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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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书写规范是指会计工作人员,在经济业务活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中,对数码和文字的一种规范化书写以及书写方法。

书写规范是衡量会计人员素质高低的标准之一。

一、阿拉伯数字的书写
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

字体自右上方向左下方倾斜约60度为宜,字体高度不要超过行高的1/2,要求字迹工整,大小均匀,清晰美观。

在印有数位线的凭证、账簿、报表上,每一格只能书写一个数字,不得几个字挤在一个格子里。

也不得在数字中间留有空格。

6、8、9、0等带有圆圈的数字,圆圈必须封口;“6”字要比一般数字高出1/4,“7”和“9”字要向下(过底线)超出1/4。

二、汉字大写数字的书写规范
中文大写数字主要有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整(正)。

中文大写数字是用于填写防止涂改的银行结算凭证、收据等,书写时除满足文字书写基本要求外,还要求不能写错。

如写错,则必须作废重写。

三、大小写金额的书写规范
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如人民币符号“¥”。

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币种单位。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只有分位金额的,在元和角位上各写一个“0”字,并在元和角之间点一个小数点,如“¥0.06”;元以上每三位要空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书写,如:¥300 248 120.06。

也可以以三位一节用“分位号”分开,如:¥300,248,120.06。

在有数位线的凭证和账表上书写数字,应对应固定的数位填写,不得错位。

只有分位金额的,在元和角位上均不得写“0”字;只有角位和分位金额的,在元位上也不得写“0”字;分位是“0”的,在分位必须写“0”,角、分位都是“0”的,在角、分位各写一个“0”字,不得用“—”代替。

四、票据日期的书写
银行结算的票据日期必须大写。

如,2007年8月8日,填写票据时必须写成“贰零零柒年捌月零捌日”。

一、会计凭证的填制规范
(一)原始凭证填制规范
1. 原始凭证的填制内容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4)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6)经营业务内容。

(7)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位和金额。

2. 原始凭证的填制方法
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①经济业务内容真实合法。

原始凭证填制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完整,同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和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②填制要及时。

原始凭证必须按照经济业务的执行情况完成。

及时填制,并按规定程序传递原始凭证,保证会计信息的时效性。

③项目要齐全。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要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填写手续要齐备,文字说明要简明扼要。

④经济责任要明确。

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和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原始凭证填制的其他要求:
①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②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套写,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③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④职工因出差等原因的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收回剩余款时,应当另开收款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⑤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日期和文件字号。

(二)记账凭证填制规范
1. 记账凭证的填制内容
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1)凭证的名称。

即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或记账凭证。

(2)凭证的填制日期和编号。

填制日期通常以年、月、日表示,按月编排统一序号。

(3)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摘要即摘录其主要内容。

针对不同的经济业务做不同的文字表述。

(4)会计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

包括对应的一级科目和所属的明细科目及其发生额、合计数。

(5)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除错账更正和月末结账外,记账凭证后面都要附有相应的原始凭证。

同时附件张数的数字应当大写。

(6)有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

包括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等。

如为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2. 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
(1)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基本要素填制要求:
①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

填制记账凭证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后填写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②日期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日期一般应为填制记账凭证当天的日期。

但月末结转业务的凭证,按当月最后一天的日期填写。

③摘要的填写。

摘要是对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填写时既要简明,又要确切。

必须针对不同的经济业务特点,考虑到登记账簿的需要,要有简明扼要的语言,且正确表达出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

④会计科目的填写。

必须按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填写,不得只写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⑤金额数字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金额必须与原始凭证的金额相符;金额的登记方向、大小写数字必须正确,符合数字书写规定;在填写金额数字时应平行对准借贷栏次和科目栏次,防止错栏串行;在合计数字前面应填写货币符号“¥”,不是合计数不填写货币符号。

⑥编号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编号方法有多种,在使用通用凭证时,可按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编号。

采用专用记账凭证的,如现金收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银行存款收款凭证、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可采用分类编号。

例如,现收第×号、银收第×号等。

无论采用哪一种编号方法,都应该按月顺序编号,即每月都从1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

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或者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


业务需要填制两张记账凭证,就可以编制6,6。

⑦注销凭证空行。

记账凭证应按行次逐项填写,不得跳行或留有空行。

对记账凭证中的空行,应划斜线注销。

划线应从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划到合计数行上面的空行,注意斜线两端都不能划到金额数字的行次上。

⑧记账凭证附件张数的计算和填写。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的计算,一般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

如果原始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则应把所附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入附件的张数之内。

但报销差旅费等零散票据时,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将该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的记账凭证上注明“原始凭证×张,附在第×号记账凭证上”,以便复核和日后查阅。

同时还可以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⑨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生错误,则应按照错账更正的方法进行更正。

⑩记账凭证的签名盖章。

记账凭证填制完成后,需要由有关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以便加强凭证的管理,明确会计人员的经济责任,互相监督。

(2)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

①通用记账凭证的填制。

采用通用记账凭证的单位,是将企业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都填制这一种凭证。

日期按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写;“摘要栏”填写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会计科目”栏分别填写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应借应贷的全部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借方科目应记金额在借方科目同行的“借方金额”栏填写,贷方科目应记金额在贷方科目同行的“贷方金额”栏填写,借、贷方金额合计数应相等。

同时在凭证上注明凭证的编号和所附原始凭证,最后由填制凭证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②专用记账凭证的填制。

各种形式的专用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不同,其格式和填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下面分别介绍各自的填制方法。

现金收款凭证和银行存款收款凭证的填制。

收款凭证应根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

收款凭证是以借方科目为主,它的左上方固定为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而贷方栏内应填入与借方科目对应的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金额栏根据原始凭证的实际金额填写,合计栏既表明贷方金额又表明借方金额;账页栏内标明所登记的账簿页数,注明“√”以表示登记入账;编号可按“现收字第×号、银收字第×号”分别统一编顺序号;同时附上附件张数;最后是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现金付款凭证和银行存款付款凭证的填制。

付款凭证应根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支出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

付款凭证是以贷方科目为主,它的左上方固定为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而借方栏内应填入与贷方科目对应的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金额栏根据原始凭证的实际金额填写,合计栏既表明借方金额又表明贷方金额;账页栏内标明所登记的账簿页数,注明“√”以表示登记入账;编号可按“现付字第×号、银付字第×号”分别统一编顺序号;同时附上附件张数;最后是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之间的划转业务,如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将现金存入银行,这两笔业务,为了避免重复记账,只编制付款凭证,不编制收款凭证。

当发生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业务,只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当发生现金存入银行的业务时,只编制现金付款凭证。

转账凭证的填制。

转账凭证是根据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款业务的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的。

其填制方法与通用记账凭证基本一致。

在转账凭证中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下填写有关经济业务涉及的一级科目和所属明细科目,借方科目反映的金额记在借方科目同行的“借方金额”栏内,贷方科目反映的金额记在贷方科目同行的“贷方金额”栏内。

借方科目在先,贷方科目在后。

在合计栏内,借方金额应该等于贷方金额。

同时在凭证上注明凭证的编号和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最后由填制凭证人员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转账凭证的编号按“转字第×号”统一排序编制。

二、会计凭证的审核规范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对审核原始凭证做出了规定:第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这是法定职责。

第二,会计
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

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验收证明,以确认实物已经验收入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有关原始凭证时,应当根据要求查验验收证明。

第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会计法》的上述规定精神,既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也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经办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三、会计凭证的更正规范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果是自制的原始凭证有错误,应当由开出原始凭证的单位重新开出正确的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填制人员的签章。

如果是外来的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退回原单位重新开出正确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如果有错误,在未记账之前,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如果已经记账才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必须进行正确的更正。

四、会计凭证的保管规范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以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保存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做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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