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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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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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3号)规定,进一步做好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市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为了实施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修改、废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补充。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

全面推行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核,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
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
(一)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明确审核范围,严格规范审核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8〕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2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3号),以及《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丽政发〔2018〕30号)要求,建立健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有关合法性审核的工作机制,明确审核范围以及具体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的范围,列明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管理事项类别。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起草部门应自行把关。

对拟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代拟稿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代拟稿,应当先由起草部门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确保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程序规范完备、内容合法有效。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报送市人民政府。

(二)严格把关合法性审核的重点内容
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禁出现合法性审核流于形式、审而不核等问题。

对拟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应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市人民政府法定权限;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市人民政府权力或者减少市人民政府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

对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文件,应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依据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三)统一使用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
合法性审核意见使用统一的格式规范,具体格式附后。

各部门制发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内容完备、引用法律法规准确无误。

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以报文单位名义制发,加盖单位印章。

三、加强收文审核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将在收文审核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合法性审核的把关,从2019年2月1日起,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中如未按照要求附有合法性审核意见或合法性审核意见不规范的,以书面退文方式退回报文单位补齐合法性审核意见后重新报送。

对不按照要求报送的地区和部门将适时进行通报。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规范
2.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规范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规范
关于《×××××××××(送审稿)》
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经研究,《×××××××××(送审稿)》不违反《××××××》、《××××××》等法律法规和《××××××》、《××××××》等有关上位文件规定。

制定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市人民政府法定权限;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市人民政府权力或者减少市人民政府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是否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单位印章
201×年×月×日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2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规范
关于《×××××××××》
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经研究,《×××××××××》不违反《××××××》、《××××××》等法律法规和《××××
××》、《××××××》等有关上位文件规定。

决策主体是否合法;决策依据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单位印章
201×年×月×日
(联系人及电话:×××)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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