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个税税制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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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税税制改革与完善
摘要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但在目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状况下,具有调节贫富差距功能的个人所得税却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
因此探讨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及完善问题,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个税税制改革完善
导论
个人所得税1799年首创于英国,是指对个人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该税种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
而在我国现阶段,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
对工资薪金外个人收入难以监控,对偷税处罚不力、部门协调工作不够等等,促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的现象客观存在,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比较简明易行,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家庭难以完全兼顾。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税方式。
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利息、股息、红利等各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
但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以及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则要求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应税所得分为11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实行分类征税模式。
国外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个人所得税普遍类型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总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采用差别税率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征税。
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典范。
该税制采用源泉课税法可以将不同性质的所得区别对待,借助差别税率体现纳税差别。
但它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纳税能力征税。
另外,要对所得进行分类分项会带来很大难度。
因此,很少有国家单纯采用这种税收制度。
综合所得税制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来源所得进行综合,再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额度,采用累进税率对其余额进行征税。
美国等许多发达国家多采用此种模式。
这种税制模式的税基较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可以兼顾家庭负担和个人经济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纳税人所得税负担。
但若纳税人缺乏较高的纳税意识,则容易出现偷税漏税现象。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是将前两种税制进行结合而得到的一种税制模式。
日本和韩国就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这种模式具有前两种税制模式的综合优点。
因为它对纳税人收入中具有规则来源的部分采用源头征收、差别课税的方式,而对全年中达到规定标准的总所得进行综合征税,这样使得对所得的课税更加保险有效。
因此,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一种适用性较强的所得税类型。
各国的细则概述
⑴美国
税收是美国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政基础,而个人所得税则是美国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
因此,上到美国总统,下到平民百姓,纳税成为每个人的义务和职责。
美国是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从而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
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
值得关注的是:一,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
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交纳的税收相差很大。
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
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交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
也就是说,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占人口少数的富人交纳的,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阶层。
⑵德国
根据德国法律,所有在德国的常驻居民、在德国的非常驻但收入来源是德国的外国居民,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因个人收入多少缴纳的比例不等,收入越多的,缴税比例越高,而且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每年都要调整。
德国政府也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2004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单身家庭年收入7664欧元,已婚家庭年收入15328欧元。
但是有几种情形可以减少个人收入所得税,如:已婚家庭但拥有18岁以下子女,或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以及子女没有收入的;向德国机构捐助政治款项或者慈善款项;不可抗拒的特殊高额开支(如生病)等。
个人收入税包括工资税和收入税两部分。
在德国,雇主通过银行账户发工资,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税可以直接从银行工资账户中扣除,每年年底根据税率变化进行调整。
所有有工作的人都要参加失业、退休和医疗保险,这三大保险是由雇主和雇员平分的。
工资收入不包括雇主为雇员缴纳的三大保险金,雇员缴纳的三大保险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涵盖的范围,但这部分个人所得税有一个最高限额。
⑶法国
法国法律规定,凡是家庭或主要居住地点在法国的人(即在法国连续居住6个月)、在法国进行主要职业活动的人或在法国有主要经济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是否为法国籍,均须就其收入(不管是在法国的收入还是在外国的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
法国的收入所得税税率是高额累进制,即收入高的人多交税,收入少的人少交税。
就单身工作者而言,其收入水平与相应征税率如下:年收入4191欧元以下:无须交个人所得税;4192至8242欧元:7.05%;8243至14506欧元:19.74%;14507.至23489欧元:29.14%;23490 至38218欧元:38.54%;38219至47131欧元:43.94%;年收入超过47131欧元:49.58%。
实际上,法国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交纳的所得税均不同。
我国二元所得税制的问题何在
二元所得税制类似于分类所得税制的一种特殊情况。
所谓“二元”是将个人来源于不同经济活动的所得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两部分,使其作为个人所
得税的两个独立税基,对劳动所得实行累进税率,而对资本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同时最大限度地拓宽税基,减少减免税。
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社会保障收益、附加福利等;资本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租金、转让股票和土地资本利得以及企业利润中的投资所得等。
在二元所得税制模式下,劳动所得按累进税率进行征税,即将其划分为不同税率档次,适用不同税率。
为了实现税收的横向与纵向公平,对劳动所得规定各种扣除项目,而对资本所得则统一比例税率课税,资本所得的比例税率通常设计得与公司所得税税率或劳动所得最低档的边际税率相同,这意味着对劳动所得的征税比对资本所得的征税多(Eggert&Genser,2005)。
基于公平的理念考量,我国个税税制有3点困难。
1、分类所得税征税模式存在弊端,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采取分类征税模式,虽然手续简单,便于执行,且对不同的所得按不同方法计税,但是随着居民收入日趋多样化,分类征税模式难以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造成税负不公情况的出现。
2、费用扣除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偏低,又长期没有随收入和物价的提高而进行调整,导致更多的低收入者都在所得税征管范围之内。
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
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计所需费用也会相应增加,但现行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长期不变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3、税收征管制度存在弊端。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数量最多的一个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
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其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
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少一定的配合,信息共享程度低,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
个税的责任与公平
中国个税征收制度的确存在问题,但是却不能依照国外先进税制照搬。
如国外所实行的按家庭收入报税的制度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并不合适。
西方人口较少,家庭成员组成简单明确;而中国是人口大国,中国的人口普查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不完善,工作量大且繁琐,导致中国家庭构成不明确,家庭成员数目难以确定。
如果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的报税制度,同样会造成一定的税负不公。
我认为西方大多数国家采取以家庭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因为这种收税制度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情况,使税收显得更加合理和人性化。
所以在我国目前采用以个人为单位的报税过程中,应依据情况合理设置税率。
在税率设计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纳税人所处收入阶层,而且要和较长一段时间的经济状况相结合,在纳税人维持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合理设置,下调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
税率设计时可以根据地区的不同,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和物价水平,在全国个税税率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
1、目前中国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这种现象主要反映出,一方面我国税率设计存在问题,对于个体商户所得征税税率可能过高,导致其难于负担;另一方面,我国偷税的犯罪成本相对较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出责令期限缴纳以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纳税款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偷税的违法成本较低可能会造成应纳税人对于纳税行为的忽视从而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
所以我认为,我国应该严格相关法律,提高滞纳金征收比率。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法,提高效率。
针对于偷税问题,我认为还有一种可能原因是我国财政收入及其去向不够公开透明,造成公民对政府某种程度上的不理解和不信任。
所以,我认为要解决偷税问题,政府财政收入及其去向是很有必要的。
2、应该对各种收入来源进行具有法律效率的更明确界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等十一类个人所得进行了相关规定。
但由于收入日趋多样化,对于某些居民收入的界定很模糊。
如我国境内,未取得我国国籍居民在我国境内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取得我国国籍居民的国外所得等,对于类似个人所得是否应该收税,税率多少的争议很大。
所以对于这类模糊收入应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涉及到境外资金的个人收入,其相关规定应该尽量与国际相关规定接轨,尽可能减少因为收入界定不明而导致的税收流失。
3、据调查,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税收由中低等收入阶层负担。
处于中间、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6。
4%,而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层阶层(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
所以我认为应该一定程度上提高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税税率。
但是税率提高的程度不能太大。
过重的税负会抑制投资和高人力资本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经济增长,也会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
同时法国新征收的高达75%的富人税使法国富人因为担心高税负而移民的事件对中国如何利用税收调节高收入也有很大启发。
这就要求在提高税率的同时一定要健全相关法律,要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应尽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防止由于税率提高而导致税收的更严重流失。
参考资料:
财政部税政司: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
凤凰网财经综合:概览各国个税制度建议逐步实行个人税号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注:1。
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注:1。
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
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