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22〕1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加强和规范体育总局及直属单位、相关全国性体育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全面提高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与合同订立、履行相关的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等工作人员学习《办法》内容,理顺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修订完善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办法》规定,清理修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与《办法》规定不一致或冲突的,要及时修订完善。
三、查找问题漏洞。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系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正在履行的合同,查找问题,预判风险,做好防范。
四、制定示范文本。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规范本部门、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体育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
体育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
贯彻执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9年10月11日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总局直属单位和以总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保障国家及有关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7.10.23•【文号】体经字〔2017〕628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标准化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经字〔2017〕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7年10月23日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在推动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体育标准化活动,从事体育标准化工作的组织与个人。
第三条体育标准化工作内容包含制定体育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体系,组织制定和修订体育标准,宣传贯彻与实施体育标准,监督体育标准的实施结果等。
第四条体育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协同治理的原则;(二)坚持需求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三)坚持统筹推进、服务社会的原则;(四)坚持适合国情、国际接轨的原则。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负责统筹组织管理全国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体育标准化规章制度;(二)组织编制体育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体系纲要;(三)组织制定体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四)组织归口管理体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五)指导地方体育标准化工作和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六)协调处理体育标准化有关问题;(七)组建、管理和指导体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八)统一管理体育认证工作;(九)组织参与体育国际标准化活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2.01.26•【文号】教体艺〔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的意见教体艺〔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是国民教育体系通过体教融合培养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实践。
自开展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以来,顺利完成了组队参加国内外大学生体育竞赛的国家任务,充分展示了我国大学生的体育竞技水平和精神面貌,有力推动了普通高校体育工作的改革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要纳入国家竞技人才培养体系,需要在内涵建设、竞赛组织、评价考核和组织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服务于学校体育发展和国家竞技人才培养。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不断强化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内涵建设和规范管理,持续完善我国优秀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
要深化体教融合。
健全协同育人机制,促进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文化学习与体育训练、竞赛协调发展,全面解决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工作的难点问题。
要落实从严管理。
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政策执行,压实管理责任。
教育部门是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规划主体,高校是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责任主体,在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认定、学籍管理、学分认定、训练竞赛、离队伤退、奖励处罚、赛事要求等方面要加强管理,形成入校以后科学有效的管理闭环。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修订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办法》的修订是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重要举措,对持续深入推进体育赛事活动“放管服”改革、防范化解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现行《办法》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的基础上,体育总局联合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等文件。
两年多来,《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在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6月24日,《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其中有37处涉及“体育赛事”或“体育赛事活动”,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2022年4月,体育总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梳理整合相关文件、调研现行《办法》执行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体育赛事活动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反复斟酌,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
9月,征求全国体育系统意见;11月7日至12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秘书处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秘书处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5.12.07•【文号】体办字[2005]24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秘书处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的通知(体办字[2005]247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奥运场馆建设办公室:为规范公文管理,本着便捷、实用、易于辨识的原则,我们对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其中增加的体育总局发文字号“体发〔年份〕×号”用于印发以体育总局名义发布的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体育系统重要的普发性文件。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印发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公文编号和单位简称》(体办字[2002]6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机构名称发文字号机构简称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体发〔年份〕×号体育总局二、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体党字〔年份〕×号党组三、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办公厅体办字〔年份〕×号办公厅群众体育司体群字〔年份〕×号群体司竞技体育司体竞字〔年份〕×号竞体司体育经济司体经字〔年份〕×号经济司政策法规司体政字〔年份〕×号政法司人事司体人字〔年份〕×号人事司对外联络司体外字〔年份〕×号外联司港澳台办公室体港澳台字〔年份〕×号港澳台办科教司体科字〔年份〕×号科教司宣传司体宣字〔年份〕×号宣传司直属机关党委体机党字〔年份〕×号党委直属机关工会体机工字〔年份〕×号工会直属机关团委体机团字〔年份〕×号团委中央纪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体纪字〔年份〕×号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体监字〔年份〕×号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体机纪字〔年份〕×号纪委离退休干部局体干字〔年份〕×号离退干局四、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体服字〔年份〕×号服务中心五、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体财字〔年份〕×号财务中心六、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冬运字〔年份〕×号冬运中心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射运字〔年份〕×号射运中心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自剑字〔年份〕×号自剑中心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水上字〔年份〕×号水上中心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举举摔柔字〔年份〕×号举摔柔中心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拳跆字〔年份〕×号拳跆中心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田径字〔年份〕×号田径中心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字〔年份〕×号游泳中心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体操字〔年份〕×号体操中心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手曲棒垒字〔年份〕×号手曲棒垒球中心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足球字〔年份〕×号足球中心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篮球字〔年份〕×号篮球中心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排球字〔年份〕×号排球中心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乒羽字〔年份〕×号乒羽中心网球运动管理中心网球字〔年份〕×号网球中心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小球字〔年份〕×号小球中心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航电模字〔年份〕×号航电模中心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棋牌字〔年份〕×号棋牌中心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武术字〔年份〕×号武术中心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气功字〔年份〕×号气功中心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登山字〔年份〕×号登山中心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汽摩字〔年份〕×号汽摩中心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社体字〔年份〕×号社体中心七、训练单位训练局体训字〔年份〕×号训练局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奥体字〔年份〕×号奥体中心青岛航海运动学校体青航字〔年份〕×号青岛航校湛江潜水运动学校体湛潜字〔年份〕×号湛江潜校安阳航空运动学校体安航字〔年份〕×号安阳航校秦皇岛训练基地体秦基字〔年份〕×号秦皇岛基地中国足球学校足校字〔年份〕×号中国足校八、科研单位体育科学研究所体科字〔年份〕×号科研所运动医学研究所体运医字〔年份〕×号运医所九、新闻单位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体报字〔年份〕×号报业总社十、体育院校北京体育大学北体字〔年份〕×号北体大十一、其他单位体育文化发展中心体文字〔年份〕×号文化中心体育信息中心体信息字〔年份〕×号信息中心对外体育交流中心体交流字〔年份〕×号交流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体人力字〔年份〕×号人力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体职鉴字〔年份〕×号职鉴中心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体装备字〔年份〕×号装备中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体彩字〔年份〕×号彩票中心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体基金字〔年份〕×号基金中心十二、临时机构奥运场馆建设办公室奥建字〔年份〕×号奥建办。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体竞字〔2015〕19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育协会,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5年12月21日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是指已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的监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国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以及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体育赛事分类第五条全国性体育赛事:(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第六条地方性体育赛事: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经字〔2015〕36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经字〔201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已经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5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充分发挥体育场馆的体育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的需求,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各类体育场馆。
本办法所称体育场馆运营单位,是指具有体育场馆整体经营权,负责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体育场馆运营的监督和管理。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体育场馆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运营内容与方式第五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以体为本、多元经营的要求,突出体育功能,强化公共服务,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运营效能。
鼓励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发展体育旅游、体育会展、体育商贸、康体休闲、文化演艺等多元业态,建设体育服务综合体和体育产业集群。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3.12.16•【文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总工会:为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体育意识,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已对《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附件: 1、国家体育锻炼标准2、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3、单项评分表体育总局教育部全国总工会2013年12月16日附件1: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一、年龄分组(一)儿童组1、儿童一组(6-8岁,每岁一个年龄组,相当于小学1-3年级)2、儿童二组(9-11岁,每岁一个年龄组,相当于小学4-6年级)(二)少年组1、少年一组(12-14岁,每岁一个年龄组,相当于初中1-3年级)2、少年二组(15-17岁,每岁一个年龄组,相当于高中1-3年级)(三)青年组(18-24岁,不分年龄组,相当于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四)壮年组1、壮年一组(25-44岁,每5岁一个年龄组)2、壮年二组(45-59岁,每5岁一个年龄组)(五)老年组(60-69岁,每5岁一个年龄组)二、测验项目四、评分标准见附件3。
五、测验细则(一)一类测验项目1、30米、50米跑场地器材:地面平坦、线路清晰的30米或50米直线跑道若干条(终点外应有15米以上长度的缓冲带),秒表,发令旗或发令哨。
测验方法:受测者至少两人一组,起跑姿势不限,听到或看到开始信号后起跑,测验员开始计时,受测者躯干到终点时停表。
大型体育馆功能设计--以甘肃省体育馆为例
大型体育馆功能设计--以甘肃省体育馆为例发布时间:2022-11-09T08:55:04.431Z 来源:《建筑实践》2022年13期41卷作者:马晓燕[导读] 与专业的竞技体育馆不同,近年来,大型省、马晓燕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兰州市 730030【摘要】与专业的竞技体育馆不同,近年来,大型省、市级体育馆为相应国家号召,促进体育事业向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未雨绸缪。
在室外运动场地配置、室内功能配置、比赛场地的可变性设计等各个方面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呈现出多样性、功能复合化的特点。
大型体育馆周边往往作为城市的主或者副中心区存在,亦或随着体育场馆建设而规划了城市的文化、商业中心,这就要求在其中作为最大体量的体育设施还能为周边提供文化和娱乐功能,不仅仅要举办大型比赛,非赛事时间也要将可利用的各种场地及设施面向给社区开放、面向市民开放。
【主题词】国家政策决定了大型体育场馆建设的方向城市中心区大型省、市区场馆应该面向社区开放实现自运营如何成就复合型体育馆--以甘肃省体育馆设计为例国家政策决定了大型体育场馆建设的方向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在关于《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2015年1月15日)的通知中提出:“为规范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发挥体育场馆自身的体育服务功能,更好的为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以促进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的协调发展。
具有体育场馆整体经营权的体育场馆运营机构,应为群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自身公益属性的体育服务功能如:运动员训练、体育赛事举办、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各项任务的前提下,遵循市场化、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开发各种形式的场馆资源及多样化的经营、服务,发展体育及其相关产业,提高整体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城市中心区大型省、市区场馆应该面向社区开放实现自运营大型体育馆周边往往作为城市的主或者副中心区存在,亦或随着体育场馆建设而规划了城市的文化、商业中心,这就要求在其中作为最大体量的体育设施还能为周边提供文化和娱乐功能,不仅仅要举办大型比赛,非赛事时间也要将可利用的各种场地及设施面向给社区开放、面向市民开放,服务社会的同时实现自运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13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依法治体和法治政府建设,体育总局对不符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的内容、不符合深化体育体制机制改革、不符合当前奥运备战工作实际、不符合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当前体育强国建设实际需要的文件等开展了集中清理。
经清理,决定废止1部规章,修改2部规章,废止8件规范性文件,修改5件规范性文件,废止9件制度性文件,修改1件制度性文件。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1部)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1989年5月30日国家体委(89)体训竞综字33号发布)二、修改的部门规章(2部)(一)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1991年8月10日国家体委令第15号发布)删去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
(二)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删去第八条第六项和第七项。
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修改为:“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体竞字[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0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现将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2005年10月1日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批权第五条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体规字〔2020〕1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的通知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体规字〔2020〕1号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着力提升依法治体水平,不断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请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逐条对照意见内容,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体育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
贯彻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体育总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体育总局2020年4月21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着力提升依法治体水平,不断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法律顾问聘用制度。
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规范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程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聘资质好、信誉佳、专业能力强、熟悉体育领域业务、在所从事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从业人员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强的律所。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8.31•【文号】体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体育正文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体育总局教育部2020年8月31日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充分发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深化具有中国特色体教融合发展,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锤炼意志、健全人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经国务院同意,现根据“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推进”原则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一)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开齐开足体育课,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实现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训练、竞赛活动,扩大校内、校际体育比赛覆盖面和参与度,组织冬夏令营等选拔性竞赛活动。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学校,丰富学校体育活动,加强青少年学生军训。
(三)大中小学校在广泛开展校内竞赛活动基础上建设学校代表队,参加区域内乃至全国联赛。
对开展情况优异的学校,教育部门会同体育部门在教师、教练员培训等方面予以适当激励。
鼓励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全面建立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队伍,鼓励中学建立足球、篮球、排球学校代表队。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和《2024年体育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和《2024年体育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7.22•【文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标准化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和《2024年体育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大专院校、有关科研院所、有关单位:为做好2024年体育标准化工作,体育总局制定了《2024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和《2024年体育标准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体育总局办公厅2024年7月22日2024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2024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体育强国建设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为目标。
扎实推进调查研究,优化标准供给,强化标准实施。
加快构建推动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努力提升体育标准化治理效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坚实步伐贡献体育力量,发挥体育标准支撑。
一、全面强化体育标准化顶层设计(一)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强体育标准化研究,推动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标准质量更加科学,标准应用更有效率,着力推进《体育标准体系建设纲要》制定和发布,为体育标准化下一阶段指明工作方向和具体路径。
(二)完善体育标准化政策体系,发布实施《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宣贯解读工作。
建立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季度报告制度,督促在研体育标准尽快发布实施。
(三)提高标准制修订审批效率,行业标准立项周期由6个月压缩至3个月;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周期由3个月压缩至2个月,加强与标准组织起草部门沟通,优化各阶段流程。
体育标准化工作制度
体育标准化工作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体育标准化工作,提高体育工作的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体育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
2.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体育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体育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应积极参与体育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标准制定1. 体育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实用、安全、环保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 体育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市场需求、技术水平等因素,确保标准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 体育标准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发布,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标准实施1.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标准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标准的贯彻执行。
2. 体育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体育标准,并将其纳入自身管理体系中。
3. 体育行业协会应当积极推广体育标准,提高标准的普及和应用水平。
五、保障措施1.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体育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力度,提高标准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 体育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标准化工作,并将其纳入工作计划和财务管理中。
3. 体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单位的引导和支持,推动会员单位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中的有关术语定义如下:(1)体育标准:是指为促进体育领域内的技术、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
包括体育设施设备标准、体育健身指导标准、体育服务标准等。
(2)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标准,如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标准。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体育院校,有关企业:为做好2022年体育标准化工作,体育总局制定了《2022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点内容,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体育总局办公厅2022年3月25日2022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2022年,第24届北京冬奥会成功举办,杭州亚运会举办在即,“十四五”标准化工作革故鼎新、锐意改革。
体育标准化工作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服务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为核心,围绕体育总局2022年工作部署,高质量发挥体育标准化在推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一、完善标准化制度和组织体系建设(一)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组织编制《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释义。
配套修订《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促进体育标准化工作管理效率提升,强化标准预研工作统筹协调。
(二)研究编制体育标准体系建设纲要。
逐步形成服务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的标准体系。
二、聚焦重点领域标准的研制(三)持续推进竞赛训练、赛事活动、冰雪运动、场所开放等相关标准研制工作。
推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发布室外健身器材、体育公园、公共体育设施开放、登山健身步道、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等一批国家、行业标准。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运动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运动队管理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24.03.14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运动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3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规字〔2024〕2号,有效期至2029年
3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配套制度建设,落实巡视整改工作,把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打造能征善战、作风优良的国家队,现将《国家运动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体育总局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体育总局
2024年3月14日。
2022年天津全运会时间
2022年天津全运会时间2022天津全运会征文篇1今年的全运会在天津举办,这是第13届运动会了,本届全运会从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2日,一共有40支队伍参加比赛,一共有31个大项、40个分项、350个小项,比赛项目有: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体操、射击……你们知道今年的吉祥物是什么吗今年的吉祥物就是一只非常可爱的斑海豹“宁宁”,因为斑海豹“宁宁”它代表着:活泼、自信、友善、富有亲和力。
“宁宁”的样子我也要给你讲讲:圆圆的眼睛明亮而又朝气勃发;海蓝色源自大海,具有包容性和生命力;“宁宁”高举火炬,张开怀抱,发出热情洋溢的邀约,那是胸怀博大的辽宁人精神风貌的写照,你们知道它有多可爱了吧。
该说说奖牌了,今年的奖牌被称为“新曙光”代表着第十二届全运会的召开为辽宁经济腾飞推力。
奖牌的正面是非常可爱的斑海豹“宁宁”反面标注着历届全运会的举办时间和举办地,预示着全运精神将在本次盛会上薪火相传,奖牌的形状是12边形,奖牌真是太有趣了!说完了这些,我就来总结一下吧网,今年的全运会项目多了,我对参赛队员说一声:“加油加油再加油!努力努力再努力!”2022天津全运会征文篇22022年9月,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将在天津市举行。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落实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总体要求,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让广大市民群众充分享受到举办全运会带来的巨大成果,天津市人民政府与国家体育总局共同协商决定,在举办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周期中协同推进“全运惠民工程”,直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
2022年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正式下发《天津市“全运惠民工程”实施方案》,拉开了“全运惠民工程”全面实施推进工作的序幕。
明确总体发展目标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探索和建立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新思路、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全面发展的新机制,创立全运会举办地推进群众体育事业优化发展的新模式,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惠及全民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市场资源推进健身产业服务和市民消费享受健身服务的多元化全民健身新格局,促进广大群众参与体育的意识全面提升,群众体育的场地设施、健身组织和体育活动等得到全面改善,使广大市民的健康水平得到全面提高,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举办全运会带来的体育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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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进一步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对推动体育强国建设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了《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体育总局2022年2月7日《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在推动体育强国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部门和体育行业开展的标准化活动。
第三条体育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按照标准适用范围分类,体育领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含国际体育组织发布的技术性文件)、企业标准。
第四条体育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协同治理;(二)深化改革、保障民生;(三)需求引领、创新驱动;(四)统筹推进、服务社会;(五)适合国情、兼容国际。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管理体育部门和体育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统筹推进体育标准化制度建设,研究体育标准化重大政策,建立健全体育标准化协调机制,对跨项目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统筹推动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体育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体育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体系纲要。
(三)依据法定职责组织起草体育领域国家标准和组织制定体育领域行业标准。
(四)依据法定职责统筹管理、组织解释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对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地方体育部门和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开展体育标准化工作。
(六)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配合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推行国家统一推行的体育认证制度。
(八)指导体育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协调处理体育标准化有关问题。
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设立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标准化工作需求,提出体育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为有关厅司局、直属事业单位推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开展体育领域基础通用技术标准化工作。
秘书处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承担。
主要职责是:(一)提出体育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拟订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制修订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议。
(四)会同有关厅司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立项、报批的技术性和程序性审查工作。
(五)运行、维护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标准化信息平台。
(六)组织开展体育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研究分析。
(七)承担体育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机构和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协调工作。
跟踪国际体育标准化信息。
(八)开展体育标准化应用推广、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八条国家体育总局各厅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标准体系。
(二)组织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体育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提出、起草、征求意见、解释、复审和修订。
(三)研究答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咨询。
(四)组织宣传贯彻和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五)组织推广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体育标准化试点示范。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体育标准化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编制体育领域地方标准,组织推广体育标准化试点示范,对体育领域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体育领域团体标准,提出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议,承担组织起草部门委托开展的体育标准化工作,实施体育领域标准。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教育、科研机构、公民个人等开展或者参与体育标准化工作,提出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议。
第十二条国家体育总局设立体育标准化信息平台,推动体育领域标准信息公开,加强体育领域标准信息交流和监督。
第三章标准的分类第十三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体育领域产品、过程和服务的基础通用要求,应当制定体育领域国家标准。
按照标准的法律约束力分类,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第十四条在国家体育总局职责范围内,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需要的应当制定体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
体育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在国家体育总局职责范围内,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体育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体育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体育部门和体育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体育领域行业标准。
体育领域行业标准是依据法定职责,围绕重要产品、基本公共服务和行业管理等所需制定的公益类基础通用标准。
一般性体育产品和服务质量不应制定体育领域行业标准。
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不应制定体育领域行业标准。
用于约束体育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不应制定体育领域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和地方体育发展需要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体育领域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体育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本组织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十九条鼓励、支持体育领域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四章标准的制定第二十条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建立标准体系,开展年度计划申报工作。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体育事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体育领域标准的制定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代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体育领域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类标准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体育领域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出版公开。
第二十三条体育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鼓励体育领域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体育领域社会团体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二十四条体育领域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版。
体育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机构出版。
第二十五条体育领域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国家体育总局应当对体育标准化工作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体育领域标准实施,通过标准化手段推动部门业务开展、提供公共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各厅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和体育领域企业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开展试点示范,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推广标准化工作,提供标准化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服务,培育发展体育标准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据法定职责建立健全体育领域标准的实施监督评价反馈机制和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鼓励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合法采信体育社会组织公开的团体标准。
第三十条体育领域团体标准实施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体育领域社会团体对其公开的全部信息负责。
鼓励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通过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标准化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免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体育领域企业标准实施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体育领域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体育领域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体育领域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组织起草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体育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根据反馈和评价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
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经过复审,对不适应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三十三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体育领域标准实施监督的投诉举报渠道。
第三十四条积极推动参与体育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体育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动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体育领域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六章保障机制第三十五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标准化工作,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体育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经费预算。
第三十七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体育标准化人才培养。
第三十八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鼓励重大体育科研项目与标准制定相结合,推进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