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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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1.13
•【字号】鄂政办发〔2014〕61号
•【施行日期】2014.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4〕6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残联《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11月13日湖北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

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

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到2016年底,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龄视力、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明显提高,教育服务残疾学生就业创业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重点任务。

1 提高普及水平。

针对实名登记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

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

2 加强条件保障。

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

建立健全覆
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

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

3 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规模。

1 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

进一步扩大普通学校安排残疾学生随班就读规模,完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每一所随班就读学校均要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完善无障碍设施等,加强对普通学校的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

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努力扩大特殊教育资源。

2 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

进一步巩固国家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成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充分挖掘潜力,扩大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扩大服务范围,让更多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

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可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

3 组织开展送教上门。

各地要积极整合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社区等各方面资源,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社区教育或远程教育等服务,确保相关经费和待遇,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二)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 学前教育。

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地方各级教育、发改、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建立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
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

各市州所在地和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要规划建设一所学龄前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康复教育。

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要设立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或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残疾儿童幼儿园或学前教育部。

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

2 高中阶段教育。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招收残疾学生。

市州所在地和规模较大的特殊教育学校要继续办好残疾人高中教育。

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残疾人特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为残疾学生提供更多选择。

支持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与企业合作,建立校企合作基地,为残疾学生顺利就业提供条件。

3 高等教育。

积极开展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大力加强残疾人高等教育工作。

支持办学特色鲜明的特殊教育学校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办学,招收残疾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部分特殊教育基础较好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学院或相关专业,满足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三)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1 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

从2014年开始,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按当地同类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8倍执行,三年内达到每年6000元。

目前标准高于每年6000元的地区不得下调,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并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系。

高中及以上特殊教育学校(院)
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

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2 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

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民政部门要为残疾学生落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并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逐步提高补助水平。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

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3 不断拓宽特殊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不断提高。

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

各级政府可从本级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要优先资助残疾儿童少年。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四)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1 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布局规划。

全面开展区域内特殊教育生源情况摸底调查,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特点,按照“视障儿童少年教育省或省会城市统筹、听障儿童少年教育市州统筹、智障儿童少年教育县统筹”的原则,制定完善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在人口30万以上或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要在2016年12月底前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县,在地市范围内,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

2 继续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支持残疾人中等
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新建或改扩建一批急需的基础设施,扩大残疾人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规模;支持承担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任务的高校加快专业建设,扩建教学设施,提高特殊教育师资培训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设自闭症、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

3 继续实施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项目。

在全省市州特殊教育学校和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配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开展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

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

加大对薄弱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教育教学和康复设施的支持力度。

进一步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4 大力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制定湖北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将特殊教育学校纳入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范围,在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工程、中小学校舍建设等项目时,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全面改善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五)强化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 加强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保障。

充分考虑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残疾差异大、康复类专业人员需求多、承担随班就读巡回指导任务重等特点以及新形势下对特殊教育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合理确定并保障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所需编制,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

2 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

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和特殊教育岗位补助津贴得到落实,不断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在编职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本人基本工资提高10%的中小学基本工资标准和相当于本人基本工资15%特教津贴。

绩效工资的人均水平可按高于当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的15%确定并核定单位绩效工资
总量。

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师,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

对送教上门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要在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中提供相应的工作和交通补贴。

在推荐有突出贡献专家时要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3 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水平。

研究建立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逐步实行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

制定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和康复训练人员岗位条件。

将特殊教育相关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系列,对在特殊教育学校(班)任教满25年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在岗教师,无相应空岗的,可通过特设岗位设置聘任。

制定特殊教育教师准入标准,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设置和专项公开招聘工作,探索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教师补充机制。

4 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

依托特殊教育资源条件较好的高等院校和规模较大、特色鲜明的市州特殊教育学校建立一批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

鼓励高校在师范类专业中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师范生的全纳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

将特殊教育在职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国培、省培计划,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等多种方式,逐级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和校长、骨干教师的针对性专门培训。

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免费培训工作纳入省级教师素质提高工程,每年组织400名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免费集中培训。

加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指导、送教上门等特殊教育教师培训。

到2016年,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教师全员培训率达到100%。

(六)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

1 健全课程教材体系。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结合残疾学生特点和需求,制订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地方课程标准。

加强特殊教育教材建设,各校可因地制宜开发校本教材。

注重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功能补偿。

增加必要的职业教育内容,编写适合本地实际的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强化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

开发特殊教育课程资源,建设特殊教育资源库。

2 改革教育教学方法。

加强个别化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体育、艺术教育和活动。

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提升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

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的制度,促进融合教育。

以培养就业能力为导向,强化残疾人中、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特色,加强校企合作,建好实习实训基地,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

3 加强特殊教育研究。

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地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指导特殊教育实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结合实际,按本计划的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特殊教育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

要本
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研究制定发展特殊教育的倾斜政策和措施,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确保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如期完成。

(二)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殊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部门要牵头制定本地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深化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适合特殊教育发展需求的经费投入政策,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并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经费保障。

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制定家庭困难残疾学生帮扶政策,关心残疾学生生活,配合教育部门做好重残学生的教育与康复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特殊教育津贴、绩效工资等方面优先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并为残疾学生的社会安置提供绿色通道。

机构编制部门要研究探索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标准和办法。

卫生计生部门要负责对残疾儿童的检测与筛查,建立残疾儿童资料库,组织力量为特殊教育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残联要继续开展残疾儿童少年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并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残疾学生的入学安置、康复训练、辅具配发、职业技术教育和残疾学生毕业后的社会安置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残疾儿童资料库的建设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制定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县(市、区)评估验收标准,组织评估验收,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要将特殊教育列入年度教育督导工作重点,作为对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定期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与筹措、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对特殊教育发展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滞后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负责人。

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县(市、区),不得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和国家、省其他奖励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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