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协定(RTA)与WTO关系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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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贸易协定(RTA)与WTO关系之探讨
作者:曾莉王月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0年第12期
【摘要】鉴于区域经济一体化(RTA)与多边贸易体制(WTO)之间存在着冲突和矛盾,本文对RTA与WTO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RTA与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WTO多边贸易体制在其宗旨和目标上具有兼容性;WTO对RTA的规制确立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主导地位,并将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置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之中;RTA与WTO将依然并行发展,并趋向多边一体化。
【关键词】国际贸易体制;金融危机
区域贸易协定(RTA-Regional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RTA)已成为世界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1世纪以来,区域贸易更是有增无减。
截止今日,已生效的RTA已达225个。
[1]目前,多边贸易体制一定程度上承认区域集团,并开始适当调和并监控区域集团的发展,形成一种区域贸易协定(RTA)对WTO既有冲击又与WTO相协调的状况。
一、RTA与WTO之间的关系
RTA削弱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多边性多边贸易体制。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两者之间的这种不一致性是由两者本身各自的特点决定的,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自身的排他性和歧视性必然与倡导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多边贸易体制的非歧视性、开放性等基本精神存在差异,这样,就使矛盾与冲突的存在成为可能。
为更好的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有必要对多边贸易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则进行完善。
二、对WTO最惠国待遇原则构成严重挑战
RTA的迅猛发展,对多边贸易制度正造成史无前例的冲击。
最惠国待遇是GATT/WTO最根本的原则。
该原则在多边贸易制度中的地位在GATT/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得到反复确认,已经成为WTO规则的基石。
1、RTA对WTO的冲击
RTA优惠与WTO最惠国待遇的冲突RTA给区内成员带来了很大利益,对区内成员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从本质上讲,RTA给予区内成员间的更为优惠的贸易待遇,实际上是对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侵蚀。
因为RTA要求区内成员间相互给予更多的
贸易优惠,这就将本来属于区外成员的贸易机会通过协定的方式合法地转移到区内,导致贸易转移效果十分明显。
各RTA都有关于内部成员贸易优惠的相关规定,而且RTA并没有直接涉及区外成员的贸易待遇问题,而是通过给予区内成员更多贸易优惠的方式进行。
因此给区内成员间消除的贸易壁垒,对区内成员是优惠,而对区外成员来说无异于增加一道相关的贸易壁垒。
WTO虽然对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公平的自由贸易制度有所帮助,但无法将该制度确立为普世的制度,RTA成员从区域安排中直接受益而为RTA赢来了快速发展机遇。
但RTA以区域安排为主导,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WTO中最惠国待遇所设计的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普遍平等的目的。
2、 WTO规则关于区域贸易优惠与最惠国待遇关系的协调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作用都很重要,因此对两者之间存在的冲突与矛盾进行协调,以更好的使两者都进行世界贸易制度的协调。
能否实现两者之间冲突的协调,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WTO要严格贯彻实施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贸易自由化规则,保证争端解决机制顺利运作,杜绝违规行为逍遥法外的现象的出现,排除阻碍贸易自由化的形形色色的壁垒,缓和各成员间的紧张贸易关系;另一方面,WTO各成员方也不能安于现状,必须展开新一轮多边谈判,解决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根据新的形势不断完善WTO的规则体系,寻求国际经济秩序的新突破,使得该秩序更好地平衡世界各国的经济利益,建立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
三、 RTAs与原产地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原产地规则的协调与统一是多边贸易体制一直努力的方向。
然而,各种RTA的运作却越来越偏离这一方向。
原产地规则是自由贸易区内的进口成员确定有关货物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和防止贸易转移(即非自由贸易区成员通过一个低关税的自由贸易区成员将货物出口到另一个维持高关税的自由贸易区成员)的基本手段。
目前,除了欧共体、欧洲自由贸易区、中欧国家和波罗的海国家之间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建立了协调性的泛欧洲制度外,世界上各个RTA 都有自己独立的原产地规则。
其结果是,一国参加了多少个RTA就会拥有多个原产地规则,一国的出口商在从产品出口中将不得不对产品和相应的资料文件不断地做出调整,以满足各种不同的原产地规则要求。
这造成原产规则更加复杂化,大大增加了贸易成本,从根本上妨碍了多边贸易制度的根本任务—全球贸易自由化。
WTO对区域经济组织的原产地规则无明文规定,而各区域经济组织各自实施了很多不同名目的原产地判断方法,标准十分混乱,原产地规则成了区域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获取特惠的资格规范。
针对这种情况,WTO应改变以往只需重点跟踪区域协定中关税政策,而忽视原产地规则的思路,采取强硬态度规制和整顿原先放纵的各区域组织实施不同名目、标准各异的原产地判定办法混乱局面。
因此,WTO有必要制订一项禁止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实施歧视性原产地规则的多边规范,以防止原产地规则被用作贸易保护的工具。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21世纪仍是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体制并行发展、相互作用的世纪。
但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将如何发展?对此,笔者认为:
第一,RTA与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在其宗旨和目标上具有兼容性。
区域贸易协定是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有力补充而不是替代,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走向全球一体化的必要阶段,区域经济组织范围不断扩大并逐步走向联合,必将推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第二,WTO对RTA的规制确立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主导地位,并将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置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之中。
这些规定包括:GATT1947第24条及其谅解、GATS第5条、“授权条款”等。
一方面,WTO承认RTA对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推进作用,从而对其采取了“宽容”的态度;另一方面,规制和执行上的“宽松”也使多边贸易体制受到威胁,成为WTO改革和完善的新课题。
第三,RTA与WTO将依然并行发展,并趋向多边一体化。
对从区域到多边的发展之路,本文认为应以开放的地区主义为指导原则,消除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消极影响;展开WTO自身的改革,规范严密化,强化审查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救济功能;并对WTO框架中RTA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
但是,RTA尽管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它毕竟是具有很大局限性的。
WTO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其解决世界贸易争端的机制也是任何自由贸易区都无法替代的。
但在目前贸易保护主义日渐抬头和WTO多边自由贸易谈判难度加大的情况下,RTA作为WTO的补充和推进器,是一个较为理想的现实选择。
欧盟、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业已成功的区域贸易合作,都勿庸置疑地说明RTA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
事实上,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就如同支撑世界经济列车的“双轨”,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将会各自客观存在并相对独立地发挥着作用。
若要过急地完成“并轨”,在客观上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上也是难以实现的。
只有因势利导、化解冲突、协调互动,才是应当采取的正确选择。
【注释】
[1]数据来源于WTO官方网站.
【作者简介】
曾莉(1979.2- )女,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王月(1976.4- )女,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兰州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