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论文德国民法典论文:简论《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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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论文德国民法典论文:简论《法国民法典》与《德
国民法典》的异同
摘要:大陆法系在十九世纪初的法国和在十九世纪末的德国,诞生了两大民法典。

这两部民法典,前者于19世纪初施行,代表的是自由资本主义,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民法典;后者是从20世纪第一天开始生效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时期的思想。

同为大陆法国家最有代表性的著名的民法典,在民法学史上有着深远影响,都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但是两大法典时隔一个世纪,从而有着不同的特点及影响。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比较
19世纪法国的法典编纂运动,主要成果就是《法国民法典》,使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各种财产、家庭婚姻、继承等社会关系在法律上固定下来,也使法国的法律迅速地统一起来。

《法国民法典》制定后对其他很多地区和国家的法律都发生重大影响。

在原属法国的国家或地区生效,如比利时、卢森堡。

此外,它对民法法系中不属于法国支系的国家,如日本等,也同样具有相当大的影响。

在18世纪,德国最出名的法典是《普鲁士邦法》。

直至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所代替。

这一邦法典既规定了农奴制、等级制、君主专制,又加进了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一些概念和制度和自然法的道德说教,因而属于封建社会向资
本主义社会过渡性质的法律。

它虽然适用于全普鲁士,个别地区除外,但又受各省和地方习惯法的制约。

《法国民法典》代表了当时正在兴起的法国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普奥两国却基本上还处于贵族专制统治下。

它们显然体现了不同的社会背景。

19世纪初,德国的大部分地方被拿破仑军队占领,很多地区,特别是莱茵河左岸和巴登地区实行了《法国民法典》。

拿破仑战败后,德国仍处于严重分裂状态。

1871年帝国宪法中仅授权联邦制定商法、票据法和债权法。

后来通过宪法修改,联邦才有权制定所有私法。

在民法法系中,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继1804年《法国民法典》之后最重要的一部民法典。

瑞士、奥地利、日本、巴西和希腊等国的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这一法典;土耳其1926年的《债务法典》和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奥匈帝国其他一些地区的民法典也参照了该法典。

下面从比较法的角度,简单分析这两部在19世纪时期颁布的民法典。

一、从立法的时代背景上分析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资产阶级民法典,当时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预”这样一个通行原则。

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的约束之外,私人财产所有权具有一种无限制的性质。

其中
的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绝对所有权制度、契约自由及过失责任原则等,这些都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自然法领域中的“天赋人权”理论的体现。

而私权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权绝对。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资本主义已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阶段过渡。

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强调对个人作出必要的限制、强调国家的干预等。

因此,德国民法典对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的限制要比《法国民法典》严格。

如:绝对所有权有所限制;契约自由原则的含义与法国民法典的“一经有效成立就不能随意变动必须履行”就不同,其分离成契约的成立与契约的履行,就是说:契约成立或有效并不等于或必然履行。

二、在结构形式、文字语言、立法技术方面各有其特殊性
《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它的颁布施行,结束了法国南部受罗马法影响的成文法地区和北部习惯法地区之间法律冲突的局面。

其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教分立、人身自由、合法自由、似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作为基本原则。

《法国民法典》主要以罗马法,其次是习惯法、国王敕令以及1789年革命以来历届政府颁布的法律法令为法律渊源。

文字语言既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让一般人理解起来
毫无困难。

体现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

在法典的总体结构上,是以国法大全之《法学阶梯》人、物、诉讼三编制为基础,构建了人、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三编制的体例。

《法国民法典》之所以能成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主要在于它的内容体现了资本主义发展的时代需要。

1896年制定、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与1804年《法国民法典》一样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法典,但它们所处的时代已有很大差别。

《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要求,《德国民法典》虽然仍保留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法的基本原则,但又在一定程度使它们在适应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德国民法典》在语言上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专门术语进行表述。

对事实构成的表述采取了抽象、概括式的表达方式。

其构成体现了逻辑推理和体系化的思想。

具有鲜明的德意志民族哲理思辩的特点。

《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通过法律定义自己创设一些概念,如“物”、“法律行为”等。

还创设了一些内容不确定、价值有待补充的“一般条款”,如“善良风俗”、“诚实信用”、“重大事由”等。

这些一般条款就要求立法者结合不断变化的价值观念、实践经验对其内容予以补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


认法人为民事权利的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成为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形式方面最引人注目的是它的五编制结构,即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共2385条。

这种把民法划分为五编并设置总则编的做法,始于1863年的《撒克森王国民法典》。

该法典在结构上放弃了《法国民法典》的传统,并另行制定了一个《德国民法典施行法》,这一法典也以罗马法为基础,但带有日耳曼法的色彩,主要体现在公有财产、继承合同和遗嘱执行人等。

1、在结构形式上的不同
《法国民法典》在结构上不甚讲究逻辑。

于此不同,《德国民法典》代表高度抽象化的结构,十分讲究逻辑性。

它特别注意划分一般和特殊,从一般到特殊的关系。

以买卖而论,有关买卖的一般规则,如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要到第一编总则中去寻找等等。

《法国民法典》虽有一个“序章”,其实仅6条,并不是实质性的一编。

《德国民法典》中将适用于多个领域的共同性规定放在特殊规定之前的逻辑结构,从而形成各级法律规范的单独的、实质性的一编“总则篇”。

其中有7章共240条,占全法典的1/10以上,规定了分则四编中可以共同适用的概念、规章和原则。

但是《法国民法典》虽然不像《德国民法典》那样讲究
逻辑性,却比较实用。

2、在法律文字语言上的差别
《法国民法典》以概括、明确、精确著称。

《德国民法典》实用的是较难理解的高度抽象化的用语。

因此,有人认为《法国民法典》是警句式文体,《德国民法典》是法官文体。

《法国民法典》便于一般人理解和掌握,《德国民法典》对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来说较难理解和掌握,它是法学家的法律而不是一般人的法律。

3、在立法技术上不同
为了讲究逻辑,避免重复,德国民法典经常使用“一般条款”和“参照条款”,如有关承揽合同的第639条规定:“第638条规定定作人请求权的时效。

法国民法典却很少使用。

在德国,虽然继承了法国法所确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平等原则,但由于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期,股份公司已经大量出现,因此,在法国民法典中未对法人制度作出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已有详尽的规定。

三、总结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大民法典时隔百年,前者是代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民法典,后者是代表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民法典。

总起来说,无论是从思想意义还是从地理范围来看,法国民法典的影响都大于德国民法典。

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合著的《比较法概论》甚至
指出,德国民法典的实际继受几乎没有发生;即便被继受了,其程度也大大小于法国民法典。

参考文献:
[1]刘兆兴著.《比较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1月
[2]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
[3]罗结珍编译.《法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4]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5][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
卫方译《比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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