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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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是指国家为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全民参与,责任落实。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事故应急救援三个方面进行。
第五条国家将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进行自查自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经过培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确保事故信息的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体系,严格执法,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开展。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督促,对严重隐患要及时通报,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原因、经验教训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重点关注高风险行业和领域,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性和深度性。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监管数据共享,与其他部门协作,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的整体合力。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国家应建立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救援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警和快速响应机制,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第十九条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提升救援能力和效率。
第二十条应加强事故后续处理及事故善后工作,完善事故影响评估和损失赔偿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关闭停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未尽事宜,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以上为国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文,自立法部门颁布后正式生效。
希望各级政府、生产经
营单位、监管机构和全社会共同遵守,共同推动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