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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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政策解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薛剑光
一、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金属非金属矿山7万多座,其中金属矿山8000多座,地下开采矿山近1万座;还有在建矿山1万多座。

全国共有尾矿库近12000座,在建尾矿库1500多座。

2001至2010年的10年间,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共发生各类事故16794起,死亡21259人,平均每年事故死亡2000多人。

10年间发生了7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共死亡794人。

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要求: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6个安全生产
强制标准,于2011年9月1日实施:
AQ2031-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AQ2032-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
AQ2033-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AQ2034-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
AQ2035-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
AQ2036-201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
2011年7月13号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

时限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保障资金投入,明确进度安排,确保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现有生产企业
现有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结合矿山实际进行“六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总结。

逾期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的地下矿山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

新建矿山企业
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要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内容,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要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内容,未建设“六大系统”的地下矿山一律不得投入生产。

设计要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均应进行设计,并鼓励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三个系统的融合。

没有技术力量自行进行设计的矿山企业,要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服务机构进行设计。

竣工验收
安全设施设计已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正在进行建设施工的地下矿山,应由原设计单位补充完善“六大系统”设计,并按照设计建设“六大系统”,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设施及“六大系统”建设情况整体验收。

监督检查
新建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中未包含“六大系统”的不予审批,未建设“六大系统”的不予验收通过,未按期补充建设“六大系统”的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准
监测监控系统主要有4个方面的内容:
一、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人员进入独头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从进风侧进入,一旦报警应立即撤离。

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采用传感器对炮烟中的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进行在线监测。

二、通风系统监测
井下总回风巷、各个生产中段和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应设置风压传感器;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

三、视频监控
提升人员的井口信号房、提升机房,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以及井下爆破器材库、油库、中央变电所等主要硐室,应设视频监控。

四、地压监测
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或变形监测,并应对地表沉降进行监测;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监测。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

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等功能。

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紧急避险系统: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按照110%的比例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

要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

要考虑金属非金属矿山的灾害特点合理设置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求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m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距中段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000m的生产中段,应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压风自救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可以与生产压风系统共用。

压风自救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地点有效供风时,可以安装在风源质量不受生产作业区域影响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的井下地点。

安装地点:
各主要生产中段和分段进风巷道的压风管道上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压风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向外每隔200~300m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

有毒有害气体涌出的独头掘进巷道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的压风管道上应安设压风自救装置。

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的压风管道上应安设一组三通及阀门;压风管道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内,并设置供气阀门。

供水施救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可以与生产供水系统共用,施救时水源应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优先采用静压供水,当不具备条件时,采用动压供水。

安装地点和压风自救系统要求相同。

通信联络系统:
必须建设完善有线通信联络系统,无线通信联络系统可以作为有线通信联络系统的补充。

通信线缆应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

终端设备安装地点:
井底车场、马头门、井下运输调度室、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井下各中段采区、主要泵房、主要通风机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提升机房、井下爆破器材库、装卸矿点等。

安标产品管理
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需要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否则不得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中使用。

(注:以上内容为薛剑光处长在2011中国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链商峰会暨救生舱技术专题交流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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