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总结一、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也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范围、撤销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对于规范和保障行政许可权利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活动。
在行政许可的程序方面,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发放、变更、终止等环节,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
2. 行政许可法的授权条件和期限行政许可的授权条件是指申请人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包括资格条件、条件和行政许可的标准。
而在行政许可法中,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期限,对于行政许可是否具有时限,以及期限的长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3. 行政许可法的公示和告知义务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公示和告知义务,包括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告知,公示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请程序等信息,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申请的公开透明。
4. 行政许可法的变更、终止和责任追究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变更、终止和责任追究也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变更行政许可的内容、终止行政许可的条件,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对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认为它在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等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减少行政裁量的过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行政许可法的公示和告知义务,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公开透明度,促进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效率的提升。
行政许可法讲解
行政许可法讲解行政许可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一定的行为、事项或者法律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认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是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管理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形式。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许可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便利原则、容缺原则、有限原则等。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简化行政手续,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其授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的内容包括行为许可和事项许可。
行为许可指对特定的行为进行批准,如颁发营业执照、核发资质证书等。
事项许可是对特定的事项进行批准,如招标投标、进出口许可等。
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履行等环节。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合法性审查、技术可行性审查、经济合理性审查等。
审查结果可以决定是否予以许可,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决定。
申请人在获得许可后应当按照许可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撤销、变更和有效期等事项。
行政机关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
行政机关也可以对已经颁发的许可进行变更,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而设定,过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自动失效。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确保行政许可的依法进行。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活动有监督权,可以提出异议、投诉和举报等。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相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总之,行政许可法是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
通过制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法,可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降低行政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活动的基本法律。
第二条行政许可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并发给许可证、证明、批准文件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采用容缺式审查。
即使申请材料不完整,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补正材料,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具备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督促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的义务,并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申请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事项的内容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的行政许可,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听取需要听证的申请人的意见。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查,包括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核。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明材料,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事项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决定是否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履行法定程序,作出审查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无正当理由的不予许可或者延长审查期限的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第十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证明或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行使,保证公平、公开、合理、便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廉洁、高效、公正、便民机制。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以行政许可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政策、标准、流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越级行使权力。
第八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合法、公平、有效进行。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第十一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公平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高效地办理,不得拖延、阻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五条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各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行政许可法讲义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一)一般程序
• 1.申请:书面申请,不允许口头申请
• 2.受理:a.应当受理
•
b.不予受理
•
c.当场改正
•
d.一次告知,两次办结(5日内)
• 本机关专用印章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一)一般程序 • 3.审查:a.形式审查 • b.实质审查(两人以上)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 (五)行政许可的费用 a.实施行政许可 b.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c.申请书格式文本
不收费
不允许:返还或变相返还
第四部分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 1、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发证机关监督被许可人: a.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b.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一、设定范围:可以设定(第十二条)
•
可以不设定(第十三条)
• 二、设定权
• 三、设定内容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二、设定权
• 设定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 • 国务院决定(必要时) •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一年)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 二、设定权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
•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法的概述 第二部分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部分 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四部分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法的概述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第二条)
•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十章 行政许可 行政法
3.认可与资格、资质有 关的事项 4.核准 5.登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 他事项
我国许可行为的表现形式
许可证 执照 注册登记 准×证
××证
凭照
可以不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 。
创设经常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性许可 法律 可以创设 无此情况 行政 法律未创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 法规 设时可以 采用发布决定的方 创设 式设定;实施后除 临时性许可外,应 及时提请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制定法 律,或者自行制定 行政法规; 注意:国务院的决 定不能设定行政处 罚
制定具体规定 无此情况 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所 有的行政规章 都可在上位法 范围内作出具 体规定,但不 得增设许可, 不得增设违反 上位法的其他 条件
存在问题背景
1、许可事项过多,范围过宽。
出生证,死亡证,健康证,工商税务登记, 保姆证,模特证,菜单许可证,大饼许可 证 2、许可设定混乱 3、条件、标准不明确 4、程序繁琐
南方某经济特区市曾统计,一个高科技 企业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到竣工投产, 中间要经过13个部门的审批,递交15个报告, 盖54个公章,最少需要6个月。
1、维护社会秩序,消除潜在危险 2、可以防止垄断,保障竞争) 3、分配社会利益,配置有限资源 4、实行行业准入,保障个体权益
租与寻租(rent-seeking)
行政许可中的“租”
可定义为: 由于政府人为地控制,稀缺资源的 供应价格低于理论意义上的市场均 衡价格,造成稀缺资源的供应缺口, 如果市场均衡价格与人为确定的低 价间的差额没有用于政策设定的国 家整体发展目标,即成为”租”。家 统一确定资格 地方性法规、 资质的许可 所有的行政 ②企业或其他 省级地 无权创设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 规章都可在 组织的设立登 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 上位法范围 记及其前置性 方规章 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 内作出具体 许可 该许可实施满一年需 规定,但不 ③限制外地个 继续实施的,应当提 人和企业生产、 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 得增设许可, 不得增设违 经营、服务、 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商品进入的许 (排除部门规章和较 反上位法的 可 大市的规章)――注 其他条件 地方性 上位法未 法规 创设时可 以创设
行政许可法讲解
行政许可法一、概述行政许可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主要法律法规之一,旨在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发展。
二、行政许可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一种特殊管理行为,即准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或行为。
其特点包括: 1. 特殊性:行政许可是政府对某些特定权力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和专属性。
2. 强制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特定活动,违反许可规定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3. 监督性: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受到监督,保障权力的行使公正、合法。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法详细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行政机关应及时受理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4.决定:行政机关基于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许可,并出具许可决定书。
5. 公告:行政机关应当将许可决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许可申请人、许可活动、许可期限等。
6. 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对许可活动实施监督,确保许可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 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在合法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或变更已经颁发的许可。
四、行政许可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以下法律保护措施: 1. 申请人权利:申请人有权知悉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期限、结果等信息,并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公开与透明: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查程序等信息,保证行政许可的公开与透明。
3.诚信保护: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申请人的诚信评价,对诚信行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4. 救济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救济机制,为申请人提供投诉、申诉等救济途径,解决行政许可中的争议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
《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一、引言行政许可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管理行政许可事项,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本文将对《行政许可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基本概念1. 行政许可的定义及特点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出书面决定,允许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单干效力和有限效力等特点。
2. 行政许可的种类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和功能,行政许可可以分为普通行政许可和特殊行政许可。
普通行政许可是指标准化、一般性的行政许可,特殊行政许可是指针对个别特定情况而设立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程序1. 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是行政许可程序的第一步,申请人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2. 受理与审查行政机关应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等内容。
3. 公示与听证行政机关在审查完申请材料后,可以进行公示和听证程序。
公示环节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听证环节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
4. 决定与公告行政机关应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对决定内容进行公告,公告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者网络公告。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与法律责任1. 监督行政许可的监督是保障其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监督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2. 法律责任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等。
五、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请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添加)六、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请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添加)。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什么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部行政法规,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外部主体进行行政许可的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许可法的核心原则1.法治原则:执法必须依据法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都是不允许的。
2.公正原则:行政许可依法行使,必须平等、公正、公开,不得歧视、压制申请人。
3.建设性原则:行政机关要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来促进发展。
4.依法监管原则: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申诉渠道,以实现监督作用。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一、行政许可的种类和标准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许可、批准、核准和登记等,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形制定其他类型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制定许可标准,明确申请条件、审查程序、许可期限、应当提供的资料和申诉等内容。
二、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和方式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但应当在申请中注明申请人的身份、要求和相应资料。
三、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具体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情况制定相应程序。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程序,如不得超过法定时限或双方约定的时限。
四、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效力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许可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申请人并送达决定书。
行政许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也应当加强对许可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五、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和撤销复议行政许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变更、延续、撤销等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对行政许可予以相应处理,并避免对许可对象的影响。
《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
《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行政许可的概念与分类本节主要介绍行政许可的定义,包括行政许可的基本特征、受理范围等内容。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法律适用本节重点解读行政许可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行政许可所适用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许可条件第一节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本节详细解读行政许可的基本条件,包括申请条件、资格条件等。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特殊条件本节重点解析行政许可的特殊条件,包括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特殊条件。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本节重点介绍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包括申请材料准备、申请途径、申请期限等。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本节详细阐述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包括审批机构、审批环节、审批期限等。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决定与变更第一节行政许可的决定本节重点解读行政许可的决定形式,包括准予、不予决定等。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变更与撤销本节详细介绍行政许可的变更与撤销程序,包括变更条件、撤销依据等。
第五章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第一节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本节详细解析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包括监督方式、监督主体等。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本节重点介绍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第六章行政许可的保护与救济第一节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保护本节重点阐述行政许可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救济程序本节详细介绍行政许可的救济程序,包括救济申请、救济期限等。
本文档涉及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表格》2:《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特定的办事项作出准予、不予决定的行为。
2:法律适用:指行政许可的受理范围,即行政许可所适用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3:许可条件:指行政许可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
4:申请程序:指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包括申请材料准备、申请途径、申请期限等。
5:审批程序:指行政许可的审批过程,包括审批机构、审批环节、审批期限等。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是指以行政机关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事项进行许可的行为的法律制度。
行政许可法主要包括许可的基本原则、许可的申请和审查程序、许可的条件和期限、许可的效力和变更等相关规定。
行政许可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即行政机关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个申请人,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提供便利的服务。
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的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许可的条件和期限方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明确的许可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监督和管理。
行政许可的效力和变更方面,一般情况下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依法享受相关权益。
在需要变更许可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制度,旨在促进公平公正的行政管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行政许可法讲义行政许可法是当代行政法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学习行政法律知识、进行行政管理必须掌握的内容之一,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一起构成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可能有同志会问哪《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呢?《行政诉讼法》主要是人民法院监督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是在行政行为违法时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仅仅涉及行政管理的一部分事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行政行为的做出,但实际上它并不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十届四次人大常委会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着重讲以下三具大问题:一、行政许可的基本涵义《行政许可法》第2条对行政许可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即它指的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即通常所指的行政审批,它的立法定位是事前控制手段,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从《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总结、概括出的概念。
这一概念中涉及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与法定授权的组织(这两者合称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主体);另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法理论上的行政相对人,立法语言中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称谓,在申请阶段称为申请人;在申请许可证后称为被许可人。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限于“中国籍”,即行政管理对象可除了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依据中国法律在华设立)和其他组织外,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如外国公民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取得驾驶资格许可、外国银行申请在华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外国企业申请在华从事业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要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要内容解读
哎呀呀,今天咱们就来好好唠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就好比你想开个小饭馆,这可不能随随便便就开起来哦,得按照规定来。
这部法律啊,它就像是一个超级指南,告诉你怎么合法合规地去做这些事儿。
比如说吧,它规定了哪些事情需要行政许可,不能乱来,这就好像是一个明确的方向标!就像你要去一个陌生的地方,得有个地图给你指引方向,你说是吧?比如办学校、开矿之类的,可不是你想干就能干的,得通过许可才行。
还有哦,它也规定了申请许可的程序。
这可重要了,不能让你稀里糊涂地就去申请,然后到处碰壁呀!想象一下,就像你要参加一场比赛,得知道比赛规则和流程吧。
比如说,得准备哪些材料,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批,都明明白白地告诉你呢。
而且呀,行政许可法还对行政机关有要求呢!不能随随便便拖延审批,得按时按点给人家答复。
这就好像你等快递,快递员总不能一直拖着不送吧!要是行政机关乱来,那可是不行的哦!
这里面还有监督制度呢,就跟家长监督孩子写作业似的。
要看看行政机关有没有好好依法办事,有没有乱收费啥的。
嘿,这多好呀,保护咱们老百姓的权益呢!
总之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可太重要啦!它就像是一把保护伞,为我们的生活和各种活动保驾护航。
让我们能在一个有规矩、有秩序的环境里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咱们可得好好了解它、遵守它呀!这样咱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更加美好呢!。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行政许可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其内容复杂、条文繁多,许多人对于行政许可法的具体含义和实施方式存在一定的疑惑。
本文旨在对行政许可法进行解读,以期让读者对该法律有更加深入的理解。
一、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及要素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与其权力有关的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1. 特定事项:行政许可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事项或者法律关系进行的,而不能是普遍适用的。
2. 行政主体:行政许可是由行政主体依法进行的,行政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相应许可权限的组织。
3. 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核心是审查决定,行政主体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1.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对行政主体在行使许可权力时的程序、条件、标准等进行了规范,以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公正、透明。
2. 保障公民权益:行政许可涉及到公民权益的自由、财产和人身等方面,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行政许可权力对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行政许可法的意义在于为行政主体和申请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许可权力,提高许可决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 许可申请和审查程序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许可申请和审查程序的要求,明确了双方在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的义务和权利。
2. 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明确: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许可条件和标准,明确了行政主体作出许可决定的依据,增加了行政许可决定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3. 许可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救济途径的保障: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许可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救济途径,确保许可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为申请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法》讲义
行政许可法讲义行政许可法是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制定于1982年,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和实施,对规范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对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概述和解读。
一、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许可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范围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滥用许可权。
2.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办理许可事项时应当公平对待每一个申请人,不得歧视或偏袒,确保公正处理每一个申请。
3.便民利企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简化办理手续,促进经济活动的便捷进行。
4.最终利益原则:行政许可应当以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根据行政管理实践和具体情况,我国将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行政许可、特殊行政许可和特别规定的行政许可三类。
一般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定范围内,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程序批准或许可行政相对人从事的某种活动;特殊行政许可是指法律规定须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特别规定的行政许可是指法律对特定行政许可事项作出了特殊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2.审查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批准许可的决定。
4.许可发放: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放许可证,确保申请人取得合法的许可权利。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和管理1.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外部监督: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有权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投诉或申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法律监督:法院、检察机关等司法实体对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公正。
《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
《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行政许可法》重点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许可活动,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申请人行使特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必须合法、公平、公正,并且依法保障申请人的权利。
第四条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实行许可与备案的合理区分。
属于许可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备案事项予以备案。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法许可行政行为,应当依法确定许可的事项、条件、期限、内容和法定责任。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法实施中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第八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对认为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条件予以准予申请人行使许可。
第九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对申请人匡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十条具备一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许可窗口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等信息。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一条行政许可一般应当依法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居住地)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申请事项的名称、性质、数量、质量、用途等有关情况;(三)申请事项的资金、设备、技术等有关情况;(四)申请事项所在地、场所和环境的有关情况;(五)与其他有关方面协商的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部分 《行政许可法》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1页 第四部分 《行政许可法》一、行政许可的设定重点法条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背景介绍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依法对申请人在一定时限内所提出的行政行为请求给予正式的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的一种规制手段。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中国于200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定义和性质、许可权力的行使原则、行政许可中的特别程序和许可责任制等。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许可的减少和官债撤销制度的引入。
这些规定的出现为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第二章申请行政许可第二章主要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以及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包括了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申请材料的准备、申请前的咨询和评估、申请时限的确定和申请的费用等。
第三章行政许可决定第三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决定程序,包括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告知等。
此外,为了防止行政许可决定的不公平和错误,第三章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复议制度、行政许可的撤回和变更制度。
第四章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四章主要规定了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管理,包括了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职责、行政许可机关监督的方式以及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责任等。
在这些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行政许可机关在行使许可权力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第五章附则第五章主要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协作、保护商业秘密、重视行政许可的信息公开和建立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制度等。
结论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行政许可法主要包括了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决定程序、监督管理、复议制度、撤销和变更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这些制度的规定,使得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得到有效规范,进一步提升了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一、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听取各方意见很多行政审批事项都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
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将受惩处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行政许可,该怎么处理?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有关条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三、法律向资格考试中两种牟利行为说“不”参加资格考试时,考生常常被迫参加强制性的考前培训,购买指定教材,多花了不少的“冤枉钱”。
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向借资格考试牟利的这两种行为说“不”,规定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法律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这一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有关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效制止当前有些部门和个人通过举办此类考前培训和出版指定教材而谋取利益的行为,有利于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严禁违法转让行政许可在我国,倒买倒卖行政审批批文的现象曾一度呈现泛滥之势。
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向这一行为说“不”,明确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将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本来未就这一问题作出规定。
在审议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行政许可法应当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因此,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
只有特定事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但必须由法律、法规对这种转让作出明确规定,比如通过出让许可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法律规定被许可人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
如果对行政许可转让不加严格限制,会给倒买倒卖许可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混乱。
五、变更、撤销行政许可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须补偿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否则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必须负责补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还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六、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部门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制定中的热门话题之一。
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据介绍,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也未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决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经过认真研究的,主要的考虑是各部门不宜自我授权,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
至于各部门已经发布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法施行后,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决定予以确认。
七、行政许可应遵循便民原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许可,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目前,一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较少考虑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是否方便,申请人常常需要跑多个部门、往返多次,被形象地称为“跑断了脚、磨破了嘴”。
行政许可法把便民作为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使这部法律充满了“亲民”色彩。
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这部法律的便民原则还体现了信息时代的特色。
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八、行政审批不能“一拖了事”三年办不下一个的批文,为盖一个章跑断腿,目前个别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的过程中,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让当事人感到十分无奈。
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从方便老百姓办事的角度考虑,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同时规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有关条款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有关条款规定的期限内。
九、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