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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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规定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本文档旨在提供一种格式和内容的参考,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2.安全生产信息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3.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定期分析,为政策制定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九、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建设工程应当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工程安全水平。
6.事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4.新进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十二、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满足。
2.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用于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以及应急演练等。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3.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总结
本规定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强化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等措施,全面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3.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管理策略,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合作与交流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享安全生产经验和技术。
2.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国内外安全生产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有关部门。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规定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四、事故处理(续)
4.事故调查组由有关部门组织,应当邀请专家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等内容。
5.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6.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因管理不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规定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2.特殊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应当对特殊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安全。
4.监理单位应当对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应急救援与预案管理
1.建设工程应当制定详细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突发事故的预警、处置程序、应急资源和救援组织等内容。
十一、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案例分析等。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作业。
6.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应急救援能力。
7.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信息平台,实现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提高应急救援的协调性和效率。
八、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
2.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3.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4.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六、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1.对于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作业,如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电气作业等,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4.在发生突发事故时,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响应,确保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七、应急救援与预案管理(续)
5.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应当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工程特点、潜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险等因素,确保预案的针对性。
2.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三、安全生产措施
1.建设工程应当编制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包括安全生产目标、措施、应急预案等,并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3.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评审,推动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4.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进行总结,不断完善施工方案,提高施工安全。
十、法律责任(续)
4.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3.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投入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使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十三、安全生产绩效评价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2.安全生产绩效评价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五、法律责任(续)
8.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9.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10.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四、事故处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规定内容以有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十五、法律责任(续)
1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一、总则
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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