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的“危险原则”分析
浅析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原则及不足
浅析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原则及不足【摘要】客观归责理论对德国刑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其核心就是危险原则。
研究Roxin的客观归责论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深化的实质构成要件论,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法理论通说中因果关系论的缺陷;但是,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一个在不断完善的理论,自身也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客观归责理论;危险原则;缺陷一、客观归责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对客观归责理论提出系统观念的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Roxin。
在Roxin看来,客观目的性是客观归责理论的重要归责要素,客观目的性是指在一般人所看到的和理解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这种归责理论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为判断标准,而是以行为结果和行为方式是否造成了侵害法益的危害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侵害法益后果的危险源。
用危险原则和结果原则来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就为所有犯罪行为的定性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即行为的客观样态和行为的客观方式。
①客观目的性和客观可归责同义,都指的是“如果引起结果的态样和方式,不可能是符合目的的行为的对象,则该结果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作为客观规则理论的根本要素的“客观目的性”主要包括两个相互联系和作用的要素,即行为方式符合违法犯罪的规范形式和行为结果造成危险或足以造成危险。
可见,客观归责原则包含三个判断标准:即制造不被法律和民众所允许的危险、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和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②二、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原则(一)行为人制造了一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被大多数人看好的客观危险;(二)行为人制造的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了危害结果;(三)这个具体的危险和结果符合于客观标准的主观、客观、主体、客体以及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客观归责就可以成立1. 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不被允许的危险”是指一个行为客观上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并且在危害行为的范围之内。
这种行为的产生致使原有的法益状态的稳定有所失衡,国外的相关学者也是持同样的看法,即这个行为造成了违法构成要件的混乱。
浅析刑法因果关系的新视角-危险分配与客观归责
浅析刑法因果关系的新视角:危险分配与客观归责一、问题的提出犯罪的实体是不法和罪责。
对于结果犯而言,行为人承担罪责以实行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然而,刑事司法解决的是灵动与丰富的现实问题,个案中因果关系往往呈现出多因一果的特点,法益侵害通常由多个原因力叠加所致,还会伴随着第三因素介入因果流程的现象。
因果关系的这种复杂性既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舞台,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混乱与困惑。
实践证明,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深受因果性思维方式掣肘,始终未能正确揭示因果关系的本质,因而在具体案件中缺乏清晰的、可操作性的判断方法和标准。
20 世纪70年代,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教授提出了客观归责理论,明确区分了事实归因与客观归责,为因果关系的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正如罗克辛本人所言,只要人们将不法理解为通过不允许的危险的实现所导致的法益侵害,就能同时实现一种从存在论向规范论的转变。
客观归责理论甫一提出就成为德国刑法学乃至欧洲刑法学被讨论得最频繁和最热烈的学理问题。
近年来,虽然客观归责理论作为舶来品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但并未对实践产生多大影响主要是因为研究其理论基础者、体系定位者如过江之鲫,而探讨其实践操作者、办案实用者凤毛麟角。
尤其是对居于客观归责理论核心地位且对实践大有裨益的危险判断模式缺乏必要的研究。
鉴于目前国内对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等德、日等刑法因果理论的研究已经较为丰富与成熟,故本文无意也没有必要对以上因果理论学说再做详赘。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结合真实发生的案例,借鉴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危险创设原理与规范保护目的概念,试图为因果关系是司法认定打造一个兼具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的处理框架。
二、刑法因果关系本质解析我国刑法理论由前苏联移植而来并被本土化。
在因果关系领域长期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
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也谈客观归责理论
也谈客观归责理论一、概述客观归责理论,作为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旨在探讨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如何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该理论强调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对某一危害结果负责时,应关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是否实际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在于“客观”二字,即判断的依据是客观的事实和行为,而非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或心理状态。
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或者即使行为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地造成危害结果,只要其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实际导致了危害结果,行为人仍可能因此被归责。
客观归责理论在刑法学中的应用广泛,涉及多个犯罪类型的判断。
例如,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可能因为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而被归责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可能因为故意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并被实际导致危害结果而被归责。
客观归责理论还涉及到因果关系的判断、风险的分配以及对社会利益的考量等多个方面。
客观归责理论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准确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客观归责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以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法律需求。
1. 简要介绍客观归责理论的概念和背景客观归责理论是刑法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要涉及对行为人行为的法律评价和责任归属问题。
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要考虑行为的客观性质及其产生的结果。
换句话说,即使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只要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法定的危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客观归责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在刑法的发展历程中,最初的法律体系主要侧重于对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考察,即所谓的“主观归责”。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人们逐渐认识到,仅仅依赖主观意图来判定犯罪是不够的。
客观归责理论
(二)客观归责理论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或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内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此所谓客观归责理论。
1、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1)制造(升高)风险,并且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
如果升高的风险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仍然在法律的容许范围内,则不是归责的原因。
例1:怂恿他人前往叙利亚一日游,他人终被杀。
例2: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2)降低风险与替代性风险降低风险者并未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只是减轻一个已有的风险,不是归责的原因。
例:劝决定盗窃一万元的人改主意只盗窃一千元。
替代性风险是用新制造的不同方式的风险来替换已存在的风险(法益替换),仍然是归责的原因。
例:劝决定对他人实施伤害者改主意只实施公然侮辱行为的。
(3)制造可容许的风险例:遵守交规仍然发生交通事故的。
(4)假设因果流程不能排除归责例:在被害人登机前将其射杀,而被害人欲乘飞机在起飞后爆炸,无人生还。
2、不法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1)结果与行为之间有常态关连,没有重大的因果偏异主观判断标准: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否为一般人可能认识、预见的,或者行为人特别认识、预见的。
客观判断标准:是行为的风险被现实化,还是其他风险被现实化?例:甲伤害乙,乙在去往医院的路上被违规行驶的车辆轧死。
(2)具体结果有可避免性例:将未经消毒的山羊胡毛交与女工,女工感染病毒而死。
可是当时的法定消毒程序无法杀死该种病毒。
(3)实现的结果超出了法律的保护目的,不是归责的原因例:高速超车导致他人被吓得心脏病突发而死。
3、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即在行为人负责领域(1)结果出现于第三人专属负责领域,不可归责于行为人例: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腿骨折,送入医院后因麻醉师麻醉失当而死亡。
(2)结果出现于被害人自我负责领域,不可归责于行为人例1:旷男怨女相约高速飙车,女子在高速行驶中操作失当,车毁人亡。
刑法理论中的客观归属论
刑法理论中的客观归属论在刑法学中,客观归属论是一种解释刑法责任的理论观点。
它认为,犯罪责任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来确定,而与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无关。
本文将对刑法理论中的客观归属论进行详细探讨,并就其优缺点进行评析。
一、客观归属论的基本理念客观归属论是一种以行为客观存在为基础的刑法责任理论。
它认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构成应当成为判断刑法责任的依据。
换言之,只要犯罪行为客观存在,无论犯罪主体是否有主观意图,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
这一观点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责任的划分更多地依赖于行为本身的结果,而非个体主观意图的判断。
二、客观归属论的理论依据客观归属论主要有以下几个理论依据:1. 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性:犯罪行为是以犯罪主体的行为表现为基础的客观存在,与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无关。
客观归属论主张,刑法责任应当根据行为是否客观存在来确定。
2.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刑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制定的普遍适用的规则。
客观归属论认为,法律应当有固定的标准,以保证对所有人的平等适用。
只有依据行为的客观构成来判断刑法责任,才能实现公正的价值目标。
3. 预防和威慑犯罪的需要:客观归属论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只有将犯罪行为与刑法责任相结合,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威慑犯罪。
如果刑法责任仅由主观意图决定,可能会导致对行为的轻视,从而减弱刑法的威慑力。
三、客观归属论的优缺点客观归属论作为一种刑法责任理论,具有以下优点:1. 理论简洁明确:客观归属论将刑法责任的判断标准直接与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相联系,使得刑法规范更加明确,便于实施和应用。
2. 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客观归属论使得法律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更加准确的评估和判断,从而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更好预防和打击。
然而,客观归属论也存在一些缺点:1. 忽视了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客观归属论将犯罪责任仅仅依赖于行为的客观构成,忽视了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个人情况。
这可能导致案件审判中对犯罪主体的不公正判断。
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
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作者:刘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客观归责理论是在刑法理论发展过程中被提出来的。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归责是一个很重要的阶段。
责任是主观的,违法是客观的。
随着相当因果关系的发展,相当性成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
在相当性理论的基础之上,客观归责论被提出来。
客观归责论利用风险原则将事实和刑法规范连接起来,风险的判断具有评价的意义,但客观规则所论证的是客观的不法,因此,客观归责就成为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归责作为消极的构成要件,成为三阶层理论中第一层的客观构成要件。
客观归责论区别于第三阶层的主观归责,因为客观归责可以使得构成要件该当性不成立。
风险原则有三个判断标准:制造风险、实现风险、和构成要件效力范围,这使得客观归责论的独立地位得以确立。
我们在进行个案定罪时,要将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逐个判断,构成要件是否该当就决定我们是否进入下一个阶层的判断。
关键词风险原则客观归责相当性因果关系作者简介:刘悦,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26-03客观归责论是从因果关系理论发展而来的,要研究客观归责论,因果关系就不能避而不谈,否则客观归责论的独立性地位就很难理解。
因果观念是人类古老的观念之一,不同文化的国家有各自的宇宙体系,但是因果观念存在于各个国家。
由此可见,因果关系不只是刑法学科中才有的,而是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就存在的。
存在于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如中国古代的《唐律》中的保辜制度和英国普通法中的一年零一天规则。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首先为条件说,即“若无前者,则无后者”。
实践中导致刑法打击范围的不断扩大。
随之而提出来的是原因说,原因说为了纠正条件说的弊端,将条件与原因相区分,刑法打击范围相比条件说缩小。
可原因说具体理论繁多,使得没有具体标准而难以操作。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出现,是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
客观可归责理论的三个层次及应用
客观可归责理论的三个层次及应用(2013-01-06 15:04:59)一、客观归责理论的三个层次客观归责理论分成三个层次: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危险行为是否在因果流程的常态上导致结果发生;因果流程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第一层检验,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主要说明,降低风险的行为,等于没有制造危险,因此不能将结果归咎于此行为。
此外,容许危险的行为不能将结果归咎于容许危险范围内的行为。
对过失犯的意义是,只有逾越容许的危险范围,才有过失。
第二层检验,危险行为是否导致结果发生,三个重点:一是危险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是否为常态关系?二是行为如果升高了风险,是否应将结果归咎于这个行为?三是危险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是否在规范的保护目的内?第三层检验,因果历程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大略说,处理两个问题:一是参与他人故意的危险行为是否应被归咎?二是属于专业人员的负责范畴,应该归咎何人的行为?二、第一层次——行为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行为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是要过问何种行为所隐含的危险逾越法秩序的界线。
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被容许的,那么,所引发的后果就不能归咎于这类行为。
(一)降低危险等于没有制造危险依照客观归责理论,降低危险的行为等于没有制造危险。
所谓降低危险,主要是指对于既存的危险,在程度上修正为更轻微,或在方式上导致结果由另一种形态出现。
将既存的危险,修正为更轻微,等于没有制造不受容许的危险,例如:见义勇为的路人,发现小孩将要被公交车撞上,奋力一推,小孩因而头部跌伤。
路人将小孩重大伤亡的危险化减为程度更轻的伤害,因此头部受伤的结果,不可归责于路人的奋力一推。
对于既存的危险,在方式上让结果由另一种形态出现,例如:山区暴雨,因为山崩危险,交通警察指示车辆往回行驶,结果汽车在另一路上被落石击中,驾驶人死亡。
交通警察对于既存的危险,以另一种形态而发生结果,这结果不可归责交通警察。
(二)被害人同意或承诺得被害人同意或承诺,也等于没有制造不被容许的危险。
从归因到归责——刑法客观归责理论探析
从归因到归责——刑法客观归责理论探析摘要:归因与归责的混乱、因果关系定位的不确定导致因果关系之认定在我国实务中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客观归责理论是在承认条件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对事实进行自然性审查后,再进行法的规范化、价值性审查。
归因归责二分模式的判断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模式,若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运用,能够简化因果关系判断,摆脱我国因果关系理论长期的哲学迷惘,优化司法资源。
关键字:因果关系;客观归责;风险客观归责理论理论是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因果关系判断模式,它包括三个原则:行为创设风险,风险被实现、以及结果实现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
若行为存在法所容许的风险存在时,则无需移步到第二阶段;在确定创设风险后,必须该风险已经实现,否则仍然不得进行下一步的判断;最后,结果的实现必须是在风险的规范保护之内,否则排除归责。
这种由事实判断深入到价值规范判断的模式中,每个判断模式下还包含着一些正、反面的下位规则。
基于此,本文试图对其发展及内容进行研究,探讨该理论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启示与借鉴。
一、客观归责思想的发展任何理论的发展都是循序渐进而非一蹴而就的,客观归责理论也不例外。
其经历了黑格尔、拉伦兹、霍尼格的发展后,由洛克辛最终确立。
黑格尔强调思想意志的自由,认为主客观是相互交织,彼此牵制的。
而拉伦兹的思想将黑格尔的思想进行概括,否认将因果关系的判断等同于行为归责,认为对已发生的事实,客观归责所考量的是导致该事实的行为与行为人的意志是否相同。
[1]在20世纪30年代,在霍格尼用“客观的目的可能性”来解释我们通说的“雷击案”,认为法秩序是用来规定人类共同生活的,旨在命令或者禁止人类的意思为动机的,因此,假如命令或禁止人们为这样的行为也是可能的、一般的。
因果关系问题和客观归责问题的被进一步区分。
洛克辛是客观归责的集大成者,在他看来刑法的任务是对侵害结果的不同程度进行归责,将人的意志的支配可能性和对于构成要件法益的损害作为可归责的条件。
客观归责理论的思考及反观我国刑法理论的启示
客观归责理论的思考及反观我国刑法理论的启示导言:客观归责理论是一种关于责任归属的理论思考。
它认为,人的行为责任应当从行为本身的客观性出发,而不仅仅根据行为主体的意愿或主观故意来界定责任。
本文将探讨客观归责理论的概念、原理,及其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启示。
一、客观归责理论的概念和原理客观归责理论是一种围绕责任归属的理论思考,也是一种反思传统主观过错责任理论的思潮。
据客观归责理论者认为,行为的社会后果应当成为确定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除了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外,还应关注行为的结果和行为的社会性。
客观归责理论通过关注行为后果来决定责任的归属。
这与主观过错责任理论不同。
主观过错责任理论认为,只有当行为主体具备某种主观意愿或主观故意时,才能构成责任。
而客观归责理论则认为,无论行为主体是否具备主观意愿,只要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客观归责理论的启示对我国刑法理论1. 重视行为的后果: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是关注行为的后果,这也给了我国刑法理论以启示。
在我国刑法实践中,有时候刑罚的程度往往与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相关联,而忽略了行为的后果。
适当借鉴客观归责理论的思想,将行为的后果纳入考量范畴,有助于建立更加科学的刑法责任归属机制。
2. 强调行为的社会性:客观归责理论强调行为的社会性,这也提醒我们在刑法理论上重视行为与社会的关系。
只有将行为和社会后果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把握犯罪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
因此,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应更加关注行为的社会性,充分认识到行为带来的社会后果和影响。
3. 突破主观意愿限制:客观归责理论的思维方式有助于突破对主观意愿的过度依赖,从而更加准确地界定责任。
在我国刑法实践中,有时候只重视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而忽略行为本身的目的和实际影响。
借鉴客观归责理论思想,可以更好地综合主观和客观因素,使法律判决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4. 建立公正的责任归属机制:客观归责理论强调以行为的后果为基准确定责任,这有助于建立公正的责任归属机制。
浅议客观归责理论
浅议客观归责理论[摘要]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
客观归责理论是一种全新不法理论。
该理论上三个相互衔接的基本原则来完成归责问题。
这一理论,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使刑法的研究转向客观;为因果关系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将过失理论的研究引向深入。
[关键词]客观归责;客观目的性;刑法理论一、客观归责理论概述(一)客观归责的基本内涵客观归责理论是由德国刑法学者Roxin创立的一种全新的刑法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一词的德文是“Lehre vonder objektive zurechnung”,在翻译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种译法。
日本学者将其译为“客观的归属论”。
[1]我国有的学者将其译为“客观归属论”,[2]有的学者将其译为“客观归咎理论”[3]和“客观归责”。
[4]客观归责,是相对主观归责而言的,指在客观上结果对于主体的一定行为的可归属性。
在破除“责任是主观的” 命题的基础上,提出责任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主观归责以客观归责为前提,[5]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文中采用客观归责较为适合。
客观归责理论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
客观归责理论的源头应追溯到黑格尔,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对归责思想予以完整的阐述。
在黑格尔“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的思想中,体现了什么情况才可以归责于行为人的观念,即首先涉及了归责的问题。
而客观归责这一概念,最先由德国学者Larenz在其著作《黑格尔的归责论与客观归责概念》一书中提出。
他将从黑格尔的基本观点中演绎出来的客观归责视为一般性的归责原则,因而提出“客观归责”的概念。
他明确区分了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客观归责用于判断某个已经发生的事实是不是某个主体的行为,而主观归责用于确定行为主体是否为这个行为承担法律上或道德上的非难。
二者具有明显区别,客观归责是进行主观归责的前提。
随后,德国学者Honig在其发表的《因果关系与客观的归责》(1930年)中,直接将Larenz所提出来的客观归责思想作为一般的法学理论加以引用,从而形成客观兼个人不法论,进而突出了相当理论对客观归责性的判断。
浅析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原则及不足
浅析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原则及不足作者:王涵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6期【摘要】客观归责理论对德国刑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其核心就是危险原则。
研究Roxin的客观归责论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深化的实质构成要件论,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法理论通说中因果关系论的缺陷;但是,客观归责理论作为一个在不断完善的理论,自身也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客观归责理论;危险原则;缺陷一、客观归责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对客观归责理论提出系统观念的是德国著名刑法学家Roxin。
在Roxin看来,客观目的性是客观归责理论的重要归责要素,客观目的性是指在一般人所看到的和理解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这种归责理论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为判断标准,而是以行为结果和行为方式是否造成了侵害法益的危害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侵害法益后果的危险源。
用危险原则和结果原则来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就为所有犯罪行为的定性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即行为的客观样态和行为的客观方式。
①客观目的性和客观可归责同义,都指的是“如果引起结果的态样和方式,不可能是符合目的的行为的对象,则该结果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作为客观规则理论的根本要素的“客观目的性”主要包括两个相互联系和作用的要素,即行为方式符合违法犯罪的规范形式和行为结果造成危险或足以造成危险。
可见,客观归责原则包含三个判断标准:即制造不被法律和民众所允许的危险、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和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②二、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原则(一)行为人制造了一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被大多数人看好的客观危险;(二)行为人制造的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了危害结果;(三)这个具体的危险和结果符合于客观标准的主观、客观、主体、客体以及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客观归责就可以成立1. 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不被允许的危险”是指一个行为客观上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并且在危害行为的范围之内。
这种行为的产生致使原有的法益状态的稳定有所失衡,国外的相关学者也是持同样的看法,即这个行为造成了违法构成要件的混乱。
客观归责理论(一)
客观归责理论(一)关键词:客观归责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累加的因果关系;条件说;反常的因果历程内容提要: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学上的难题之一。
大陆法系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
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
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因果关系,得到的结论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案例,处理结果可能不同。
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思考层次:第一,以“是否制造法所不许的危险”为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第二,继续追问,危险行为是否与结果的发生有常态上的关联性;第三,针对很少部分的案例,还要再追问,危险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一、前言因果关系的评价,是在思索行为与结果间的归咎关系。
只有结果犯,才有因果关系的评价问题。
1]非结果犯包括:抽象危险犯、举动犯、纯正不作为犯、预备犯,它们本质上没有结果,所以无须评价因果关系。
某些结果犯,可能容易发生因果关系评价上的困难,尤其是杀人与过失致死。
主要原因是:行为着手后,被害人死亡前,可能有种种条件介入,使得死亡结果究竟要归咎何种条件,在判断上变得棘手。
例如:被害人遭追杀,亡命奔逃,跌落河里溺死;又例如:被害人遭杀伤,顽固拒医,感染病菌死亡。
这两种死亡结果,能否归咎杀人者?如果可以,为杀人既遂;不可以,则为杀人未遂。
因果关系的评价,不仅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也可能涉及是否成立过失犯或加重结果犯。
例如:甲追打乙,乙因为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甲成立伤害致死罪还是伤害罪?2]针对因果关系的评价,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客观归责理论都足供运用。
本文将简要介绍客观归责理论的内容,对于相当因果关系说也略加说明,同时比较两者在处理因果关系上的差异。
关于客观归责理论的形成背景以及学说上的反对意见,本文从略。
大陆学者对于客观归责理论的研究,已有丰富的成果,3]碍于篇幅,本文不作介绍与评述。
客观归责理论
(二)客观归责理论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或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内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此所谓客观归责理论。
1、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1)制造(升高)风险,并且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
如果升高的风险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义,仍然在法律的容许范围内,则不是归责的原因。
例1:怂恿他人前往叙利亚一日游,他人终被杀。
例2: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2)降低风险与替代性风险降低风险者并未制造法所不容的风险,只是减轻一个已有的风险,不是归责的原因。
例:劝决定盗窃一万元的人改主意只盗窃一千元。
替代性风险是用新制造的不同方式的风险来替换已存在的风险(法益替换),仍然是归责的原因。
例:劝决定对他人实施伤害者改主意只实施公然侮辱行为的。
(3)制造可容许的风险例:遵守交规仍然发生交通事故的。
(4)假设因果流程不能排除归责例:在被害人登机前将其射杀,而被害人欲乘飞机在起飞后爆炸,无人生还。
2、不法风险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了(1)结果与行为之间有常态关连,没有重大的因果偏异主观判断标准: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否为一般人可能认识、预见的,或者行为人特别认识、预见的。
客观判断标准:是行为的风险被现实化,还是其他风险被现实化?例:甲伤害乙,乙在去往医院的路上被违规行驶的车辆轧死。
(2)具体结果有可避免性例:将未经消毒的山羊胡毛交与女工,女工感染病毒而死。
可是当时的法定消毒程序无法杀死该种病毒。
(3)实现的结果超出了法律的保护目的,不是归责的原因例:高速超车导致他人被吓得心脏病突发而死。
3、结果存在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即在行为人负责领域(1)结果出现于第三人专属负责领域,不可归责于行为人例:交通肇事致被害人腿骨折,送入医院后因麻醉师麻醉失当而死亡。
(2)结果出现于被害人自我负责领域,不可归责于行为人例1:旷男怨女相约高速飙车,女子在高速行驶中操作失当,车毁人亡。
《业务过失犯的客观归责研究》
《业务过失犯的客观归责研究》一、引言业务过失犯罪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其特点在于犯罪者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在从事业务活动时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给他人造成损失或损害。
客观归责理论是研究此类犯罪的重要理论之一,它着重分析犯罪行为的客观属性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如何导致责任的产生。
本文将针对业务过失犯的客观归责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业务过失犯的概述业务过失犯罪是指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给他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行为。
此类犯罪的典型特点在于其过失性,即犯罪者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正确预见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在业务活动中,犯罪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需要运用客观归责理论进行研究。
三、客观归责理论的应用客观归责理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业务过失犯进行归责:1. 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在业务活动中,犯罪者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需要通过科学的方法进行证明。
在证明过程中,需要考虑行为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因素,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
2. 行为的危险性:业务过失犯罪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这种危险性需要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进行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行为者的技能水平、经验、知识等因素,以及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
3. 归责原则:在确定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和行为的危险性后,需要确定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包括责任主义、过错责任原则等。
在业务过失犯罪中,通常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犯罪者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责任大小。
四、业务过失犯的客观归责分析在具体分析业务过失犯的客观归责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
例如,某医院因医生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导致患者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医生的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评估医生的行为危险性,以及确定医生的责任大小。
刑法中的犯罪责任判定原则
刑法中的犯罪责任判定原则在刑法中,犯罪责任判定原则是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公正、准确判定的基础。
犯罪责任判定原则涉及到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行为结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对于刑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主观方面的犯罪责任判定原则主观方面的犯罪责任判定原则主要涉及到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必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才能构成犯罪。
在犯罪责任判定中,需要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但仍然故意进行的心理状态。
在刑法中,故意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心理状态,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判定故意的存在与否,需要根据犯罪主体的行为和言行等方面的证据来确定。
过失是指犯罪主体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未能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结果的心理状态。
在刑法中,过失是犯罪的一种次要心理状态,不同于故意,但同样可以构成犯罪。
判定过失的存在与否,需要根据犯罪主体的行为和言行等方面的证据来确定。
二、客观方面的犯罪责任判定原则客观方面的犯罪责任判定原则主要涉及到犯罪主体的行为结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在犯罪责任判定中,需要确定犯罪主体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构成犯罪所需的结果。
犯罪行为的结果是指犯罪主体的行为导致了一定的社会后果,例如他人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等。
判定犯罪行为的结果,需要根据犯罪主体的行为和行为后果等方面的证据来确定。
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在犯罪责任判定中,需要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评估社会危害程度的标准可以包括犯罪行为对他人生命、财产和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影响。
三、犯罪责任判定原则的适用和司法实践犯罪责任判定原则的适用和司法实践是确保刑法的公正、准确适用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根据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行为结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的证据,对犯罪责任进行判定。
客观归责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
客观归责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在谈到客观归责时,大家可能会觉得这个词听起来挺复杂的,其实不然。
我们把它简单化,就是说,当某件事情发生后,怎么才能把责任放到对的人身上。
就像打麻将,牌打得好的人,赢得就是这个人,责任自然就归他。
说到这里,咱们来聊聊客观归责需要的三个条件,听着哦,挺有意思的!第一点就是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想象一下,某个人大摇大摆地在马路上骑自行车,结果不小心撞到了旁边的车。
这可不是说“我只是在骑车嘛”,那可不行!在法律的眼中,你的行为可得有点说法。
这就好比在学校里,考试作弊的同学,总得为他的选择买单。
所以,行为得有个准绳,不能随便来个“我就是我”,否则责任就难以归属,大家都迷糊了。
第二个条件,得有损害发生。
假设那位骑车的小哥不仅撞了车,还把车主的车撞得稀巴烂,那这下可就不得不谈损害了。
没损害的话,责任就显得不那么明确,大家伙儿都可以撇清关系。
就像你跟朋友借了一本书,结果没还,朋友也没说什么,那责任就变得模糊不清了。
不过,一旦损害发生了,就像打了个响亮的巴掌,大家都知道这事儿得有人负责。
然后,第三点就是因果关系。
这一条特别重要,很多时候责任的归属就得看这个因果链条。
比如说,刚才那位骑车的兄弟,他是因为闯红灯才撞到车的,这个红灯就成了“因”,而撞车就是“果”。
这样一来,责任就清楚多了。
要是他只是单纯骑车,结果被一只流浪猫吓到摔了,那责任就更复杂了,大家都觉得“喔,这可不是他的错”,所以因果关系绝对是个重要的环节。
大家可能会觉得,责任归属有时候挺像逮到小偷的过程,得经过一番调查才行。
就像电视剧里的警探,什么线索都要理清楚。
你得看谁的行为引起了损害,损害又有多严重,然后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把责任归到该归的人头上。
这种过程有时候像过山车,让人心跳加速。
想想生活中的小事,其实也是一样。
比如你朋友聚会时打翻了饮料,结果整个桌子都是。
虽说朋友没故意,但他也得为此承担一定责任。
毕竟,大家都希望桌子是干干净净的,而不是成了“饮料海”。
客观归罪的法律原因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人。
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张某某所驾驶的轿车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李某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李某的损失应由张某某承担。
二、客观归罪的法律原因分析(一)客观归罪的定义客观归罪,是指法律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不以其主观故意或过失为前提,而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在我国刑法中,客观归罪主要体现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犯罪中。
(二)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中客观归罪的法律原因1. 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超速行驶,违反了该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该规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3. 客观归罪原则的适用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中,客观归罪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超速行驶是客观事实,张某某的行为符合客观归罪的要求。
(2)李某的损失是客观事实,与张某某的超速行驶有直接因果关系。
(3)张某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客观归罪的要求。
(4)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逃逸,但因其超速行驶导致李某受伤,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业务过失犯的客观归责研究》
《业务过失犯的客观归责研究》一、引言在现今社会的法制环境下,业务过失犯罪已经逐渐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此类犯罪涉及到多种领域,包括商业活动、企业运营等,其主要特点是由于个人或组织在履行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社会损失和人身损害。
本篇论文将对业务过失犯的客观归责进行研究,分析其核心原理及适用方法。
二、业务过失犯罪的概念与特征业务过失犯罪是指因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职务上的注意义务,导致在从事业务活动中产生错误行为,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
其主要特征包括:行为人履行了某种职务或职责;存在注意义务的疏忽;导致了实际的损害结果;与过失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三、客观归责理论及适用客观归责理论,即在事实层面认定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以及归责的主体及其归责事由的理论体系。
对于业务过失犯罪而言,其关键在于判断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在判断业务过失犯的客观归责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合理预见原则:行为人应当预见其业务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
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则应考虑其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
2. 因果关系原则:要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是否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3. 归责依据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归责主体和归责事由。
如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业务过失犯罪的认定及实例分析在认定业务过失犯罪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
例如,某企业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员工在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上述的合理预见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我们可以认定该企业存在业务过失犯罪的行为。
五、预防与应对策略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业务过失犯罪,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规定各类业务的注意义务和责任主体;2. 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3. 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4.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控;5.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举报违规行为。
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客观归责理论法不容许的风险理论
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客观归责理论法不容许的风险理论(2011-07-27 10:11:14)为躲避殴打逃跑中被车撞死如何处理关晓海何剑平来源:人民法院报案情2008年5月,甲、乙、丙三人以抢劫为目的,进入刘某的别墅,采用捆绑、殴打等方式逼迫刘某说出自己的银行卡密码。
抢劫过程中,三人对刘某进行了惨无人道的折磨,刘某痛不欲生,奋力挣扎,终于趁三人不备,挣脱绳索,逃出别墅。
但在逃跑途中,刘某因慌不择路,在翻越高速公路护栏时,被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撞死。
分歧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不同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加害人仅仅实施了殴打行为,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是殴打行为直接导致的,交通事故才是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所以,加害人不应该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只应该按照殴打行为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虽然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如果没有先前的殴打行为,被害人也不会慌不择路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加害人应该对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结果负责。
评析笔者认为,本案涉及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具体应用,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人类行为的基本方式是“作为”与“不作为”。
其中有许多犯罪之类型——即“结果犯”,是以外界发生一定侵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行为之处罚,以发生特定结果为可罚要件时,此项不法构成要件的实现,必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而且行为人对于具体结果的发生,亦有可归责性等双重关联性,方可构成。
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两项各自独立发生的因素,而是存有一定的关联关系,由此产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侵害结果。
这种定型性的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学理上称之为“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理论,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或是英美国家的两分说,还是我国刑法原有的必然说和偶然说、必然、偶然两分说自身均存在着无法克服的问题。
因果关系问题又是违法性认识的要素,对于定罪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故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引入一种新的、更有力的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客观归责理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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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 敏
( 西南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重 庆 4 12 0 10)
[ 摘
要] “ 客观 归责 ”理论 是德 国著 名 的一 个刑 法理论 ,而 该理 论 的核 心 内容 就是 “ 险 危
原则” 。这一原则的内容到底有那些具体的内涵 ,值得探讨。一般 而言,该原则的 内涵有:制造
不被 允许 的危 险、 实现 不被 允许 的危 险 、构成要件 的 效力 。通 过这 个三 个判断 ,从 而归结一 个行
为是 否具有 刑 事违法性 。
[ 词】 客 观 归责 ;危 险原 则 ;构成要 件 关键 【 中图分类 号]9 D0 【 文献标 识码] A [ 编号164 35 ( 0 0) 108— 3 文章 17 — 62 2 1 0— 06 0 行 为人 制造 了危 险 ,但是 这 种危 险却 是 被允 许 的 , 那么也 不应该 归责 。 比如驾驶 车子 ,对于人 的生 活 和财产 是有危 险 的 ,但是 这种危 险是 生活 中被允许
件 效 力。 制造不 被允许 的危 险
述容 许 的风 险概 念 时所 言 : “ 务上 经 常发 生 的 , 实 配偶 或情 侣 的一 方也 会 因为他方 的离去 而 自杀 ,在
一
这 种现实 下 ,如 果行 为人必 须完全 为他 的行 为所导
在 客 观 归 责 中 ,首 先 要判 断 什 么是 制 造 了不
在山羊毛笔案件家羊毛厂的厂长没有遵照规定事先消毒就把山羊毛给他的女工们加工导致四名女工因此感染上炭疽坏疽杆菌而死亡后来调查表明即使事先消毒仍然无法杀死在当时欧洲并不曾有过的炭疽杆菌病毒如果将该案例放到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处理这个羊毛厂厂长就会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而被处罚因为该厂长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并且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的结果形式上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状并且没有任何排除归责的事由但是对于行为人无论如何行为都无法避免的危害
制造 被 允 许 的危 险 ,也 即容 许 的 危 险 ,是 指
个人 已经准备好违反法律就应该收 回自己的禁
令。否则 , 无罪本来就会由于有许多人正决心代替
【 稿 日期10 9 1 0 收 20 —1— 5 [ 作者 简介】 敏 ,女 ,西南政 法大学大学毒品与对策研 究q心研 究员,法学院教师 ,法学博 士,重庆市荣昌检察 院检察长助理 。 姜 -
原则 。 ”【 ]
பைடு நூலகம்
被允许 的危险 。但 对于那些降低危险的行为 、非 制 造危 险 、制 造 被允 许 的危 险 的 行 为都 不 应 该 归 责 ,且以假设 因果流程排除归责是不允许的。 降低危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 的行为实质是降
低 了危 害 程 度 ,比如 行 为 人说 服小 偷 不要 偷 被 害 人 10 克而 是偷 10马 克 的人 ,这 不是 制 造 风 00马 0 险 ,所 以不应该 归责 。 非制 造 危 险 行 为是 指 行 为 人 即使 有伤 害 或 者
不 能 以假 设 因果流程 排除 归责是 如果 没有行 为 人 的行 为 ,遭受 危 险 的一 方也 会 遇 到 同样 的危 险 ,
那 么这 种情况 下 ,就不能 免除行 为人 制造 的危 险的
归责性 。也 即 :不 能 由于另外 的情况也 可 能造成这
制造危险的罪过 ,但是行为人 的行为并不 能在实
致的结果负责 ,那么任何人都可以以自我危害的手 段来 要挟 对方 ,剥夺 对方 的 自由 ,甚至行 为人 本身
也必 须 因为担心 所谓被 害人 的 自我 危害行 为而 在 日 常生 活行 动 当中全面 的 自我设 限 ,此一结 果反 而是 对一 般行 为人 的基本权 利 的过 渡侵 害而有 违 于衡 平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J u n l f n te No ma i est o r a g z r l o Ya Un v ri y
第 2 6卷 第 1期
Vo.6 1 2 No1 .
21 0 0年 1 月
J n a. 2 1 00
口 法 学
客观归责的 “ 危险原则 "分析
践 中制 造危 险行 为 ,所 以也 不 应 该 归责 。 比如 在 著 名 的 “ 罗 里 达 案 ” 中 ,A想 B死 ,但 不 愿 意 佛
种风险 ,就否定 自己行为制造的这种风险,因为 自 己的行为本身就造成的风险本身就具有刑法上的意 义 。R xn对 此详 细 的阐述 到 ,在 战 争 中 ,士兵就 oi 不能 以如果 自己不去杀 ,那 么平 民也会被其他人 杀 ,从 而 推脱 自己的责 任 。从 目的论所绝 对必 要 的
思想 中 ,可以得 出这个 结论 :法律 制度不 能 由于另
一
亲 自杀之 ,但他通过阅读报纸知道 ,在佛罗里达
州 ,很 多旅 客 被 谋 杀 ,所 以他 就 怂恿 B到 这 里 去 旅 游 ,果 然 ,B在那 里 被杀 害 。在这 个 案件 中 ,A
的行为就是非制造危险的行为 ,不应该归责。
的 ,并 不应该 加 以惩 罚 。台湾学 者黄 荣坚教 授在论
在客 观归 责里 ,危 险 原则 是一 个 重要 的内容 。 甚 至可 以说 ,在 客 观 归 责 中 ,危 险原 则 是 判 断 客
观归责原则的判 断原则 ,其包括三个 内容 :制造 不被容许的危险 、实现不被允许 的危险和构 成要
第2 6卷
第 1 期
姜
敏 :客观 归责的 “ 危险原 则”分析口
8 7
这个人来 实施 一个 构成要 件行 为 而出现— —一 个 明 显 荒唐 的结论 。
二 实 现不 被允许 的危 险
中实 现 了 ,但 结 果 并 不 在 注 意 规 范保 护 目的范 围 内 ,结果 也 不能 归 责给 行 为人 。R x oi 为 ,实现 n认 不 允许 性风 险不 同于一 般 的实现风 险 ,后 面这 种风 险 的实 现 仅 仅 依 赖 于 因果 过 程 的适 当性 和 可 预 见 性 。然 而 ,违 反谨 慎 的举 止 行 为 是 否 具 有 原 因 作 用 ,或 者是否 提高是 否达 到 了一 个有 重要 意义 的程 度 ,对 于 不 允许 性 风 险 的实 现 问 题 也 都 是 很 重要 的。但是 在 因果 过程 完全 处于不 允许性 风 险的适 当 关 系中 ,只要 阻碍这 种后果 的发 生不 是谨慎 义务 的 保护 目的 ,而仅 仅 是谨 慎 义 务 的一种 保 护性 反 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