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程序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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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程序和准则
2012年3月,中国全国人大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以下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称之为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证明标准、证人出庭等问题进行了重要修改。
这对于保障包括死刑案件①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证明质量有积极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还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及核准程序实行了诉讼化改造。
这些措施对于提高死刑案件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在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上,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原有的证明标准做了一些修补,即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方面,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一旦误判将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适用需要格外慎重。
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是否应当有比普通刑事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在死刑案件中是否应当对有利被告和不利被告的事实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中国、外国和联合国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哪个更高或更合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在证据的数量和种类之外是否还应当有程序法的要求,如何才能提高死刑案件证明标准。
这些问题近年来在中国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热议,本文提出个人看法,供学界批评指正。
作文/zuowen/
一、死刑案件定罪证明标准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个定罪标准适用于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
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于
死刑案件是否与普通刑事案件适用同一个证明标准有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有些人认为应当适用同一标准。
②
(一)死刑案件的定罪证明与普通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一致性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或《规定》)第5条对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专门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根据该规定,死刑案件中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所要求达到的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上述规定虽然是对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具体阐述,其实也是对于我国定罪证明标准的解释,不仅适用于死刑案件,也应当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
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该《规定》第5条的前三项已经被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所吸收,成为一切刑事案件所要求达到的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以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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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以及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确
实、充分的解释,对于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要求有积极意义。
但是,这些规定并非新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的普通刑事案件中证明有罪也需要证据确实充分,也需要达到以上证明程度。
如果说普通刑事案件不需要达到以上程度,则意味着我国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被降低了。
实际上,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个部门并没有明确指出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有罪的标准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也没有说普通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不要求满足以上各项内容。
由此可见,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角度,另行制定死刑案件有罪的证明标准是不现实的,即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也是比较困难的。
(二)证据确实、充分分析
以上证明标准在实践中通常需要转化为证据数量和类型方面的要求才可以执行,例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通常使裁判者要求死刑案件应当有被告人口供、杀人案件必须有尸体、必须有作案工具等等各种证据。
要求有这些证据并非错误,司法人员应当努力收集与案情有关的各种证据,而且证据越多,证明的正确率越高。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证据无法采集,如被害人尸体已经灭失,或者作案工具难以找到,机械要求死刑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种类的证据可能使存在其他明显犯罪证据的案件难以结案。
笔者了解到一则案例:六个青年合伙开一个饭馆,有一晚杀死一名单身客人,并将身体煮化后倾倒于下水道。
后来其中一人主动投案自首。
侦查机关顺利抓到其他五名同案犯,大家都交代了案情,但是因为尸体无法找到,被害人身份无法确定而无法定案。
当地办案机关认为:此案只有口供,没有
其他证据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不仅不能在审判中定罪,甚至没有达到起诉的要求。
这个案件如果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或者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是可能定罪的。
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对证据的各种要求则无法定罪。
这种情况并不代表我国刑事案件中死刑证明标准比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更高,而只说明我国的证明标准有不合理之处。
代写论文
在执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过程中,法院在对死刑案件定罪量刑证据的数量和种类方面提高了要求还可能导致一些案件难以结案。
例如某地有一农妇在十年前杀人后潜逃,近年被抓获后承认了自己杀人,并供述了作案的过程,而且亲笔书写了供词。
由于该案发生在十年前,当时现场勘查比较简单,没有留存被害人的DNA样本。
③根据目前承办地司法部门办理死刑案件的要求,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必须有该人的DNA样本,所以此案无法定罪,但又无法释放被告人。
当地的公、检、法三机关都觉得比较为难:此案达不到死刑案件的定罪证明标准,但又无法释放已经认罪并有证据证明其犯罪的被告人。
以上规定中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本意是极好的,对于防止死刑案件的错案有重大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之间可能存在矛盾,甚至可能难以排除,例如被告人不认罪的陈述显然与其他有罪证据之间的矛盾,强行要求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也可能导致诱供或者刑讯逼供;不同的证人由于认识力、感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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