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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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职务犯罪的认定

共同职务犯罪的认定

共同职务犯罪的认定
镇赉县纪委:贾作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有关共同职务犯罪的规定,结合相关《刑法》条文,对共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视情况而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无论是利用共同行为人单方或者是双方的职务,都应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
同职务犯罪分三种情况认定:(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实施犯罪的,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职务实施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3)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各自的职务实施犯罪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三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只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实施的犯罪,应当以国家工作人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四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之间共同实施
的职务犯罪,无论是一个或几个单位的行为人之间,也无论利用的是共同行为人单方的还是双方的职务,都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五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无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只能是利用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的职务,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浅论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区分

浅论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区分

浅论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区分作者:吴虑来源:《广东蚕业》 2018年第2期吴虑[作者简介:吴虑(1989- ),女,汉族,江西景德镇人,学历:硕士,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00)摘要共同犯罪一直都是刑法实务中存在争议较多的一个领域,而涉及到共同犯罪中的身份犯认定的区分更是共同犯罪中的理论难点。

文章有六个小部分,旨在对学界关于共同犯罪中身份犯区分的几种理论学说进行总结,为实务及理论界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共同犯罪;身份犯;主犯;想象竞合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2095-1205(2018)02-131-02我国刑法第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就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持有同样的犯罪故意;第二,这些犯罪人内部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然而,共同犯罪认定的争议,特别是对于身份犯的认定的争议,在我国刑法学界由来已久。

在单独犯罪中,一般来说,嫌疑人无论是何种身份,在定罪还是量刑方面相对简单一些,而司法实践中也相对容易定性。

然而,当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时,身份的存在就会使案件定性变得复杂。

共犯与身份问题始终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针对这一问题有多种学说论证。

对于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尽管有所涉及但是仅仅就具体犯罪而言,尚未形成关于此问题的一般性规范。

具体来说,学界对于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区分:1 主犯性质决定说这一观点认为,在具有身份的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定性应当结合主犯的犯罪内容来决定。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这一情形来说,“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

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职务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原因分析及建议一、主要特点1、从作案形式上看,有利用职权内外勾结和单位内部作案两种。

内外勾结作案主要发生在单位之间有相互业务往来或共同承办一项工作的情况下,而且多发生于行受贿犯罪或共同挪用公款犯罪方面,其余则多为单位内部人员勾结作案,而且以共同贪污为主要的犯罪形式。

2、从涉案人员构成看,单位一把手直接参与作案,单位内部普通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实施犯罪,他们的行为特征是每个人均是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实施犯罪,既有共同犯罪,往往又各自独立构成犯罪。

3、从作案手段上看,呈现简单、明显、直接的方式。

除行受贿案件外,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隐瞒账目情况,由财务人员作假账予以私分。

另一种是利用单位“小金库”侵吞公款。

4、作案次数较多,且不易被发现。

尽管作案手段很明显、直接,但在窝案串案中,涉及经济犯罪的各环节的执行者构成利益共同体,不易被发现。

5、定罪方面存在难点。

这类案件,往往有着形似合法的外衣作掩护。

无论是内外勾结,还是内部人员勾结作案,他们往往都有一个假协议书之类的伪装,给自己留“后手”,一但罪行败露,假协议就成为他们逃避法律的借口。

二、原因分析1、行为人法制观念淡薄,私欲心重。

当私欲与自己手中的权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会轻易把手中的权力当作生财的便利工具,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2、规章制度存在缺陷,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窝案、串案中很多是单位的一把手与财会人员共同联合作案,往往利用单位内部管理漏洞,浑水摸鱼,将财务账目搞乱。

3、监督机制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上下级单位之间监督不到位;单位内部对各项财务支出的监督不到位。

三、对策和建议1、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教育。

对单位的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大力加强廉政教育,加大以案示法的宣传力度,达到以身边的人和事进行教育的效果。

2、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健全预防犯罪的监督机制。

旁听职务犯罪庭审警示教育心得体会锦集

旁听职务犯罪庭审警示教育心得体会锦集

旁听职务犯罪庭审警示教育心得体会锦集旁听职务犯罪庭审警示教育心得体会锦集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职务犯罪案件得以高效侦破和严惩。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培养公众的法治意识,我参加了一次旁听职务犯罪庭审过程。

通过这次庭审旁听,我深刻认识到了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也加深了对法律法规的认识。

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在旁听职务犯罪庭审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职务犯罪是对公共权力和公众信任的背叛。

任何担任职务的人员都应该具备公正、廉洁的原则,但职务犯罪却是对这些原则的严重违反。

在庭审现场中,我看到了职务犯罪被告人亲手破坏了公众信任和权力的正当运行。

他们为了个人私利,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导致国家和公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这让我更加意识到,职务犯罪不仅仅是违反法律,更是对社会道义的背离。

其次,职务犯罪的威胁不容忽视。

在庭审过程中,我了解到职务犯罪的手法多样、隐蔽。

犯罪分子通常利用自己担任的职务之便,以权谋私,获得非法利益。

他们往往使用各种手段掩盖犯罪行为,如伪造文件,操控财务等。

这不仅对担任相关职务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加强机制建设,防范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发生。

再次,职务犯罪需要应有的惩治力度。

在庭审现场,我亲身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严惩态度。

无论是指控部门的罪证确凿,还是法庭对被告人的严格审判,都展现了司法的公正和无情。

职务犯罪败坏了公共形象,摧毁了社会公信力,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通过庭审过程,我看到了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场景,这对于保护社会稳定、净化政治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我也反思到,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与此同时,庭审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庭审过程中的证据获取和审查存在一定的难度。

职务犯罪案件通常牵涉到复杂的资金流动和犯罪手法,需要通过大量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然而,获取证据并进行审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贿赂犯罪中第三人行为的性质认定

贿赂犯罪中第三人行为的性质认定

贿赂犯罪中第三人行为的性质认定作者:陈斌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5期内容摘要:在贿赂犯罪中,除受贿人、行贿人外,有一类主体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中间起到桥梁作用,助推了贿赂犯罪的发生,其危害结果不容忽视。

对该类主体定罪处罚,应从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立场等方面考察,准确区分其与受贿、行贿双方的行为关系,罚当其罪。

关键词:贿赂犯罪第三人介绍贿赂共犯牵连犯贿赂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贿赂犯罪行为更技术化、隐蔽化。

在贿赂犯罪中,除受贿人、行贿人外,有一类主体(笔者在本文中称其为“第三人”)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中间起到桥梁作用,助推了贿赂犯罪的发生,其危害结果不容忽视。

如何对第三人定罪处罚,应从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立场等方面考察,准确区分其与受贿、行贿双方的关系,罚当其罪。

一、第三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一)第三人在贿赂犯罪中的行为方式在第三人参与的贿赂犯罪中,除受贿人、行贿人外,第三人在受贿人和行贿人中间起到桥梁作用,促成行受贿行为的完成。

在这过程中,第三人必然要介绍双方情况、传达双方贿赂意愿,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介绍并兼有共谋受贿行为,即第三人与受贿人共谋,第三人物色行贿人,通过引见、沟通、撮合的介绍行为,与受贿人共同谋取利益或财物的行为;(2)介绍并兼有共谋行贿行为,即第三人与行贿人共谋,第三人物色受贿人,通过引见、沟通、撮合的介绍行为,与行贿人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介绍兼有教唆受贿行为,即第三人提出受贿意图使受贿人产生受贿故意,并有引见、沟通、撮合的介绍行为;(4)介绍并兼有教唆行贿行为,即第三人提出行贿意图使行贿人产生行贿故意,并有引见、沟通、撮合的介绍行为;(5)介绍兼有帮助受贿行为,即第三人帮助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帮助接受贿赂款行为,并有引见、沟通、撮合的介绍行为;(6)介绍兼有帮助行贿行为,即第三人帮助行贿人寻找受贿对象、帮助转送贿赂款,并有引见、沟通、撮合的介绍行为;(7)单纯的介绍行为或兼有简单的经手转送贿赂款的行为,即第三人在受贿人、行贿人之间起引见、沟通、撮合作用,没有介入受贿、行贿任一方以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职务犯罪
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严格审查证据。

对于职务犯
罪案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书面证据、
物证、证人证言等。

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究
责任。

其次,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在立案过程中,必须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听取其申辩意见、保障其辩护权等。

同时,对于受害人的合法
权益也必须得到充分保护,依法给予赔偿和补偿。

再次,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平等对待。

在处理职务犯罪
案件时,必须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犯罪行为,不分国籍、种族、性别、职业等因素。

对于职务犯罪行为,不管其身份地位如何,都必须依
法依规予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最后,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严格追责。

对于职务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予以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只有加大对职务
犯罪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依法审查证据、保护合法权益、平等对待、严格追责。

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才
能有效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希望广大公民和法律机构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法治,共同打击
职务犯罪,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职务犯罪案件分析引言: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执法、司法、监管、管理、行政等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之外认识、机密、资源等有关条件,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环境的改变,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增多的趋势。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着重探讨其原因和启示,以期提供对职务犯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有效防范。

一、案件分析1. 案例一: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2019年,张某在担任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土地规划公司老板陈某的贿赂。

张某通过为陈某的公司提供土地规划许可等特殊权益,以获取个人利益。

此案既涉及滥用职权罪,也涉及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4条和第389条规定,滥用职权最高可判处死刑,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张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2. 案例二:李某职务侵占公款案2020年,李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多次虚构报销、账务等手段,侵占公司公款,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此案属于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38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较大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李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3. 案例三:王某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案2018年,王某在担任某石油公司生产主管期间,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并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此案涉及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381条规定,玩忽职守罪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案件原因分析1. 制度缺失在张某案中,国土资源系统的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导致张某能够滥用职权,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加强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是防范职务犯罪的关键。

2. 利益诱惑职务人员往往掌握着权力和资源,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

李某案中,李某通过侵占公司公款追求个人利益。

预防职务犯罪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务人员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3. 丧失职业操守在王某案中,王某对产品质量把关不严,丧失了对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感。

新型职务犯罪研究报告

新型职务犯罪研究报告

新型职务犯罪研究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务犯罪已经逐渐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

以往的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地位从事贪污、受贿等行为,但现如今职务犯罪已经蔓延到各个领域和层面。

新型职务犯罪的出现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因此,本报告将对新型职务犯罪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二、新型职务犯罪的种类1. 网络职务犯罪: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网络职务犯罪也越来越普遍。

不法分子通过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手段,利用其职权地位或职业技能获取不当利益。

例如,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获取用户账号和密码等。

2. 金融职务犯罪:金融行业的职务犯罪比例也呈上升趋势。

金融从业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资金,毁坏金融秩序,对经济稳定构成威胁。

例如,内部人员内幕交易、虚假财务报告等。

3. 医疗职务犯罪:医疗行业也是新型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之一。

医生、护士等从业者徇私舞弊、草率治疗、非法行医等问题频发,给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

4. 教育职务犯罪:在教育界,职务犯罪的呈现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教职工在学术评审、招生录取等环节中存在舞弊行为,严重侵害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5. 其他领域职务犯罪:新型职务犯罪已经渗透到政府、军队、企业等各个领域,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广泛存在。

三、新型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1. 利益诱因:新型职务犯罪的背后往往是巨大的利益驱使。

现代社会的竞争加剧和物质追求使得部分人将个人利益凌驾于职责和法律之上。

2. 制度因素:一些职务犯罪的发生与制度的漏洞和不完善有关。

存在腐败、资金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3. 道德观念缺失:一些从业者道德观念淡薄,忽视职业操守,对权力的正确使用缺乏约束,从而诱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防控新型职务犯罪的对策1. 健全制度: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总结

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总结

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总结
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和打击,保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职务犯罪调查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和反思,下面就我对这项工作的总结进行分享。

首先,职务犯罪调查工作需要高度的专业性和敬业精神。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找出其中的规律和特点,以便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学习最新的调查技术和方法,以应对日益猖獗的职务犯罪行为。

其次,职务犯罪调查工作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和协调。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职务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多方联合才能有效地打击和防范。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开展。

最后,职务犯罪调查工作需要注重宣传和教育。

在社会上,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了解还存在一定的偏差和误解,需要我们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警惕,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总之,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专业水平,加强合作,注重宣传和教育,共同推动职务犯罪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论贪污罪共犯中的几种形式

论贪污罪共犯中的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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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丁负有 监督管理义务 的上级 作人 员 “ 』 : 默 认” 容忍 ”下属实施贪污行为能否构成共 同贪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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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衷说。肯定说认为:如果上级对部下的贪污行为 视而不见,充耳不 闻,就应该与实施贪污行为者构 成共同贪污犯 。否定说认为,上级的 “ 默认 ” 容 、“
认为上级 作人员 “ I : 默认” 容忍 ” 卜 、“ 属实施贪污
行为的定性应 当以土观故意为切入点,而不应该一 概 肯定或否定。我们可以如此定性,如果上级。作 。 I : 人员在主观上对下级的犯罪结果只是抱有过失的心 理态度,就可以断定该上级 作人员在主观上为过 J : 失,即无法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 的规定, 火犯罪与故意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过 排
维普资讯
第8 第 1 卷 期
20 2月 06年
辽 宁 工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 io igI si t f e h oo y o ra a n n tueo c n l g o L n t T
V 1 8。 o 1 o . N .
般而言,贪污共同犯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

银行职务犯罪的七类情形

银行职务犯罪的七类情形

银行职务犯罪的七类情形银行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金融风险最高的行业之一。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客户利益,银行从业人员必须守法经营。

然而,银行职务犯罪依然时有发生,给银行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介绍银行职务犯罪的七类情形,以提醒银行从业人员警惕犯罪行为,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

一、挪用资金挪用资金是银行职务犯罪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行为。

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存款或银行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严重损害了客户和银行的利益。

挪用资金还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金融风险。

二、虚构账户虚构账户是指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或伪造的证件开立账户,用于非法活动。

例如,开立虚假贷款账户,骗取银行贷款,或开立虚假存款账户,用于洗钱等非法交易。

虚构账户不仅损害了银行和客户的利益,还可能涉及洗钱等重大金融犯罪。

三、内外勾结内外勾结是指银行从业人员与外部犯罪分子勾结,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例如,银行内部人员泄露客户信息,配合外部人员实施诈骗或盗刷银行卡等行为。

内外勾结不仅损害了客户和银行的利益,还可能危及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违规放贷违规放贷是指银行从业人员在贷款审批过程中违反规定,将高风险或无抵押担保的贷款放给不合格的借款人。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贷款违约,造成银行损失。

违规放贷还可能涉及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

五、炒股倒卖炒股倒卖是指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内幕信息或其他手段获取未公开的股票信息,进行炒作和倒卖,牟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客户和银行的利益,还可能引发股市波动和社会不稳定。

六、违规外汇交易违规外汇交易是指银行从业人员在外汇交易中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非法交易或操纵汇率。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外汇市场波动,影响国家金融安全。

违规外汇交易还可能涉及洗钱等犯罪行为。

七、虚报账目虚报账目是指银行从业人员故意虚构或篡改银行账目,以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虚报收入和利润,隐瞒亏损和负债,欺骗监管机构和投资者。

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建议

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建议

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建议一、加强预防和教育1.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2. 定期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向干部职工普及职务犯罪案例,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和廉洁意识。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1. 建立完善的职务犯罪举报制度,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2. 加强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确保职务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

三、加强协作与合作1. 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职务犯罪活动。

2.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共同防范职务犯罪的合力。

四、加强案件审查和立案工作1.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查职务犯罪案件,确保案件立案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追诉力度,维护社会公正。

五、加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职务犯罪的界定和处罚力度。

2. 统一司法解释,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指导,提高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六、加强执法力量建设1.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2. 加大对执法力量的投入,提供充足的执法资源,确保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七、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1. 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2. 加强舆论引导,倡导廉洁从政,弘扬正气,营造清廉政治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国际合作1.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职务犯罪行为。

2. 加强与国际反腐败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反腐败经验,提升职务犯罪打击的水平。

九、加强监督和问责1. 建立健全的职务犯罪监督机制,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2. 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涉案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十、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信息化建设1. 建立职务犯罪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

2.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效率。

共同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

共同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

一、共同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单位人员之间或者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或者共同实施侵犯单位财产的犯罪中,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一,情况十分复杂,既有同种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亦有不同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既有利用单位人员职务便利的共同犯罪,也有与单位人员职务没有必然联系的共同犯罪;既有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也有共同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还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情形。

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准确认定。

1、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1)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2)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单位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3、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定性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办理。

4、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单位人员的行为定性后,对单位以外的人员以共同犯罪处理。

5、单位人员单独或者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非利用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的,应当按照刑法关于一般侵犯财产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是什么1、官商勾结、参股谋利而形成的权钱交易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通过私人生活积累财富的机会增多,少数国家公务人员经不住物质利益的诱惑,"捞一把"的思想死灰复燃,以权力换取金钱和其它物质利益便成了当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
“……宣宗(道光帝)天性俭朴,所御套裤当膝处穿……饬人补 之,然内务府开销补价,凡用宁绸数十匹,共价四百金。……穆宗 (同治帝)大婚,需用大柜四具,司员开价至六万金……颐和园工聂缉规被任命为上海道,是曾国荃保举的。聂是 曾的侄女婿,“然闻其求保之费亦一万金〞
一、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准国家工作人员。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一、贪污罪
〔二〕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其 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就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贪污和不同主 体的共同贪污。
二、职务犯罪的法律含义
〔三〕职务犯罪的具体罪名一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
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职务犯罪的法律含义
〔一〕职务犯罪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 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 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职 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 职责要求、依刑法应受刑罚处分的行为 的总称。
4.曹秀康案件。曹秀康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关长。1999年6 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受贿罪核准曹秀康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5.卢效玉案件。卢效玉原系山东省菏泽地区行政公署副专员。1999年 5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和类型呢?

职务犯罪有哪些特征和类型呢?

职务犯罪是一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犯罪,拥有职权是其犯罪的前提。

我们国税部门拥有“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因此,职务犯罪也就有可能伴随着手中的“两权”而产生。

事实上,近年来,国税部门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有发生,并一度呈现高发态势,被检察机关列为预防职务犯罪和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点行业。

所以,国税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构建和谐国税、平安国税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

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类型如下: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

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1、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

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是行为的渎职性。

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

2、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

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

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等。

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

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

3、国税部门多年来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二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三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四是在涉税事项审批、查办税务违法案件、干部选拔任用、基建工程招标、物品采购中,收受贿赂;五是挪用税款、税务经费、随意改变入库级次、转引买卖税款等。

公职人员立案模板

公职人员立案模板

公职人员立案模板
公职人员立案模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问题性质来填写,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立案事由:
1. “×××涉嫌职务违法”。

2. “×××涉嫌×××犯罪”。

3. “×××涉嫌职务违法犯罪”。

4. “×××涉嫌行贿犯罪”。

5. “×××涉嫌共同××犯罪”。

6. “×××涉嫌共同职务犯罪”。

7. “×××涉嫌违法”。

对于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如果他们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但是,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按规定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职务犯罪有哪些

职务犯罪有哪些

一、职务犯罪有哪些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职务犯罪有哪些二、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职务犯罪对于自首问题的理解(一)对办案机关的理解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这里的办案机关除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以外,还包括监察机关和纪律检查机关。

(二)自动投案的时间自动投案的时间包括四种情形:1、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未被掌握时;2、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掌握,但犯罪分子未被发觉掌握时;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已被发觉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4)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已被发觉掌握,办案机关已经对犯罪分子发布强制措施的命令,但是尚未缉拿归案,犯罪分子在逃亡中。

在上述四种情形期间,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

应注意的是,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已被发觉掌握,犯罪分子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这里办案机关的举措不仅包括讯问和强制措施,也包括调查谈话和其他调查措施。

职务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案件

职务犯罪案件案例名称:职务犯罪案件1.事件背景:在2010年之前的某个时间,某地政府职员甲某担任市规划局局长一职。

甲某严重违反职责,以权谋私,涉嫌职务犯罪。

2.事件发生及相关时间:2010年5月10日:甲某滥用职权,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一块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以低价转让给与其有利益关联的亲友乙某。

该土地原计划用于市政府新建公共设施项目。

2010年6月15日:受益于甲某违法转让土地的乙某,以高价将该土地出售给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丙某公司得知土地用途原本为公共设施项目,但为了牟取暴利,私下与甲某勾结,一同进行了违法转让。

2010年8月25日:当地市民发现政府规划的公共设施项目被突然更改为商业用地,并且丙某公司已开始在土地上兴建住宅小区。

市民对此事感到愤怒,并向市纪委举报甲某滥用职权。

3.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及审理经过:2010年9月3日:市纪委立案调查,对甲某的职务犯罪行为展开深入调查。

2010年11月15日:调查结果表明,甲某故意违法转让土地,并与乙某、丙某公司串通,共同谋取私利。

甲某犯下滥用职权、受贿等罪行。

2010年12月10日:市纪委将调查结果移交给市检察院。

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并展开进一步的审理程序。

2011年3月20日:市检察院将甲某起诉至市法院。

检察官指控甲某滥用职权、受贿,要求法院对其从重处罚。

2011年5月5日:市法院对甲某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公开审理。

甲某及乙、丙某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庭。

2011年8月30日: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评估证据并听取双方辩护意见后,认定甲某犯有滥用职权、受贿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十年。

乙、丙某公司被判处刑事罚金,并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4.律师点评:该职务犯罪案件牵涉多个被告方,其中甲某担任市规划局局长,应尽职尽责,保护公共利益,但他却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导致市政府土地资源被侵占,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乙某和丙某公司作为甲某的受益人和共同串通者,在此案中也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谈话、询问、讯问的区别

谈话、询问、讯问的区别

谈话、询问、讯问的区别
谈话、询问、讯问的区别
一、谈话
党纪案件中谈话对象:问题线索被反映对象(立案前)、被审查人(立案后)、证人、受侵害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因此,在党纪案件中,不管对证人还是受害人用的都是“谈话笔录”,而不用“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

监察案件中谈话对象:问题线索被反映对象(立案前)、只涉嫌职务违法不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立案后)。

如果是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后,对被调查人用的是讯问。

谈话按照程序阶段分为:监督检查过程中谈话、初核过程中谈话、审查调查中谈话。

对这三个程序中的谈话审批权限要求是一样的。

二、询问
根据《监察法》规定,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因此,询问是监察案件中对证人、被害人使用的,用的是询问笔录。

而党纪案件中对证人、受害人使用的则是谈话笔录。

被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询问时向其出具《询问通知书》并告知权利与义务。

三、讯问
仅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后采用的,用的是讯问笔录。

首次讯问时,应出具《讯问通知书》,并告知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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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镇赉县纪委:贾作辉
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很多是共同职务犯罪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一,而变得十分复杂,既有同种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亦有不同种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既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实施的共同犯罪,亦有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实施的共同犯罪,等等。

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共同职务犯罪的案件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国家工作人员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
罪案件;四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之间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五是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
罪案件。

实践中,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权问题,所以必须要进行严格的区分和准确的认定,避免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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