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股软件”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合规管理实务-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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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股软件”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合规管理实务
一、我国证券投资咨询法规历程
证券投资咨询监管法律法规并不多,出台间隔的时间也较
长,但是每个文件都有自己出台的背景及当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于是有些规定已经并不适用现在的市场环境,监管部门在履行其
监管义务时也并不会使用这些过时的规定。

因此了解证券投资咨
询市场历史发展情况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和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
并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重点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合规管理。

20世纪90 年代,跟随着沪深股市的发展,证券投资咨询业
务开始出现,继续发展为专营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并且综合性
的证券公司也开始经营投资咨询业务,设立相应专业部门。

1997 年12月25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
法》及其实施细则,首次开始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施行行政许可,
并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服务范围、市场准入、执业人员资格管理、
咨询业务管理进行了初步的规定。

随着市场的低迷及浮动佣金制的实施,2004 年会员制业务
出现并快速发展,但是会员制业务不久就暴露出以诱导、欺诈方式招收会员、违规推销和承诺收益、涉嫌操纵股价等诸多问题,
各类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引起大量投资者投诉,监管部门从此对证
券投资咨询机构建立了“违规”“非法”的不良印象,行业形象
受到严重损害。

为此,证监会于2006 年1 月颁布实施了《会员
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会员制业务受到清理整顿。

2010 年10 月12 日,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区分“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
资咨询服务”及“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
论、报告”,证监会同时颁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分类
监管,并且将行政许可亦划分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及发布证券研
究报告业务,想要同时获得两种业务资质,机构需提出两项行政
许可申请,并且两个《暂行规定》根据两种不同业务性质分别提
出了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21世纪初,由于IT 业的蓬勃兴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不再
满足于个人对个人的传统委托式咨询服务,而兴起了一种以PC 软件为载体的向投资者提供证券行情、证券资讯、投资建议的服
务模式,例如钱龙、万德、大智慧、同花顺、指南针及益盟操盘
手。

这种服务模式,脱离了传统投资顾问服务,以软件为载体向
所有投资者提供一致的投资建议,具有一对多、标准化投顾服务
的特征。

由于以IT 为载体,投顾服务成本低、服务规模大、业
务发展迅速,但是《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两个
《暂行规定》等适用于传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定中已经有部
分内容并不匹配新的业务形式,于是证监会在2012 年出台了
《关
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
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2)40 号] ,于2013 年1 月1 日正
式实
施。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
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荐股软件”的定义,利用“荐股软件”从
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监管,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许可。

这个规定的出台为中国证监会对于“荐股软件”类证券投
资咨询机构的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外,《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还解
决了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就是这类新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于涉
及到软件行业、IT 行业,可以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
税务筹划存在较多分子公司、关联公司混业经营的问题,持牌机构都在对外使用这些无牌照公司提供服务和收款,导致投资者通常很难识别持牌机构及真正的非法机构,于是在《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中明确
规定了“荐股软件”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必须自行开展推广、销
售、服务业务,不得委托其他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
构和个人代理。

二、市场准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对
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从
事荐股软件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取得中国证券会的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细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我们会发现申请条件非常低,尤其是100 万注册资本,在公司工商登记不再要求注册资本实缴后,这样的规定已经变得可有可
无,准入条件设置的有些落后。

而现实情况中,公司满足了这些
条件是否可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呢?答案是否。

由于历史上会员制业务违规现象严重,造成市场混乱及较多的投资者投诉,中国证监会早就不再开放新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
的申请,反而每年由于有个别机构未通过年检,持牌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减少,例如大智慧在2015 年申请不参加年检因此上海大
智慧XX公司这个名字在2015年从持牌机构名录上去除了。

根据
中国证监会公开的信息,2016 年3 月共仅存84 家持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其中仅有9 家机构从事的是荐股软件类证券投资咨询
业务。

因此近年间行业内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方式一般是通
过企业并购实现的,当然并购方案也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审批。

中国证监会在审批时是有自己的白皮书作为审批标准参照,这个白皮书的具体内容并不对外公开,按照笔者的了解,白皮书上不仅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还要求持牌机构股东不得含有外资成分,且清查的股东一直向上穿透至自然人,这一点值得有并购计划的公司注意。

三、证监会监管重点
在实际监管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
即当地证监局是该机构的监管主体,如果机构在外地设有分支机
构的,则受到分支机构当地证监局及母公司证监局双监管。

对于公司合规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林林总总很多,市场环境时刻也在改变,法律法规的规定总是滞后于市场发展的,因此证监会在履行监管时也会把控一些重点,控制重要风险。

通常证监会对于机构的监管有两个切入点,一是机构年检,检查的项目比较全面,通常都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一项一项进行检查;二是用户投诉,检查的项目不多,但检查非常深入,由于一个用户投诉机构将面临着某一块业务、某一个产品的盘查。

例如,该用户投诉的产品是否普遍存在夸大宣传、承诺投资收益的违规情节,产品研发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顾问从业资格,公司是否与用户按照规定签订了产品协议,公司是否以其他
公司账户向用户收取了费用等。

四、公司合规管理重点
公司要开展自己的合规管理,首先要有自己的合规管理队伍,并且根据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合理的合规管理架构。

例如,公司高层中应有一名合规管理负责人,对公司整体业务的合规负责,同时设置合规部,对公司具体的合规事项进行管理,同时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在业务部门设置二级合规岗,各分公司应至少设
置一名合规岗来实现合规指标的制定、传达、监督及检查。

在合规管理任务中,笔者认为首先要实现的、也是重中之重的合规
要求,是业务留痕。

为什么业务留痕在合规管理中为重中
之重?一是只有业务留痕才能实现合规监督及检查,没有业务留
痕一切合规管理都是纸上谈兵;二是证监会对于业务留痕的要求
较为严格,在用户投诉检查时如发现机构存在没有做到业务留痕
要求时,都会无条件的认为公司存在用户投诉的违规情节,即使用户可能在投诉中存在夸张描述公司违规情节的现象。

因此,合规管理公司首要解决且重中之重的是业务留痕问题。

关于业务留痕的年限,证监会要求的是“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 年”。

对于这么长的留痕年限要求,笔者认为,保存不少于5 年
是很难做到也是没有必要的,一来五年以前的用户也不会在服务
结束五年后再来向机构或证监会提出投诉;二是对于一个业务规
模普通的公司,五年的电子档案保存会带来非常高的硬件成本,
如果做到推广业务、销售业务、服务业务需要配套相应的软件硬
件系统,将是一笔较大的长期支出;三是根据笔者的经验证监会
一般不会审查机构是否还保留五年前的业务档案,只会审查当用户投诉时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保存了所有业务档案。

因此笔者认
为,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折衷制定自己的档案保存年限要
求,一般不少于两年。

其次,机构应做好相应的风险告知及免责声明,也就是机构应按照要求在推广、销售及服务各业务环节向用户提醒:证券投资的风险、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含义、用户应自行做出证券投资
决策并自行承担证券投资风险。

有人会问,这样写能不能真的免
责还是根本没用?在这里要说明,这项风险提示及免责声明是没
有任何法律瑕疵的,因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本质是提供证券投资
咨询,用户根据机构提供的建议有权选择如何做出自己的证券投资决策,机构不能代为决策,更无法保证收益,因此用户应自行承担证券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这项风险告知及免责声明工作在很多机构、尤其是机构的销售推广部门都是不愿意做的,或者做了
但是很晦涩或者字很小很浅投资者根本看不到,没有达到应有的
提示效果。

其实,做好这样的风险告知及免责声明不仅是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对于机构百利而无害,现实情况是,有很多投诉的用户的诉求都是要求机构赔偿其投资损失,这时候,机构如果适
时地、多次的提醒用户投资风险及机构免责声明,对于机构是有
重要的保护意义的。

第三,机构应设置合规审核岗,对机构所有推广销售服务业务材料进行事前审核,并按照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备。

例如合规审核岗应对机构所有对外的广告文案、销售话术、会场讲稿、服务话术进行审核,在业务前端将违规内容删除或修改,把合规要求灌输给业务前段,对业务前端有一定的合规指导作用。

另外,宣传材料、会场按照证监会要求向监管机构报备,首先也是履行了机构的报备义务,不仅如此,也是在业务过程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良性沟通,试探监管部门对于各种宣传口径的态度。

合规审核
标准也比较简单,基本散落在几个相关规定中,例如禁止虚假宣传、禁止承诺投资收益等。

另外机构做好用户适当性管理,即对用户进行筛选、向合适的用户推荐合适的产品,同时,制定一定的用户投诉升级制度,
让合规部门在用户投诉升级时介入用户投诉,对于机构妥善处理
用户投诉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操作可根据不同机构的实际情况实施,在此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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