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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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规定细则全文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取保候审:
(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嫌疑人;
(二)具有固定住所和就业单位;
(三)保证不会继续犯罪的;
(四)提供必要担保的。
第三条犯罪嫌疑人应当自动向监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由监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决定。
第四条监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决定。
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五条监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发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说明取保候审所需的具体事项。
...
第十三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居住地,也不得改变其合法的常住地、临时住宿地或者经常活动地,并应当随时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取保候审人应当按照规定到监察机关报到,接受监察机关的工作安排,并配合进行相关调查。
第十五条取保候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
(一)逃匿或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或者对监察机关人员进行恐吓、威胁的;
(三)销毁、伪造证据的;
(四)拒不履行取保候审期间应履行义务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取保候审工作的情形。
第十六条取保候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解除其取保候审身份,并采取其他措施:
(一)逾期不到监察机关报到或者脱离所在地的;
(二)再次犯罪或者经查明犯脱逃规定之罪的;
(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履行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取保候审工作的情形。
...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取保候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
本规定旨在规范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在满足条件后可向监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监察机关应在48
小时内作出决定,并制发取保候审通知书。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需
遵守相应规定,如不得离开居住地、不得改变常住地,并配合监察机关的
工作。
如取保候审人有违规行为,监察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如限制人身
自由等。
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也是本规定的要求,以确保取保候审工作
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