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22年安全岗位试卷和答案(3)
2022年安全岗位试卷和答案(3)共3种题型,共115题一、单选题(共50题)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应如何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A:开启左转向灯后直接驶入B: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C:开启左转向灯后迅速驶入D:直接驶入【答案】:B2.《中国石化HSE管理体系手册》要求,各()在HSE例会上汇报所负责要素监测指标和要素运行情况。
A:主管部门B:分委员会C:HSE委员会办公室D:HSE委员会【答案】:B3.依据《胜利油田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作业申请,由基层单位或班站提出申请,由基层单位或班站()作为开票人,基层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
A:安全管理人员B:作业负责人C:专业技术人员D:站长【答案】:C4.依据《胜利油田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视频监控的要求,说法错误的是()。
A:特殊作业、非常规作业必须全程视频监控(固定或移动式),实时上传至监控中心B:若作业现场按照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后,就不必再安排专人进行监护C:应将安全措施确认、许可证审批、完工验收、作业活动重点部位等关键环节纳入视频重点监控范围D:直属单位应通过完善现有的固定式监控设备,或设置满足需要且有定位功能的移动式监控设备,实现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全覆盖【答案】:B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常驻协作单位入驻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作业活动、有关人员从业资格、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检查。
A:定期B:经常性C:不定期【答案】:B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了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
A:管理者B:技术人员C:劳动者【答案】:C7.依据《胜利油田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作业前()分钟内,应根据受限空间设备的工艺条件对受限空间进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氧含量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时、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有效运行,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对本单位建立双重预防体系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山东省地方法规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0]62号 安全办
山东省政府
鲁政发〔2010〕77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0]118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0〕153 号
安全办
省安监局 省总工 鲁安监发〔2011〕16
会 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委
号
安全办
省人大常委会
十一届省代会21次会 议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函字[2011]96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1]186号 安全办
省人大常委会 九届省代会17次会议
山东省公安厅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 省安全生产
鲁公发〔2012〕19号
监督管理局
安全办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2]38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发[2012]16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2]55号 安全办
29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3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气焊操作消防安 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全监
31 管 认真开展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文
32 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
质总体方案》和省有关部门具体实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2]55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安监局
鲁安监发[2012]74号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通过
安全办 安全办
鲁安监发[2012]126号 安全办
山东省安监局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77号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77号令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八条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治理期限和目标;(二)治理措施;(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四)应急救援预案。
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表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表根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及《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06]84号),公司依据以下检查表对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序号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内容检查情况符合不符合1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 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 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7 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9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10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时、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有效运行,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对本单位建立双重预防体系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doc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山东莒州浮来水泥有限公司2016年10月目录1.适用范围 (3)2.编制依据 (3)3.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 (4)4.职责分工 (4)5.术语和定义 (6)6.隐患排查 (7)7.事故隐患等级判定 (10)9. 隐患治理情况的验证和效果评估 (13)10. 事故隐患的报告和统计分析 (14)附件一:年度安全检查计划 (16)附件二: ****安全检查表 (17)附件三: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19)附件四:隐患整改通知单 (20)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公司各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编制依据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2〕28号)《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3.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目标:建立并落实从公司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并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全面排查企业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的排查要和日常安全检查、危险源辨识结果等相结合。
总体要求:以危险源为关注点,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控,建立以危险源为核心的隐患分级排查和分级治理的安全管控模式,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立体综合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从而达到控制企业安全风险特别是重大安全风险的目的。
2023第二届山东省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501-600题)
2023第二届山东省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501-600题)2023第二届山东省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501-600题)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A.生产B.经营C.购买D.运输正确答案:ABCD《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A.生产B.经营C.储存D.运输正确答案:ABCD《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A.生产B.经营C.储存D.运输正确答案:ABCD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制度。
A.审批B.登记C.淘汰D.监管正确答案:C根据《宪法》,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A.审判机关B.检察机关C.权力机关D.执法部门正确答案:ABD《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
A.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B.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C.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D.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正确答案:ABCD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的文件资料是()。
A.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标签B.重大危险源主要设备一览表C.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特征表D.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正确答案:A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A.涉氨制冷B.有限空间C.粉尘涉爆正确答案:B《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不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时、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有效运行,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对本单位建立双重预防体系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重特大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三篇)
重特大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重特大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的要点:1. 目标和原则:- 目标:确保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 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评估,主动发现,及时整改。
2. 责任分工:- 社会主管部门:制定安全隐患排查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 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3. 安全隐患排查周期:- 企事业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并制定整改计划。
- 随时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4. 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建筑物、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环节的安全隐患。
- 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用电安全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 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健全与执行情况。
5.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 集中排查:由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
- 分散排查: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人员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6.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安全隐患后,企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整改计划逐项进行整改。
- 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产停业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7. 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和报告:-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详细记录每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 定期向社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8. 审查和监督:- 社会主管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 建立监督机制,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
9. 奖惩措施:- 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主动、及时、彻底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处罚,并公示其不良记录。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重特大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的要点,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山东省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煤矿安全监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依据《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建设、煤炭生产以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及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煤矿企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煤矿矿(井)长对本矿(井)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或管理权限加强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体系。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第六条事故隐患,系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事故隐患可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分为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或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
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煤矿区(队)、业务部门能够解决的隐患。
第七条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A级事故隐患):(一)超设计或超核定生产能力生产,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二)受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顶板、水害威胁,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三)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四)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岩柱的;(五)煤矿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及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六)其他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双体系”题库1(2)
“双体系”建设学习题库一、填空题1、两个体系建设是指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2、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进行分级,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将风险分为1、2、3、4级其中 1 级最危险。
3、2017年1月18日公布、5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
4、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5、风险点是指伴随风险的部位、设施、场所、区域、以及在特定部位、设施、场所、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过程、作业部位等总称。
6、风险分级是指通过采用科学、合理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进而实现分级管理。
7、危险有害因素分为四类,分别是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8、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9、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0、隐患治理就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11、隐患排查是指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工作过程。
12、风险分为四级管控。
13、隐患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基础管理类。
14、公司的风险点主要分为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两类。
15、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分为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和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两种。
16、安全风险识别研判突出管理、人员、设备和环境四大影响因素。
重大隐患考试题库及答案(安全管理人员)
2024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培训考试(安全管理人员)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计30分)1.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短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经过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三天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5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经严肃处理安排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所属货运车辆故意违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违法运输禁运、限运物品,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半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存在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存在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动力电池超过质保期,未按规定及时更换仍继续使用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存在所属教练员饮酒、醉酒后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或未按规定在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中随车或现场指导、在道路驾驶培训中随车指导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9.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存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0.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整治桥隧、车站、轨道主体结构重大病害和损伤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二00五年二月四日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隐患就是什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或缺陷。
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企业维护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对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隐患的本质是对安全的漠视、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或疏漏,也可能是设备、设施的老化、损坏、失效等问题。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1.人为隐患:主要包括管理体制不健全、操作不规范、违章指挥、擅自改变作业程序、使用非标工具设备等行为。
2.设备隐患:设备老化、维护不到位、缺乏保养、设备材料缺陷等会引发设备事故。
3.环境隐患:主要表现为工作场所不安全、缺乏应急措施、作业环境不良等。
4.技术隐患:包括工艺流程不合理、技术操作规程不到位、技术装备落后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1.排查隐患:隐患排查是发现问题的前提。
企业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人、设备、环境、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记录隐患。
2.分级管理:根据隐患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危险作业,确保员工安全。
3.治理隐患: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时限,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源。
4.整改跟踪:隐患整改不是一次性的工作,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隐患整改跟踪机制,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处置管理的重要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源头,排查治理意味着事故得以预防。
对于企业来说,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员工安全:消除隐患可以有效提高生产环境的安全系数,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减少生产事故:有效排查治理,减少了事故发生的概率,降低了生产经营风险。
•符合法律法规: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企业有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排查治理隐患是企业的应尽义务。
综上所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企业维护生产安全的基本要求,只有做好隐患的预防工作,企业才能更好地发展壮大。
企业应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生产有序、安全、稳定运行。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一、编制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二、工作目标1. 建立完善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职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2. 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治理,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防止事故的发生。
4. 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四、工作内容1. 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频次。
2.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隐患排查,重点排查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和设备设施。
3.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4. 对已整改的隐患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效果。
5. 对未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和防范措施。
6. 定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制度和工作措施。
五、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2. 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3.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隐患排查能力。
4.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责任追究1. 对未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故意隐瞒、谎报、缓报重大隐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鲁安监发〔2006〕84号)
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06〕84号)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二)探放水设备配备不齐全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
(三)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四)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五)未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或井下风速、风量、风质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七)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井下爆破器材库或临时发放点的炸药、雷管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九)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可靠的。
(十)矿井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四条井工开采非煤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一)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的。
(三)大面积采空区(大于2000m2)其地面有村庄等建筑物或威胁井下作业人员超过10人以上的。
(四)额定乘载人数10人以上的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五)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六)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第五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计算药量大和危险性大的厂房或库房没有设置在厂区边缘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的。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排查、治理、报告、建档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概念和分类】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制定判定标准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相应的判定标准。
第四条【工作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以属地监管为主、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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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04年12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八条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属于特大事故隐患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其中,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向重特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
第十二条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
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限期排除。
第十五条下列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二)破产企业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前款规定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收到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及时组织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三)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四)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工矿商贸行业事故隐患的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其他行业事故隐患的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