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大学关于人才待遇及义务的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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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关于人才待遇及义务的修订意见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学校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对《渤海大学关于人才引进工作的暂行规定》(渤大党发〔2006〕4号)中的人才待遇和义务作如下修订。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奖获得者及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某一学科、领域带头人等著名专家,待遇由学校按需求情况研究决定。
二、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的省级优秀专家、省级杰出青年基金资助者及其它省级荣誉称号的突出贡献专家待遇。
1、起点年薪15万,给予安家费20万元。
2、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配备必要的实验室或工作室。
3、配偶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不在本市工作,可调入学校工作,并协助安排子女择校读初中、小学。
三、引进博士待遇
(一)安家费
1、年龄在48周岁以下,具有教授职称,且为省级学科带头人、或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学校给予安家费20万元。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以内人选、或主持省级有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或近三年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我校认定的主要核心期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或被三大
检索收录论文3篇以上,学校给予16万元安家费。
3、其它为补充师资而引进的博士,学校给予安家费10万元。
4、夫妻均为博士,一人按以上相应层次人才享受安家费,另一人给予安家费5万元。
(二)其它待遇
1、配偶具有全日制统招本科以上学历且不在本市工作,可调入学校工作,并安排子女择校读初中、小学。
2、提供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理科2万元、文科1.5万元。
3、每月享受博士津贴1000元及200元网络、通讯费用(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四、学校定向(委托)培养的博士待遇
1、学校定向(委托)培养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在读期间必须主持有经费支持的省级科研项目,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被三大检索收录论文2篇以上,给予安家费10万元,其它待遇按引进博士待遇执行,否则,学校不兑现博士待遇。
2、因引进(培养)取得硕士学位已享受过住房待遇的,获博士学位后,学校在原硕士待遇基础上补足至博士待遇标准。
3、凡2005年12月31日前在读的博士原协议中住房、安家费待遇改成支付20万元安家费,其它待遇按协议执行;2006年以后入学读博士的各项待遇按已签订的协议执行。
4、夫妻均为学校定向培养的博士,一人按学校政策享受安家费,另一人给予安家费5万元,其它待遇分别享受。
5、学费、工资等其它博士待遇,按渤大党发〔2006〕5号文件执行。
五、义务
1、第一、二条所列的高层次人才的义务按双方约定的协议执行。
2、第三、四条所列博士每两年要主持一项省级以上有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到款额2万元以上的项目;每两年至少在学校认定的主要核心期刊以上级别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一般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一部;或具有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名);或具有省级以上鉴定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第一名);每年要承担学校规定的本科和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学生满意。
3、以上所列各层次人才服务期为八年,在服务期内要求调出者,须交回学校给予的财、物、住房,给予安家费的要返还安家费,并每提前一年向学校交补偿费1万元。
享受学校待遇人员调出,因其引进而随同调入的家属同时调出。
4、经考核所列人才未能履行规定的教学、科研义务的,学校可通过相应程序视情节给予津贴减半、取消津贴、减少或取消已享受的其它待遇处理。
六、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引进(培养)的硕士不再执行渤大党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硕士待遇;2006年以前学校定向培养的硕士按已签订协议执行。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师资处。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