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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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
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1.22
•【文号】汇发[2012]60号
•【施行日期】2012.11.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
工作的通知
(汇发[2012]60号)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要求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十二五”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的重要电子政务系统,是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便利化、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
为做好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准备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2年12月3日起进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账户信息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安排
(一)中国工商银行自2012年12月3日开始,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的要求,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账户信息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
(不含双边贷款、对外担保履约、QFII、RQFII、QDII、股权激励计划等银行代客业务和银行月度资产负债信息)报送试点。
自2013年1月14日开始,中国工商银行增加双边贷款、对外担保履约、QFII、RQFII、QDII、股权激励计划等银行代客业务和银行月度资产负债信息的报送。
(二)其他境内银行自2013年1月14日开始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账户信息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含QFII、RQFII、QDII、股权激励计划等银行代客业务和银行月度资产负债信息)。
完成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账户信息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接口验收和联调工作的银行,应尽快启动数据报送,并在启动数据报送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启动日期报所在地外汇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汇总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银行在接口联调时上报的接口方式对生产环境进行设置。
未能在2013年1月14日开始报送外汇账户内结售汇和账户信息的银行,由于信息缺失原因,暂无法为辽宁、陕西、浙江(不含宁波,以下均同)、大连等参加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试点的地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业务。
未能在2013年1月14日前完成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适当延后报送数据,但报送数据的时间不得晚于2013年3月31日。
(三)首次数据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应按照《首次报送数据范围》(见附件1)做好各类业务数据的准备和首次报送工作。
延后报送数据的境内银行也应按照《首次报送数据范围》进行补报。
(四)各分局自2013年4月1日起,对本分局辖区内报送数据和相关的纸质报表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确保上述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对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银行,各分局应及时与银行沟通,解决数据质量问题。
各分局应在2013
年4月20日前将数据质量评估报告报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财务公司账户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汇发[2012]55号)要求开发了账户信息接口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报送账户信息的时间要求参照其他境内银行执行。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中《银行资本项目数据采集规范(1.0版)》和《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0版)》修订为《银行资本项目数据采集规范(1.1版)》(见附件3)、《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1版)》(见附件4)。
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试点安排
(一)试点内容
自2013年1月14日起,在辽宁、浙江(不含宁波)、陕西、大连等四个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试点。
试点内容包括上述试点地区外汇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为辖内主体办理的各类资本项目业务以及境内银行为在全国范围内为试点地区主体办理的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二)试点要求
1、试点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安排。
试点分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试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试点工作。
试点分局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应包括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国际收支部门和科技部门的人员。
在试点期间,参与试点的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
2、试点分局应按《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方案》(见附件2)要求组织开展辖内试点工作。
3、试点分局应建立简报制度,及时反映试点情况。
4、试点分局应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对系统试点进行评估和总结,就资本
项目信息系统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提出改进建议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5、试点期间的相关工作安排,将通过外汇局内部邮箱发送给试点分局,试点分局应及时关注邮箱中发布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组织相关培训,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各自分支机构。
在试点工作中,如遇问题需要咨询,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推广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 68402125(业务)、68402519(技术)。
传真电话:68402208。
外汇局内网邮箱:*****************。
附件:1.首次报送数据范围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方案
3.银行资本项目数据采集规范(1.1版)(略)
4.外汇账户数据采集规范(1.1版)(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1月22日附件1:
首次报送数据范围
┏━━━━━━┳━━━━━━━━━━━━━━━━━━━━━━━━━━━━━━━━━━━━━━━━━━━┓
┃数据内容┃首次报送数据范围┃
┃
┣━━━━━━━━━━━━━━━━━━━━━━┳━━━━━━━━━━━━━━━━━━━━┫
┃┃中国工商银行┃其他境内银行┃
┣━━━━━━╋━━━━━━━━━━━━━━━━━━━━━━╋━━━━━━━━━━━━━━━━━━━━┫
┃外汇账户内┃自2 01 2年1 2月1日以来发生的逐笔外汇账户┃自2 01 3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逐笔外汇账┃
┃结售汇┃内结售汇数据。
┃户内结售汇数据。
┃
┣━━━━━━╋━━━━━━━━━━━━━━━━━━━━━━╋━━━━━━━━━━━━━━━━━━━━┫
┃账户┃截至2 01 2年1 1月3 0日尚未关户账户的开户信┃截至2 0 1 2年1 2月31日尚未关户账户的开┃
┃┃息及其每日收支余信息。
其中:1 1月3 0日的┃户信息及其每日收支余信息。
其中:1 2月┃
┃┃日末余额大于零的账户,应将日末余额报送为┃31日的日末余额大于零的账户,应将日末┃
┃┃当日收入,支出为零;1 1月3 0日的日末余额┃余额报送为当日收入,支出为零;1 2月31┃
┃┃小于零的账户,应将日末余额报送为当日支出,┃日的日末余额小于零的账户,应将日末余额┃
┃┃收入为零。
┃报送为当日支出,收入为零。
┃
┣━━━━━━╋━━━━━━━━━━━━━━━━━━━━━━╋━━━━━━━━━━━━━━━━━━━━┫
┃外债┃截至2 01 2年1 1月3 0日余额大于零的外债的签┃截至2 0 1 2年1 2月31日余额大于零的外债┃
┃┃约信息及其变动信息/余额信息。
其中,需要报┃的签约信息及其变动信息/余额信息。
其中,┃
┃┃送变动信息的外债,应报送签约信息及其自签┃需要报送变动信息的外债,应报送签约信息┃
┃┃约以来发生的逐笔变动信息;需要报送余额信┃及其自签约以来发生的逐笔变动信息;需要┃
┃┃息的外债,除非居民个人存款外,应报送签约┃报送余额信息的外债,除非居民个人存款┃
┃┃信息及其自签约以来的每日余额信息;非居民┃外,应报送签约信息及其自签约以来的每日┃
┃┃个人存款应报送签约信息及其自2 01 2年1 1月┃余额信息;非居民个人存款应报送签约信息┃
┃┃3 0日以来的每日余额。
┃及其自2 01 2年1 2月31日以来的每日余额。
┃
┣━━━━━━╋━━━━━━━━━━━━━━━━━━━━━━╋━━━━━━━━━━━━━━━━━━━━┫
┃对外担保┃截至2 01 2年1 1月3 0日担保责任余额大于零的┃截至2 0 1 2年1 2月31日担保责任余额大于┃
┃┃对外担保签约信息及其自签约以来发生的变动┃零的对外担保签约信息及其自签约以来发┃
┃┃信息和责任余额信息。
┃生的变动信息和责任余额信息。
┃
┣━━━━━━╋━━━━━━━━━━━━━━━━━━━━━━╋━━━━━━━━━━━━━━━━━━━━┫
┃国内外汇贷┃截至2 01 2年1 1月3 0日余额大于零的国内外汇┃截至2 0 1 2年1 2月31日余额大于零的国内┃
┃款┃贷款签约信息及其自签约以来发生的变动信┃外汇贷款签约信息及其自签约以来发生的┃
┃┃息。
┃变动信息。
┃
┣━━━━━━╋━━━━━━━━━━━━━━━━━━━━━━╋━━━━━━━━━━━━━━━━━━━━┫
┃境外担保项┃截至2 01 2年1 1月3 0日余额大于零的外保内贷┃截至2 0 1 2年1 2月31日余额大于零的外保┃
┃下境内贷款┃签约信息及其自签约以来发生的变动及履约信┃内贷签约信息及其自签约以来发生的变动┃
┃┃息。
┃及履约信息。
┃
┣━━━━━━╋━━━━━━━━━━━━━━━━━━━━━━╋━━━━━━━━━━━━━━━━━━━━┫
┃外汇质押人┃截至2 01 2年1 1月3 0日余额大于零的外汇质押┃截至2 0 1 2年1 2月31日余额大于零的外汇┃
┃民币贷款┃人民币贷款签约信息及其自签约以来发生的变┃质押人民币贷款签约信息及其自签约以来┃
┃┃动信息。
┃发生的变动信息。
┃
┣━━━━━━╋━━━━━━━━━━━━━━━━━━━━━━╋━━━━━━━━━━━━━━━━━━━━┫
┃人民币结构┃截至2 01 2年1 1月3 0日仍未终止的人民币结构┃截至2 0 1 2年1 2月31日仍未终止的人民币┃
┃性存款┃性存款签约信息及其自签约以来发生的利息给┃结构性存款签约信息及其自签约以来发生┃
┃┃付信息、资金流出入和结购汇信息。
┃的利息给付信息、资金流出入和结购汇信┃
┃┃┃息。
┃
┣━━━━━━╋━━━━━━━━━━━━━━━━━━━━━━╋━━━━━━━━━━━━━━━━━━━━┫
┃银行资产负┃2 01 2年1 2月末银行资产负债数据。
┃2 0 1 2年1 2月末银行资产负债数据。
┃
┃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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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 2 01 2年1 2月QFII数据。
┃2 0 1 2年1 2月QFII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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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FII┃ 2 01 2年1 2月RQFII数据。
┃2 0 1 2年1 2月RQFII数据。
┃
┣━━━━━━╋━━━━━━━━━━━━━━━━╋━━━━━━━━━━━━━━━┫
┃QDII┃ 2 01 2年1 2月QDII数据。
┃2 0 1 2年1 2月QDII数据。
┃
┣━━━━━━╋━━━━━━━━━━━━━━━━╋━━━━━━━━━━━━━━━┫
┃股权激励计┃2 01 2年1 2月股权激励计划数据。
┃2 012年12月股权激励计划数据。
┃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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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方案
一、试点内容试点分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辖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境内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试点地区的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二、试点安排和计划试点工作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一安排下,采用新旧系统并行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试点准备阶段(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1月13日)。
此期间,试点分局仍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账户系统为辖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同时试点分局、境内银行和试点分局辖内主体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试点分局和境内银行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有关设?Z说明》(详见应
用服务平台登录界面的公告栏目)的要求,做好网络、消息传输系统(MTS)、域名和浏览器设?Z。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部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试点分局、境内银行和试点分局辖内主体应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其中,试点分局访问的应用服务平台地址为:http:
//100.1.48.51:9101/asone/,境内银行访问的应用服务平台地址为:http:
//asone.safe:9101/asone/,试点分局辖内主体访问地址为:http:
//。
2、创建外汇局用户。
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业务管理员(一般由业务负责人担任,用户代码 zbxmba,初始密码将另行通知)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局角色说明及用户添加简明手册》(外汇局版)(详见应用服务平台“公告”栏)为本外汇局业务人员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角色(即功能权限)。
如果业务人员在应用服务平台已有业务操作员用户,则应直接分配角色。
3、创建银行用户。
应用服务平台按金融机构标识码为首次业务开通后的银行创建业务管理员(ba)。
如果银行已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办理过外汇业务(如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则该机构的业务管理员已经存在。
否则,银行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应用服务平台将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开通情况为该机构自动生成业务管理员(ba)。
对于首次在应用服务平台办理业务的银行,业务管理员的初始密码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
银行业务管理员(ba)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登录界面的公告栏目)为本机构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角色。
如果业务人员在应用服务平台已有业务操作员用户,则应直接分配角色。
4、创建企业用户应用服务平台按组织机构代码为各类非银行主体(以下统称
企业)创建业务管理员(ba)。
每个企业在应用服务平台上仅有一个业务管理员,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
如果企业已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办理过其他外汇业务,则该企业的业务管理员已经存在;否则,企业应到所属外汇局申请开通,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部署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关闭”功能为申请开通的企业办理业务开通并出具开通通知书,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为开通后的企业生成业务管理员(ba)。
开通通知书包含访问地址、初始密码等信息。
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的“公告”栏)为本机构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角色。
如果业务人员在应用服务平台已有业务操作员用户,则应直接分配角色。
(二)试点阶段(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4月30日)。
该阶段,资本项目业务办理实行新旧系统并行。
1、试点分局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辖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同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账户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1)对于需要核准的资本项目业务,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开立的核准件是银行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
试点分局同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账户系统中开立核准件。
2)对于需要登记或备案但不需要核准的资本项目业务,试点分局同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进行相应的登记或备案。
2、境内银行为各类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时,应首先确认该主体是否为试点地区辖内主体。
如果为试点地区辖内主体,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对于需要核准的资本项目业务,银行同时依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准件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账户系统核准件为被核准主体办理业务。
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核注该核准件。
2)对于需要登记或备案但不需要核准的资本项目业务,银行同时依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业务凭证和电子信息以及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的业务凭证和电子信息为主体办理业务。
3)对于不需要核准、登记或备案而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业务,银行可依据相关法规直接办理。
4)与直接投资有关的各类业务,银行还应按照《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附件2,(汇发[2012]59号)的要求,及时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反馈。
5)试点分局应当将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国有企业套期保值等资本市场项下仍然存续的业务有关信息在系统中办理补登记手续,并向业务主体出具登记凭证。
3、试点期间,除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外,试点分局原则上不应核准辖内主体在试点地区以外的银行开立各类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4、境内银行应督促和协助各类主体及时准确申报涉外收付款、境内收付款、账户内结售汇数据,并认真审核,由于上述数据报送错误,导致无法在核准信息/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间建立关联的,试点分局应要求该主体及相关银行修正原数据信息(原申报号码不变)并按相关要求及时上报。
试点分局可凭修正后的纸质申报单据先行为该主体办理业务,并手工关联该笔交易数据。
5、试点期间,如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及时为辖内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时,试点分局应及时向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和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报告,并先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账户系统为辖内主体办理业务,待总局通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恢复后方可补录相关信息。
在此情况下,试点分局应在向辖内主体出具的相应登记凭证或核准件的“备注”栏中向
银行说明情况。
(三)试点评估阶段(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30日)。
境内银行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告试点分局。
试点分局负责全面总结试点情况,并提出推广意见。
总结报告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报送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