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汇票贴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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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商法》预习知识点:汇票贴现的限制 (一)概念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丧失对票据的实
际占有,使票据权利的行使遭到一定障碍时,为使权利人的票据权利
能够实现,而对其提供的特别的法律救济,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和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
1.挂失止付的概念。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2.挂失止付中的当事人。

(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

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
失票人。

一般来说,失票人当然为票据的持有者即持票人。

但此处所
称的票据持有者并不一定为票据权利人。

我国票据法第15条只规定失
票人能够通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

所以只要是丧失票据
实际占有的当事人,均可通知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

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
的付款人,在票据上载明代理付款人时,也包括代理付款人。

所以无
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银行汇
票等,不能挂失止付。

3.挂失止付的效力。

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
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

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
停止对票据的付款。

如果其仍对票据实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
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挂失止付仅仅失票人丧失票据后能够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

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
人的票据责任并不所以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

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就明确规定,失票人能够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三)公示催告
1.概念。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等有价证券丧失的场合,由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未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公告,告知其如果未在一定期间申报权利、提出证券,则法院会通过判决的形式宣告其无效,从而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提出证券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

2.公示催告的申请。

(1)公示催告的条件。

第一,确有票据丧失的事实。

也就是确已发生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在确知票据下落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第二,票据权利确实存有。

即付款人对丧失的票据确有支付义务;在票据权利已依实际支付、时效完成等原因而消灭,或者因票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而未发生票据权利时,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第三,不存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争执。

也就是说,在提出公示催告申请的当时,无利害关系人就该票据主张权利。

如果已有利害关系人出现,或者确知利害关系人存有,不能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2)公示催告的申请期间。

实行公示催告,需要首先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如果失票人未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能够随时申请公示催告;如果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则理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

但从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之间的关系来看,实际上仅为在公示催告程序提起后,以法院的止付通知书代替以失票人的挂失止付通知书而发生的暂停支付。

所以,如果失票人已经实行了挂失止付,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公示催告申请,一旦超过挂失止付的暂停支付期间,付款人可能会恢复票据支付,失票人的利益就可能受损。

换句话说,何时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只涉及失票人的自身利
益,而不涉及和其他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所以,票据法关于
申请期限的规定,并非提出公示催告的有效要件,超过上述期限,也
不应影响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

(3)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有权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为票据的合
法权利人,包括票据上所载的收款人、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合法
持票人身份的被背书人。

因为可能发生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后,票据
遗失的情况,这时,理应允许出票人作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因为此
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善意取得,该出票人必须承担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在票据遗失后,已经知道现实持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则不能成为公
示催告的申请人,只能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返还票据的诉讼。

3.公示催告的实行。

(1)审查。

申请人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对该
申请实行必要的审查。

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理应予以受理,实行公
示催告;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2)公告。

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理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示催告期间的最低日数,即不得少于60日。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33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
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发出止付通知。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请后,理应立即向票据
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

4.公示催告的终结。

公示催告的终结,有两种情况:一是经法院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二是经法院判决终结公示催告。

(1)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
或提出相关的票据主张权利时,法院就应该立即裁定终止公示催告,
并通知申请人和票据付款人。

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又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也应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

此后,申请人和权利申报人就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提起相关确认权利归属的诉讼,解决其纠纷。

(2)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或者提出相关的票据,或者申报人提出的票据非申请人丧失的票据时,则依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的最终结果,是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票据权利恢复的确认。

自该判决作出之日起,申请人就有权依该判决,行使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已作出除权判决的票据,则丧失其效力,持有人不能再依此票据行使任何票据权利,即使票据的善意取得人,也丧失其票据权利;对于票据债务人来说,对获得除权判决的申请人实行的清偿,与对持票人所为的清偿具有同一法律效力,能够依此主张免责。

(四)普通诉讼程序
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我国票据法没有对该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一般认为,在失票人选择诉讼途径救济自己的票据权利时,理应向法院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证明自己对所丧失的票据享有所有权,同时还应向法院说明所丧失票据上的相关记载事项。

此外,失票人在起诉时还理应提供必要的担保,以补偿票据债务人因支付失票人票据款项可能出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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