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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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岭矿业: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12

金岭矿业: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12

关于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15层(100007)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Tel: 8610‐58137799Fax: 8610‐58137788 (12/F), 58137766 (15/F)关于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11年2月11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过程, 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11年1月18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上刊登了《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中国中期: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03

中国中期: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8-03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卫国律师、王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刊载的《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2.贵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刊载的《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3.贵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刊载的《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4.贵公司于2011年7月15日刊载的《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购买资产公告》;5.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7月15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无,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黄高伟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过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现场见证。

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示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麦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有关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008年6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召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时间间隔十五天以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法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和身份证明等进行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0名,所代表的股份为281,699,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85%。

与会股东提供了股东本人或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东方财富: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10

东方财富: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10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Grandall Legal Group(Shanghai)中国上海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楼,20004131st Floor,Nanzheng Building,580Western Nanjing Road,Shanghai,China,200041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34-1670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一〇年年第二次临时二〇一〇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王赟、乐伟伟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0年11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11月24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精)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精)

北京市太平洋中证律师事务所关于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受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的委托,担任耀华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专项法律顾问。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指派张玉律师列席了耀华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耀华公司提供的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同时听取了耀华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耀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其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耀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耀华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耀华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耀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3月16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耀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耀华公司于2008年12月8日召开四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及四届十六次监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于2008年12月24日下午13:30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耀华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秦皇岛耀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披露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三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华川有限*司XX年年度第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XX年***华川有限*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XX年月日华川有限*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XX 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XX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茂化永业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补充公告

茂化永业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补充公告

茂化永业: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补充公告
2004-09-10 06:46
股票简称:茂化永业股票代码:000861 公告编号:茂永业[2004]第020号
茂名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于工作的疏忽,我司于2004年9月2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茂化永业200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没有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备查文件内容附加在公告的正文内,现
予以补充,对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我司深表歉意。

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第二项内容后增加如下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郑海珠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以上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茂名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四年九月九日。

深 国 商: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1

深 国 商: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7月3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现场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咨询部门和联系电话,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0年7月20日上午10: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金海滩度假村会所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 年7 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有104名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1、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4人,代表股份131,723,88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63%。

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1人,代表股份69,188,636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05年5月18日致: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桦林轮胎”或“公司”)的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本所”)就桦林轮胎2004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规范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桦林轮胎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

同时,本所暨本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桦林轮胎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暨本律师得到桦林轮胎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律师依赖桦林轮胎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桦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8日第2页本所暨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桦林轮胎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时间:2005年11月29日上午9:00地点: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科技三楼会议室参会人员: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本公司”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会议议程:一、主持人宣布大会开始;二、介绍股东到会情况;三、介绍本次大会见证律师;四、推选监票人;五、宣读会议审议事项1、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2、关于聘任薛济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3、关于聘任丁铁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4、关于聘任张顺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5、关于聘任朱洪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6、关于聘任唐心一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7、关于聘任曹汝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8、关于聘任马汉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9、关于聘任吴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0、关于聘任刘民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1、关于修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2、关于修改《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3、关于扩大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1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5、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16、关于聘任罗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17、关于聘任陆如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18、关于聘任陆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六、股东提问和质询;七、进行投票解决;八、统计并宣布议案的表决结果;九、宣读股东大会决议;十、由见证律师宣读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宣布本次股东大会闭会。

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一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尊敬的各位股东: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自2002年11月26日成立,至2005年11月25日届满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拟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新届董事会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开始行使相应的职权。

京投银泰:XX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总第54次)会议资料

京投银泰:XX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总第54次)会议资料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年第二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次临时股东大会 (总第54次)会 议 资 料 中国中国 北京北京 二O一一一一年年七月二十七二十七日日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总第54次)会议议程与议案表决办法(2011年7月27日)一、会议召集人: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7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00三、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会议室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五、会议议程安排:序号议程事项报告人1 介绍出席会议股东和其他参会嘉宾情况会议主持人2 宣布会议开始会议主持人3 报告和审议会议议案:1、关于向宁波市钱湖国际会议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关于向上海礼兴酒店有限公司提供专项资金用于107酒店建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战略委员会审议决策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所提同业竞争项目相关事项的议案。

会议工作人员4 推举会议计票、监票人会议主持人5 股东讨论和投票表决-6 投票计票,暂时休会-7 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监票代表8 宣读法律意见书会议见证律师9 宣布大会闭幕会议主持人10 会议决议公告-六、表决办法: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1)表决前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述人数与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2)表决时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3)计票时以每一股为一票计算;(4)股东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只能发表以下三类意见之一:同意;反对;弃权。

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辩认或未投表决票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并将其所持股权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2、根据有关规定,上述议案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下同)表决通过。

3、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第3项议案。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层5A1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层5A1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H A O T I A N L A W O F F I C E20004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层5A15A1,5th Floor Hanwei Plaza, No.7,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20004, ChinaTel: +862 6561.2460 Fax: +862 6561.0548 6561.2322关于山东南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南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贵公司(以下贵公司也简称为“公司”或“南山实业”)股权分置改革事务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指派凌浩律师和施新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06年3月22日召开的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全程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认为必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查证工作的结果,本所律师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2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公告了召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会议通知。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合同标题】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合同分类】法律服务合同【发文字号】【发布机构】**华川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第____次股东临时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华川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现行有效的《***华川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河北*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川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曹*立律师列席了2015年***华川有限公司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三)2015年月日华川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回执及公告;(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检验,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月日以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同时在发布公告。

通知及公告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月*日**点00分;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1、选举新一届董事会成员2、选举新一届监事会成员3、修改***相关工商登记4、关于****的决议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通知内容一致。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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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1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鄂今天律法字[2005]第829号致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8月29日上午9:30在公司总部所在地莲花山庄会议室召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王新宁律师出席会议,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见证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要求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了审查,见证律师亦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进行了检查及验证。

见证律师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已于2005年7月28日将《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公司公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并附有授权委托书格式,公告还载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

本次股东大会由刘鸿岳主持,唱票人赵鹤翔,监票人为股东代表吴迪真,会议过程由专人作详细的记录,所有会议资料齐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26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除股东外,出席会议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见证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会议文件之一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事项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次会议注意事项如下:一、本次大会设立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事宜。

二、公司董事会在大会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质询权等各项权利,同时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干扰会议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请于会前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填写“发言登记表”。

发言人数以10人为限,超过10人时取持股数多的前十名股东,发言按持股数多少排列先后顺序。

五、股东发言由大会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位置进行发言,发言时请先报告持股数。

股东发言请说普通话。

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可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六、本次会议表决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七、清点投票工作人员中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

八、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九、本次会议召开过程及表决结果,由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

十、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大会意外情况做出紧急处理。

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之二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时间:2004年12月10日上午9:30地点: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号华源世界广场8楼多功能厅会议议程:1、审议《关于凯马股份和凯马南柴分别受让华源投发所持南昌凯马股权及凯马股份转让所持凯马富拖股权之关联交易的议案》2、股东代表发言3、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管理层解答股东问题4、股东对议案投票表决5、公布表决结果6、宣布大会决议7、律师见证之三关于凯马股份和凯马南柴分别受让华源投发所持南昌凯马股权及凯马股份转让所持凯马富拖股权之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凯马股份和凯马南柴分别受让华源投发所持南昌凯马股权及凯马股份转让所持凯马富拖股权之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精)

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精)

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汇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制药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现代制药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现场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现代制药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资料,并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

现代制药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材料。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谨出具如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现代制药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现代制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情况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通知》中载明,现代制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08年12月25日上午九时在上海市北京西路1068号银发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致: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XXX、XXX律师出席了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计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X年X月X日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X年X月X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了《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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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博讯数码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成都博讯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新提案的提出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出具。

本律师亲自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与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律师审查,贵公司关于召开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4年9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上,通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己超过30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4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C区9层贵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国真主持。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为79,745,644股,占总股本的34.6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贵公司董事会成员刘国真先生等1名,监事会成员张燕陵先生等1名及证券事务授权代表相里麒先生。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并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同推举的计票人计票,会议审议与表决事项与通知审议事项一致。

经本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经本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提案与开会通知拟审议提案一致,即:“一、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二、购买资产的议案:公司于2004年9月9日与广东君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君豪集团)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以支付现金人民币6000000元,同时承担与被收购资产不可分割的25216560.35元债务的方式受让君豪集团合法拥有的评估价值为33288301.00元的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梅林管理区内的33330.27平方米工业用土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上现有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等事项,已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本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办亮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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