可更换。
、6、原告错,不更换,驳回起诉(没有诉讼资格,未经诉讼审理,程序处理)。
被告错,不更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败诉,经过了审理,实体处理)。
7、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包括:不动产确权、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被告异地抚扶擅,离家一年离婚案,强监黑户找不到)专属管辖,被告应诉,法院也不能因此取得管辖权,但是可以以违反专属管辖为由上诉,但是不可以申请再审。
8、管辖权恒定,不随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丧失管辖权,除非原告恶意规避级别管辖权。
主观上变更标的额,原法院即丧失管辖权。
9、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就自认,承认请求叫认诺。
自认只要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官作出即可,不要求一定要在庭审中,代理人也可以构成自认。
部分人自认,要么全自认,要么全部自认。
10、证据保全:诉中保全,向提起诉讼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向证据所在地和被申请人住所地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民事诉讼程序意见21条
最高法民一庭:民事诉讼程序意见21条01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经催告仍不缴纳,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撤回的诉,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其客体为请求权。
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相对人送达才能产生请求权的效果。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反诉本身,请求权的意思只是到达了法院,法院不是请求权的相对人,只是实现请求权的居中裁判者,而未经法定程序到达相对人时,不能视为当事人已经行使了请求权。
当法院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后,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已非起诉,而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只是这种主张是通过法院送达的。
这时的法院所起的作用并非裁判者,而是意思表示的传递者。
此时,法院和普通的意思表示传递者并无区别。
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但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已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提起诉讼,而是属于该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起诉状副本并未送达相对人,张某既未通过诉讼方式,也未通过诉讼外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故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执笔人:王毓莹)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第108-113页。
02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有什么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有什么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反诉的规定有被告可以再原告增加诉讼的情况下提起反诉。
反诉和反驳是不一样的。
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还有很多。
▲一、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有什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
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
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
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
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
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
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
▲二、反诉与反驳的详细区别:反诉不同于反驳。
反驳,是被告对原告起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的辩驳。
包括提供相反的证据;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提出新的法律根据,反驳原告起诉援引法律的错误,以此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
反驳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段。
反驳的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 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 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法律术语
01 定义
03 法律特征 05 法律分类
目录
02 法律规定 04 法律辨析 06 适用范围
07 常见问题
09 相关词条
目录
08 案例剖析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 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 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所谓时效利益,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 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益本质上是当事人的私益,其有权予以 抛弃。但是,考虑到债务人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禁止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抛弃。
2、在起算上,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而不采用主观主义的计算方法,即不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利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3、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从设立最长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来看,其主要是给权利的行使设立一个固定 的期限,或者说设立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如果最长的期限仍然可以延长,且对延长的上限没有限制,这就造成 最长诉讼时效成为可变期限,也会使最长诉讼时效的功能不复存在。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三大诉讼法比较
索引: 1.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2.诉讼参与⼈。
3.⽴案、送达及答辩的期间。
4.是否准许撤诉。
5.诉讼的停⽌情形。
6.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7.作出判决的期限。
8.再审的案件是否停⽌原裁判的执⾏。
三⼤诉讼法⽐较专题 1.中级法院管辖范围民事诉讼法 1.重⼤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3.⼈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参见《民诉法》第19条,《民诉意见》第1条、第2条)⾏政诉讼法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法律教育,原创门或者省级⼈民政府所作的具体⾏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
(《⾏诉法》第14条)刑事诉讼法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诉法》) 2.诉讼参与⼈诉讼参与⼈刑诉当事⼈、法定代理⼈、诉讼代理⼈、辩护⼈、证⼈、鉴定⼈、勘验⼈员、翻译⼈员民诉(诉讼参加⼈)当事⼈、诉讼代理⼈、证⼈、鉴定⼈、勘验⼈员、翻译⼈员(两者相同)⾏诉当事⼈民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第三⼈、诉讼代表⼈⾏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第三⼈刑诉被害⼈、⾃诉⼈、犯罪嫌疑⼈、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法定代理⼈民诉⽆诉讼⾏为能⼒⼈由他的监护⼈作为法定代理⼈刑诉被代理⼈的⽗母、养⽗母、监护⼈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代理⼈民诉法定诉讼代理⼈、委托诉讼代理⼈、指定诉讼代理⼈⾏诉与民诉相同刑诉公诉案件:被害⼈及法律教育,原创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诉案件:⾃诉⼈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
3.⽴案、送达及答辩的期间民诉 7⽇内⽴案,⽴案之⽇起5⽇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起15⽇内答辩。
(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诉 1.⼈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内决定⽴案或者不予受理。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满分180分)题目二:刑法(本题28分)【案情】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与。
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
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
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
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
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由于紧张酒店其别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
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
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
王某上车以后气但是,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
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
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
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解决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解决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及得分要点注:方鹏作答(中国政法大学副专家法考名师)。
以下系机考答案。
答对一个下划线给一分【关键词】(1)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结识内容(财物性质,数量);(2)索债型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3)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均对结果负责,因果关系;(4)教唆犯;(5)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犯罪首要分子。
【机考答案】(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解决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行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结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结识)。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张怀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怀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0【案件字号】(2019)鲁01民终101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梅许海涛曹强【审理法官】韩梅许海涛曹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怀安;冀慎明【当事人】张怀安冀慎明【当事人-个人】张怀安冀慎明【代理律师/律所】从恩东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从恩东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从恩东【代理律所】山东章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怀安;冀慎明【本院观点】张怀安与冀慎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怀安与冀慎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因案涉房屋设有两份抵押且均未解除,该房屋尚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一审法院对张怀安要求冀慎明履行过户义务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因张怀安系基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要求冀慎明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对张怀安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因《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赔偿相对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用、交通费等,本案合同违约方系冀慎明,张怀安要求冀慎明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张怀安、冀慎明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85元,上诉人张怀安负担7285元,上诉人冀慎明负担1300元。
合同法自考案例题汇编
合同法案例汇编1. 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 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 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 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 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 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 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 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 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 不存在欺骗, 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 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撤销合同, 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 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 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 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 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 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 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 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 赵某也同意接受, 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 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 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 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 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 要求暂缓支付货款, 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 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 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答题要点:(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李伟文、广州市旭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伟文、广州市旭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2【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42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明艳谭红玉邓颖【审理法官】张明艳谭红玉邓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伟文;广州市旭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旭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谢美佳;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李伟文广州市旭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旭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谢美佳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伟文谢美佳【当事人-公司】广州市旭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旭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智恩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梁明辉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智恩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梁明辉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智恩梁明辉【代理律所】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伟文;广东旭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谢美佳;中铁二十五局集团南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旭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的的除外。
旭瀛公司坚持认为将202房过户至其名下存在障碍,但并未提供其前往相关行政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存在障碍的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维持原判中止执行(执行中止)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另查明如下事实:一、《协议书》约定内容和202房现状。
最高法院: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维权,有限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起诉
最高法院: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维权,有限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以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裁判要旨委托贷款合同到期后不提起诉讼或仲裁,即构成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之事实。
在此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案情简介一、和信投资中心于2013年1月23日成立,焦建、刘强、李春红系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和信资本公司系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和信投资中心的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2013年7月4日、2013年8月1日,和信投资中心作为委托人、浦发银行淮南支行作为受托人(贷款人)、瑞智公司作为借款人分别签订两份《委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分别为5800万元和4200万元。
三、上述贷款期限届满后,瑞智公司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和信投资中心也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瑞智公司主张权利。
焦建、刘强、李春红为督促和信投资中心、和信资本公司行使权利,曾向其多次邮寄律师函,但均被退回,遂以和信投资中心、和信资本公司怠于主张债权为由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瑞智公司向和信投资中心归还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四、瑞智公司上诉主张和信投资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信资本公司并未怠于行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和信投资中心与瑞智公司之间涉及四笔委托银行贷款,本金合计20800万元,其中案涉两笔贷款均为一年期贷款,贷款金额合计1亿元,2014年8月1日前均到期。
按照《北京和信恒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的权限包括为有限合伙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与第三方的争议。
然而,截至2015年1月1日,和信资本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就案涉到期债权向瑞智公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与瑞智公司达成任何保障有限合伙债权尽快实现的协议。
法律案件风险研判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报告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各类法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其中涉及企业、个人和政府等各类主体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
为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降低风险损失,本报告针对某一具体法律案件进行风险研判,旨在为案件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案件概述(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承建一工程项目,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施工,甲公司支付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甲公司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
协商未果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乙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甲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三、风险研判(一)法律风险1. 合同效力风险:需审查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以确定合同效力。
2. 举证责任风险:原告甲公司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违约责任风险:若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甲公司可主张违约责任,但需证明违约行为与工程质量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赔偿数额风险:甲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赔偿数额过高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1. 行业风险:建筑工程行业存在市场竞争激烈、政策调控等因素,可能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行业标准的变更。
2. 地域风险:不同地区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需充分考虑地域因素。
3. 技术风险:随着科技发展,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不断更新,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
(三)社会风险1. 媒体舆论风险:案件处理过程中,若出现负面舆论,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损害。
2. 政府监管风险:政府对于建筑工程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
四、应对措施(一)加强证据收集1. 审查合同签订过程,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合同效力。
2. 收集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浅谈合同纠纷中的确认之诉及将来给付之诉
浅谈合同纠纷中的确认之诉及将来给付之诉余深摘要:根据诉讼标的之性质和内容,诉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对应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
诉讼标的之性质和内容反映或决定了原告请求法院给予保护的具体形式,具体来说,原告提起给付之诉旨在获得给付判决,提起确认之诉旨在获得确认判决,提起形成之诉旨在获得形成判决。
不管原告提起何种之诉,诉的利益则是一个必要的诉讼要件,若不具备之法院将驳回起诉。
在本文里笔者以诉的利益为出发点,引用了二个真实案例阐述了笔者对合同纠纷中的确认之诉及将来给付之诉的看法,希望我国修改相关法律时能考虑到这些问题并作出相应合理的规定。
一、引用的案例案例一:2006年8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进行了“一次蹊跷的庭审”。
原告中国房地产报社请求确认其与被告栗文忠(中国房地产报社社长)、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房地产报主管部门)三方于今年3月签订的一份协议有效。
协议约定社长栗文忠承包报社广告经营,每年营业收入除上缴中国房协5万元管理费、留20万元用于报社发展,剩余部分由栗文忠支配。
该协议是对1998年6月中国房协一份类似的批复的确认与补充。
开庭后,双方对对方的证据快速浏览,均无异议,原告律师偶尔会替被告小声回答问题;双方证据证明结论一致;被告数次表示对原告的诉讼意见没有反驳意见,并且认为对方请求是合理的;被告要求法庭支持原告请求。
案例二:甲和乙因为某事发生纠纷,随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由乙赔付X元给甲,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付清),然而,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到来前,乙以该协议存在胁迫为由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不存在胁迫,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乙不服判决上诉至当地中院,当地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胁迫),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原判。
然而,当协议约定的履行期到来时,乙并没有如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于是这次换成甲作为原告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乙的抗辨理由仍然是达成该协议时存在胁迫,于是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直接认定了先前中院二审判决书中所确认的事实(不存在胁迫),判决乙应该给甲X元。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0题)1、何某依法院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甲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甲突发疾病猝死。
法院询问甲的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甲的继承人乙表示继承,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
关于该案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裁定延期执行B.应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甲的遗产C.应裁定变更乙为被执行人D.应裁定变更甲的全部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答案】 C2、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
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
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
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答案】 D3、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答案】 A4、在仲裁中,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应当如何处理?()A.给该当事人顺延一定的期间,在该期间内选定仲裁员B.由对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C.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D.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仲裁员【答案】 C5、被告王某在一审和二审中都以败诉告终,不服之下向律师请教,律师听到他的情况以后认为王某其实应该在一审中提出反诉,这样就很有把握胜诉。
委托代理出租合同(4篇)
委托代理出租合同甲方:乙方:甲方因与东莞市寮步来运家具配件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进行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指派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加诉讼活动,全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甲方必须如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主动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
如甲方故意向承办律师捏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退还甲方。
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予退还。
四、参照国家《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缴纳律师费(选其一):1、按本案标的额之比例收取律师费:甲方在扣除26154美金后,甲方按剩余的总款项的30%支付给乙方作为律师费。
2、按收取办案费后再采取风险收费方式收取律师费。
3、按双方约定之其他方式(按时、按件等)收取律师费。
五、乙方律师为甲方办案所需之证据收集、调查、交通、食宿及津贴等费用,由甲方负担。
该费用之承付,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深圳范围内办案费(包干)无元。
市外另行商定。
六、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依授权委托书确定之。
七、如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非因乙方过错而提出撤诉和庭外和解,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甲方,未收部分应补交乙方。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委托阶段终止(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或撤销诉讼)。
本案终结后,如甲方继续委托乙方代理上诉、申诉、或执行,双方应另行订立委托合同,费用另计。
九、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如乙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经双方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承办律师。
甲方(盖章):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委托代理出租合同(二)受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第一部分风险及诉讼方案的告知甲方接受乙方咨询,因案情复杂,现就(20)江民二初字第某号乙方同申屠其他合同纠纷(以下简称“纠纷”或“某号案件”)之处理风险及诉讼方案告知如下:①本合同中所表述的“协议”仅指乙方与申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协议,即申屠显文在纠纷案件中举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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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败诉时,能否继续提起二次诉讼
经常会发生因为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这属于合同纠纷,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合同纠纷有什么解决方式?合同纠纷败诉时,能否继续提起二次诉讼?律伴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合同纠纷败诉时,能否继续提起二次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合同纠纷败诉时,能否继续提起二次诉讼这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律伴网小编提醒您,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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