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镇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杭富公(银)行罚决字[2021]03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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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镇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杭富公(银)行罚决字

[2021]0331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富公(银)行罚决字[2021]03313号

【处罚日期】2021.08.2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银湖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富阳区(原富阳市)

【处罚对象】刘国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3:27:5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3日傍晚,在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8号万丰电能厂员工宿舍楼4楼,刘国镇为讨要工资谎称要跳楼,导致公安机关、消防、120急救车等公共资源浪费及周围群众围观,后经民警劝解,其主动下楼消除影响。刘国镇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刘国镇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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