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探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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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大准铁路公司钢轨探伤管理,提高钢轨探伤作业质量,力争“零责任”断轨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段探伤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钢轨探伤工作具有流动性大、技术性强、安全责任重等特点,是钢轨防断、确保行车安全的关键工作。

根据《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探伤作业应安排在白天进行。

段各有关部门要为探伤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业务学习条件,要对探伤设备的转运、存放、上道作业等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3条探伤从业人员应固定,探伤队伍应稳定,段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探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选拔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探伤工作,综合区段应建立探伤人员演练场所,并建立探伤人员技术档案。

第4条各工区探伤人员应加强技术交流,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技术总结,提高探伤技术水平。

第5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准铁路公司从事钢轨探伤的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6条机构和人员。

1.分管副段长负责全段钢轨探伤管理工作。

2.技术科负责全段钢轨探伤技术管理工作。

3.综合区段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全段钢轨探伤工作。

4.探伤工区负责日常钢轨探伤、焊缝全断面探伤和疑似伤损的复核,设置专职探伤数据分析人员进行探伤数据回放分析,分析人员必须具有Ⅱ级或以上无损检测资格。

5.探伤执机人员必须具有I级或以上无损检测资格,方可准予上道独立探伤,焊缝全断面探伤人员必须具有Ⅱ级或以上无损检测资格,Ⅱ级探伤人员应不少于探伤人员总数的50%。

6.探伤仪故障检修人员(兼职)必须具有Ⅱ级或以上无损检测资格,具有必要的电子技术知识和技能。

7.段有关部门和综合区段要定期对探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提供必要的技术业务学习条件,以提高探伤人员的业务素质。

探伤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对不适应钢轨探伤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7条工作职责。

(一)生产技术科
1.负责全段钢轨探伤的技术管理,修订段钢轨探伤管理办法,制定季节性探伤工作要求,布置综合区段组织实施。

掌握全段探伤工作的管理、仪器、人员情况,建立健全探伤设备管理台帐。

每年
根据设备变化、探伤周期、仪器使用情况向大准铁路公司提出仪器配置和更新计划。

2.检查、指导综合区段的探伤工作,合理安排探伤周期,审核探伤月计划。

督促探伤仪器定期检测工作的开展,做好设备性能状态分析,确保探伤设备良好。

掌握全段探伤任务完成情况,认真做好钢轨伤损月报统计、分析。

建立钢轨伤损、折断信息分析制度,每月底对钢轨伤损情况、探伤检查情况及钢轨状态进行安全分析。

3.对发生的断轨应及时了解情况,研究、分析断轨原因,制定防断措施。

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探伤工作实际情况提出钢轨探伤作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建议,监督钢轨探伤作业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4.会同段有关部门组织全段探伤技术比赛、探伤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全段探伤人员的业务技能,积极推广先进探伤技术。

5.根据线路钢轨运营状态、伤损统计分析结果及综合区段上报的更换钢轨地点的建议,有计划的安排更换。

并将成段更换钢轨地点及时通知综合区段,按规定时间安排探伤检查。

6.组织综合区段对探伤仪进行季检和年检,负责与探伤仪生产厂家联系对探伤仪进行维护和系统升级。

(二)综合区段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探伤周期全面组织安排钢轨探伤工作,对探伤工区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作业安全、探伤质量及任务完成。

2.审核探伤工区编制的探伤日、月计划和完成工作量情况汇总。

检查作业安全及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加强探伤设备管理,完善钢轨伤损数据的统计、分析、填报制度。

3.做好轻、重伤钢轨和焊缝探伤技术台帐的动态管理,按时向段有关部门上报各类报表。

及时向段提出仪器、配件、检测仪器、仪表、设备和修理工具申请。

4.强化探伤人员思想教育、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工作。

做好探伤材料、工具备品的请领发放及探伤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5.检查探伤工区探伤仪的日常保养和月测试。

组织对探伤仪进行季检。

6.安排探伤人员参加技术资格培训及各级别技术比武。

7.加强重伤钢轨分析,根据伤损钢轨变化向技术室提出更换钢轨及调整探伤周期建议。

8.严格执行《数字钢轨探伤仪使用及探伤数据回放分析规定》,对当日探伤数据进行回放分析,将发现的疑似伤损按照类别及时安排探伤工区现场复核。

9.及时回收各种自然伤损和制作人工伤损钢轨,用于日常探伤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探伤仪伤损检出能力的校验。

(三)探伤工区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工长负责本工区作业组日常探伤作业安全和技术管理,按时完成探伤计划,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探伤质量。

2.按照探伤周期,合理编制探伤计划。

加强钢轨伤损分析,根据
伤损情况及时向区段上报,及时将当日重伤钢轨录入《重伤钢轨登记台帐》。

3.探伤数据回放分析员应严格执行《数字探伤仪使用及回放分析规定》进行数据分析和上报。

4.工区负责人要加强探伤仪日常保养和故障检修的检查和监督、每月组织执机人员完成探伤仪月测试、配合区段完成探伤仪季检。

加强内业管理,规范各类台帐并及时上报区段。

5.探伤仪故障检修人员(兼职)应认真做好探伤仪的故障检修,确保探伤仪工作状态良好,故障仪器无法修复时通知工长上报区段,探伤仪故障检修完毕,并经试用合格后,要做好修理台帐登记和签认。

6.组织职工日常业务学习和参加各级别技术比武。

7.加强疑似伤损的回放分析,发现疑似伤损,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复核。

第三章设备管理及检修
第8条设备配置和管理。

1.综合区段根据设备变化、材料、备品使用情况向技术室、经营室按月提出材料、备品申请。

2.超声波探伤仪属于精密电子仪器,必须加强日常保养和测试,确保其工作状态良好。

为保证检测内容的准确性和探伤灵敏度的校对,配备的试块包括:
①标准试块:CSK-1A或ⅡW试块、CS-1-5试块;
②对比试块:WGT-3试块和阶梯试块等;
③实物对比试块:GTS-60试块;
④钢轨焊缝探伤试块:GHT-1、GHT-5试块。

第9条探伤仪的检修、保养及报废。

(一)探伤仪的检修、保养
1.探伤仪的检修和保养,分日常保养、月测试、季度检修(季检),年度综合检修(年检)和故障检修五个部分。

2.日常保养:每日作业完毕后进行。

包括擦拭仪器、充电、放尽剩余耦合水及根据仪器状况对有关部件进行调整、紧固。

发现仪器故障应及时整修,保证次日探伤工作的正常使用。

日常保养由探伤工区作业组执机人员实施。

3.月测试:每月进行一次。

对仪器、探头性能进行测试(附件二),并对机架部件进行保养。

整修后将仪器相应备品备齐,测试结果填入《探伤仪性能月测试表》(附件三)。

月测试由探伤工区作业组执机人员实施,副工长(班长)复验,工长抽查和签认。

4.季检:每季度进行一次。

逐台对仪器和探头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调整。

对机架(包括探头架和翻板等)进行保养和整修。

季检由综合区段负责组织实施并检验,测试结果填入《探伤仪性能季度测试表》(附件四)。

5.年检:每年入冬前进行,可与第四季度的季检一并实施。

对探头、机械部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修理,对仪器指标进行测试,年检委托权威部门完成。

6.故障检修:仪器故障修复后,由检修人员与仪器使用者一起
进行测试,主要技术指标测试合格共同签认后方能上道使用。

检修人员要在《仪器检修登记簿》(附件五)中做好整修记录。

仪器检修工作由探伤工区兼职检修人员或仪器生产厂家技术人员负责实施。

7.仪器故障未修复时严禁上道作业。

(二)探伤试块
要加强对探伤试块的保养,应注意防蚀、锈、潮、碰撞损伤,重要的基准孔应用铝塞防水密封胶封固,基准线切割槽亦应采取防锈措施。

(三)探伤仪的报废
1.报废标准:
①探伤仪连续使用时间超过5年或工作小时超过5000小时者报废;达到报废时限但年检时仪器各项指标仍能达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②探伤工区做好探伤仪使用记录(附件六),每月底上报区段。

2.报废程序:
①仪器年检时,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或无法修复时,经鉴定后可按规定手续申请报废。

②探伤工区按规定做好探伤仪使用情况记录,仪器达到报废标准时上报区段,由区段审核和汇总后统一上报技术科,经审核后上报大准铁路公司申请报废,仪器报废后严禁再上道使用。

第四章按探伤周期进行探伤检测
第10条探伤周期。

1.正线探伤周期7天/遍,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30天/遍,其它线路和道岔为90天/遍。

2.无缝线路焊缝全断面探伤:厂焊焊缝为每半年一遍,现场气压焊、铝热焊焊缝5-9月每月一遍,10月至次年4月每14天一遍。

第11条探伤周期允许误差:正线≤2天,其它线路及道岔≤8天,焊缝≤10天,如当日探伤到发线、站线股道压车或遇其它因素无法探伤时,应改日进行补探,但时间不允许超过本次探伤周期。

第12条伤轨数量出现异常,个别地段连续两个探伤周期内都发现疲劳伤损(如核伤、鱼鳞伤、螺孔裂纹、水平裂纹等)应作为探伤的重点地段。

第五章探伤准备工作及备品
第13条在线路上进行钢轨探伤作业,一个探伤组需配备二台超声波探伤仪,每班组不少于8人(瞭望条件差的地段需增设防护联络员)。

第14条探伤前应掌握该作业区段的探伤重点地段,对钢轨探伤仪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严禁探伤仪带“病”上道作业。

同时检查工具、备品及安全防护用品是否齐全、工作状态是否良好。

第15条探伤小车零部件应转动灵活,无破损、失效,探头架应调节灵活,压力适中。

第16条每个探伤班组除配有探伤仪(含一般附属工具)外,还应配备以下备品。

第六章探伤作业流程(见附件一)
第七章探伤作业标准
第17条探伤作业程序、内容及要求如下:
第18条钢轨判伤程序及处理如下:
第19条探伤检查发现的伤损钢轨,应及时将钢轨里程、轨号、股别等伤损情况进行记录,重伤钢轨要及时通知所辖工区,并填写“重伤钢轨通知单”送交线桥工区(或区段)签认。

同时向综合区段和段调度室汇报。

第20条在线路上发现的伤损钢轨应做如下标记:
第21条探伤作业标准及要求。

1.探伤灵敏度要求:
①70°探头通道:φ4mm平底孔当量。

②37°(或35°至45°之间的其他角度)探头通道:3mm螺孔裂纹当量。

③0°探头通道:反射法5mm水平裂纹当量;穿透法136mm 处φ6mm通孔或6dB底波降低。

2.严禁超探伤周期作业。

3.每日作业上道地点应与前次作业完毕下道处后退一根标准轨重复探伤,下道避车重新上道后必须退后2米重复检查。

4.上道作业一般采用二台探伤仪分股并进,其间距不应超过50m。

5.探伤作业应遵循“接头(焊缝)站、小腰慢、大腰匀速探”
的要领,同时对道岔、站专线有计划使用检查小锤进行手工检查。

6.严格控制探伤速度。

普通线路地段、道岔前后、长大桥、隧道地段不超2Km/h,无缝线路其他地段不超3Km/h,正线R≤600m 曲线不超2Km/h。

7.探伤耦合水流位置根据现场线路情况置于适当位置,确保耦合良好,保证声能的传递。

冬季控制好耦合水酒精含量,防止结冰。

8.钢轨焊缝全断面探伤时,应设专人防护。

担任打磨、铲渣、除锈人员应戴上防护镜,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

9.进出曲线地段要及时调整探头位置,对小半径曲线上股鱼鳞状裂纹的探测,应适当提高灵敏度,盯波检查。

10.发现可疑波形校对时应注意调整探头横向位置,加大水量,注意观察回波能量及位移变化,同时应使用2台仪器复核,多人分析判断。

必要时应采用手持备用探头进行校验,以提高判伤准确性。

第八章探伤作业安全
第22条探伤作业防护及安全措施
1.在天窗点内探伤作业时应严格按正常行车作业进行防护,注意施工车辆及反向运行列车,确保人身安全。

2.线路钢轨探伤时前、后两端防护员距作业人员800~1000米。

两端防护员与中间防护员每隔3~5分钟联络一次,并校对防护距离。

遇恶劣天气时,两端防护员与中间防护员应加强联系频次。

如联络中断,中间防护员及时通知作业人员下道避车,待恢复正常联络后,方准重新上道。

3.双线地段,邻线来车,本线瞭望条件不足2000米的地段,探伤人员必须下道避车,下道后应列队立岗迎车。

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仪器。

4.作业中发现伤损轨进行校对时,中间防护员应通知两端防护员暂停走行,避免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造成安全隐患。

5.在隧道内探伤时,应提前准备便携式照明设备,作业中掌握避车洞位置和洞内情况,随时做好下道避车准备,下道后人员和仪器同时进入避车洞。

6.作业中遇来车下道后,人员、仪器、推水小车应撤到规定安全距离以外的位置。

仪器应放置稳固,不得停留在两线间,不得侵入限界。

7.通过中间站时,两端防护员应站在车站两端道岔区的安全位置防护,大站场及道岔区探伤,需设驻站防护员1名,现场两端防护员应在仪器前后50米进行防护,并注意来往列车是否通过作业道岔。

8.作业人员严禁在线路上接打电话(现场负责人除外)。

第23条电气化区段作业安全措施。

1.严禁在接触网支柱及高柱信号机下休息。

2.遇雷雨天气时,严禁在接触网下打雨伞作业,雨大时应停止作业到安全处所避雨。

第24条其他作业安全标准严格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及《电气化铁路安全作业标准》有关规定。

第九章重点地段探伤要求
第25条钢轨接头探伤
1.探测时应执行三看:一看波形显示。

遇有异常波形显示,应及时调整灵敏度,调整探头位置进行复探;二看探头位置。

主要看各种角度探头在接头上的位置,确保接头范围内各种伤损的检测;三看接头状态。

遇有轨面不良、接头空吊及大轨缝接头应采用仪器和手工检查相结合。

2.应注意分辨仪器报警音响,随时观察波形显示。

3.注意接头1m范围内的核伤检查。

4.薄弱接头的探测要求:
①异型接头探测应注意探测声程的调整和波形分析。

②要加强对不良地段(如:绝缘、高低、马鞍型接头)的探测,确保探头与轨面的耦合。

③双线地段应加强对迎着列车一端钢轨第一孔裂纹的探测。

④手工锯制轨应作为接头探伤的重点。

凡发现乙炔气割或烧孔钢轨应迅速通知养路工区及时更换。

第26条钢轨焊缝探伤
1.焊缝的一般探伤:必须“站停看波”。

要加强对热影响区范围内轨头核伤及轨腰范围内斜裂和轨底横向裂纹、轨头下颚水平裂纹等特殊伤损的探测。

疲劳区段应重视钻孔加固后螺孔裂纹的探测。

2.焊缝的全断面探伤
①探伤前的准备:每一探伤周期前应由工长组织焊缝组人员重
新学习探伤工艺和安全作业标准。

校正仪器的时基线,按要求在试块上校准探伤灵敏度并进行有效存储。

检查工具备品、防护用品、伤损记录卡(簿)和通知书。

②探伤中的要求:新焊接焊缝探伤在推瘤和打磨以后进行,焊缝处温度应冷却至40℃以下或自然轨温,探测面不应有焊渣、焊瘤或严重锈蚀。

探伤前应对焊缝两侧的探测面铲除锈污,拆除探测范围内的扣件,拆除扣件由综合区段通知线路工区配合完成。

扫查方式应符合TB/T2658.21标准的相关规定,探头在探测面移动时,要平稳均匀,并采用仪器检查和眼看、尺量、手摸等人工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发现伤损,双人双机校对确认,同时作好探伤记录。

③探测范围:焊缝横断面各个部位,铝热焊焊缝扫查应遍及焊缝全宽度(钢轨纵向)。

焊缝探伤应包括焊缝和热影响区在内的整个钢轨焊接接头(自焊缝中心向两侧各延伸200mm)。

④探测时间:每个焊缝探测时间应不少于5分钟。

第27条道岔部位探伤。

1.探伤前,作业负责人应提出道岔探伤重点部位。

2.严格执行正、反向探测(GCT-8C型探伤仪除外),探测中要慢走细探注意回波报警提示,轨面有油污时要先擦净后探伤。

3.入冬前,探伤工区应对正线道岔曲基本轨加强探测。

4.尖轨部位探伤时应注意探头与轨面的耦合情况,同时应结合手工检查,仪器探测区域为轨面宽度大于50mm的部位。

5.高锰钢整铸辙叉,应手工检查,钢轨组合辙叉必须采用仪器
探测和手工检查相结合。

6.加强岔前岔后引轨接头处的探伤。

7.可动心轨应加强仪器和手工检查。

除正常探伤外,线路工区应定期对可动心轨进行手工检查。

第28条曲线钢轨探伤
1.仪器进出曲线应随时清除探头和走行轮上的残留油污,确保探头与轨面耦合良好。

2.小半径曲线(R≤600米)应慢走细探,根据上股侧磨、下股压宽程度,调整探头在轨面上的横向位置,适当提高探伤灵敏度,盯波检查。

严重侧磨的曲线上股,应注意轨面与探头的耦合。

油污较多时,应擦掉夹板卡损部位的油污,仔细观察以防夹板卡损引起轨头横向裂纹漏检,进出曲线时,及时调整探头横向位置。

3.若曲线鱼鳞纹或轨面剥离严重,影响钢轨探伤时应向技术室提出更换钢轨建议。

未更换前探伤工区要加大耦合水量,慢走细探。

第29条隧道内探伤
1.长大隧道内探伤前应清除轨面锈污,探测时应提高增益,加大水量,放慢速度。

对隧道内钢轨锈蚀严重的,要注意0°探头底波显示的变化及37°探头对轨底横向裂纹和夹板卡损伤的探测。

2.发现可疑波形必要时结合手工检查,综合判伤。

第30条道口钢轨探伤
道口轨面不洁时,应执行“一扫、二冲、三探伤”的作业要领。

道口内钢轨锈蚀严重,要注意0°探头底波显示的变化及37°探头对轨底横向裂纹的探测。

第31条桥梁钢轨探伤
上桥前应认真检查小车的机械部件、机具备品,以防松动跌落。

凡发现可疑波形,而又无法拆检的接头,应通知线桥工区拆检。

对未达到判伤标准的处所应作记录,打上明显标记,以便监控复查。

第十章其他设备及站专线探伤
第32条站专线探伤。

1.站专线探伤应明确所探股道的起、讫位置(岔号)。

2.根据轨型和钢轨状态变化应随时调整探测声程和探伤灵敏度。

遇有泥沙、油污、煤渣等杂物应及时清除,加强对严重锈蚀轨的探测。

确因轨面锈蚀严重,则用手工检查代替,若遇有机车、车辆压道无法探伤,做好记录,及时安排补探。

第33条成段更换钢轨的探伤
1.成段更换钢轨或再用轨,在线路验交前,技术室安排综合区段进行探伤,并在三个月内加强检查和监视。

2.新轨探伤时应加大水量提高探伤灵敏度,注意对轨面剥落掉块、严重压痕、轨腰纵向及轨底划痕等缺陷的检测。

3.新钢轨在验交后三个月内,若连续两个周期内发现同类型、同炉号的伤损轨,综合区段或线路区段应及时通知技术室或分管段长,制定防范措施,并将伤轨情况逐级上报。

第十一章钢轨探伤车及数字探伤仪可疑波形的复核
第34条探伤车伤损的复核。

1.根据探伤车提供的钢轨伤损通知书,地面复核组要及时对伤损进行复核,确认后及时通知线桥工区或区段进行更换。

在“钢轨伤损通知单”上详细填写复核结果,在三日内将复核结果报综合区段。

2.探伤车在检测数据回放中发现钢轨伤损较大,有随时发生折断的危险伤损时,根据探伤车检测人员发出的“危险伤损通知单”,段随车人员要立即通知探伤工区组织探伤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后及时通知段调度、线桥区段或线桥工区进行更换或处理,并在24小时内由段调度将伤损的复核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分管段长。

3.对于伤损复核组未复核到的伤损,探伤工区要在通知单下发两个探伤周期内做为重点进行探伤检查。

4.按照探伤车提供的“钢轨伤损通知单”的地点、GPS值、伤损部位、类型由副工长(班长)或Ⅱ级探伤工在前后50米正反方向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探测速度不得超过2Km/h,同时适当提高探伤灵敏度,加大水量并根据探伤车提供伤损部位调整探头横向位置。

复核组成员应具有丰富探伤实践经验。

第35条数字仪器可疑波形复核
1.疑似伤损定性及复核要求。

根据伤损性质、线路运量和钢轨状态等因素对回放分析结果进行综合判定,疑似伤损(包括探测范围内的轨头核伤,钢轨接头部位孔裂及其它部位伤损,导线孔孔裂,钢轨的水平、纵向裂纹,轨腰斜裂纹,钢轨轨底裂纹,焊缝伤损等)复核定级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⑴Ⅰ类伤损:疑似轨头核伤、轨腰斜裂、轨底横向裂纹、长大孔裂等易造成断轨的伤损。

①回波特征:多通道或单通道回波显示,回波位移量大,完全符合伤损回波特点,周期对比分析后各种参数确定伤损属同一位置且有明显发展变化的。

②疑似伤损所处线路位置为大运量正线区段,特别是探伤重点地段(长大桥隧内、曲线、道岔区等)或曾发生责任断轨的地段。

③经区段两级回放分析共同确认的疑似伤损。

④探伤数据显示现场作业执机手标准化作业执行不良、业务素质较差的。

⑤钢轨状态严重不良地段。

⑥符合上述情况的伤损必须在24小时内复检。

⑦复核后未见异常回波的进行周期跟踪复核。

⑵Ⅱ类伤损:
①工长和工区回放分析员或区段回放分析员确认的排除Ⅰ类伤损部分条件的疑似伤损。

②主要由于现场标准化作业不到位,未对疑似回波进行“无伤标记”确认和校对的。

③符合伤损部分回波特征,周期对比分析回波变化不明显的。

④综合区段根据探伤作业计划,冬季3日内,夏季4日内安排现场复核。

⑶Ⅲ类伤损:
①经Ⅰ、Ⅱ类疑似伤损复检或探伤车提供的伤损报告复检后未见异常波形的处所。

②长期盯控的探伤重点地段、特殊伤损跟踪记录台账提示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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