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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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及解释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
国统字[200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统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改进和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口径、范围,我局在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四年四月一日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学、系统、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特制定本分类。
(二)本分类为推动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界定和规范我国公益性文化活动和经营性文化活动提供参考与借鉴;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管理和文化统计提供科学、统一的范围与定义。
二、范围
(一)本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文化及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三)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
1、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2、文化传播服务;
3、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4、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
5、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
6、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三、分类原则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为指导
本分类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为指导原则。
(二)兼顾部门管理和文化活动的自身特性
本分类在满足反映文化体制改革需要的同时,还兼顾了政府部门管理需要,同时考虑了文化活动的自身特点。
(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它是根据文化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进行的组合。
所以,本分类也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四、分类方法
(一)本分类依据分类原则,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四层。
第一层按照文化活动的重要性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部分,分别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表示。
第二层根据部门管理需要和文化活动的特点分为9个大类,用汉字数字一、二……表示。
第三层依照产业链和上下层分类的关系分为24个中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层共有80个小类,它是第三层所包括的行业类别层,也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具体活动类别。
该层不设顺序号,在右侧设置代码,为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二)为了科学、完整、准确地反映分类的文化活动,本分类对部分内容作了特殊处理:
1、在第三层部分中类下设置了过渡层,共有7个类别,用带括弧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2、在第四层部分小类(行业类别)下设置了延伸层,共38个类别。
延伸层不设代码和顺序号,在相应的类别前用横线“—”表示;
3、第四层有部分小类(行业类别)的活动不是纯的文化活动,在相应的类别后用星号“*”表示。
附件1对这些行业中的文化活动做了进一步解释。
五、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2、类别前加横线“—”表示行业小类的延伸层。
附件:1、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行业类别2、《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编制说明附件1:
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行业类别
附件2: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编制说明
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整合现有统计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文化管理的优势,建立科学的文化产业统计体系,全面系统地搜集和整理文化产业统计资料,2003年7月22日成立了由中共中央宣传部牵头,国家统计局、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单位参加的“文化产业统计研究课题组”。
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课题组完成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下简称《文化产业分类》)的研制工作,并建议以国家统计局的名义印发。
《文化产业分类》的制定,为党中央、国务院推行文化体制改革,界定、规范我国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课题组开展文化产业课题研究和建立、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文化产业分类》的制定方法
从广义上讲,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狭义上是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
《文化产业分类》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课题组的研究宗旨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根据上述界定,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提供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电视、文艺表演、博物馆等)和文化休闲娱乐(如游览景区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的活动,它构成文化产业的主体;同时,还包括与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它构成文化产业的补充。
为反映党中央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文化产业分类》还可组合出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
文化产业核心层
(一)新闻服务
(二)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三)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四)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产业外围层
(五)网络文化服务
(六)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七)其他文化服务
相关文化产业层
(八)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九)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三、《文化产业分类》的有关问题
(一)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
在统计分类中,行业与产业的概念是等同的,英语中都译为“industry”。
国际上的有关分类一般翻译为“产业”,而我国相对应的分类叫“行业”。
《文化产业分类》采用社会上普遍认同的“产业分类”名称,既包括了公益性的文化单位,又包括了经营性的文化单位。
由于《文化产业分类》是依据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没有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划分,因此,无法用其划分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
(二)关于“相关文化服务”
为了从产业链的角度观察文化活动,并进一步观察文化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文化产业分类》设置了“相关文化服务”分层。
“相关文化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活动:一是制作文化产品的相关活动,即制作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所必须的设备和材料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文化传播服务的相关活动,即提供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文艺创作、文艺表演等)所必须的设备和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文化消费活动的相关活动,即文化消费(如看电视、玩电子游艺等活动)所必须的设备和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含有较高文化内容的其他相关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以上内容,《文化产业分类》将“相关文化服务”归类为:
1、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包括:文具、乐器、玩具、印刷纸张、书写纸张、空白磁带、空白光盘、电影胶片、照相器材、摄影胶卷、游艺器材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2、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包括:新闻采编设备、广播设备、专业电视设备、电影设备、印刷专用设备、电视机、光碟机、收录机、音响设备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3、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包括:工艺品、摄影作品、专业设计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三)关于行业小类的处理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按照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的,但从文化的角度观察,有些行业小类不是纯的文化活动。
如行业小类“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服务,只有版权服务属于文化活动。
为了在统计和管理中准确区分不属于文化产业的活动,我们在《文化产业分类》中对这类行业作了标记,并在附件中加以说明,
2、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些行业划分得较粗,使得按行业划分文化产业时难以反映需单独观察的文化活动。
为此,我们在《文化产业分类》的部分小类(即行业小类)下增设了延伸层,以便科学、完整、准确地反映该行业所描述的文化活动。
(四)关于边缘文化活动的确定
在确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时,有关方面提出将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纳入文化产业。
我们认为,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虽与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它们已形成了自己完整的科学体系和分类体系。
如果将其纳入文化产业,有可能削弱整体分类的文化特征。
因此,《文化产业分类》暂不包括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
另外,对公园管理、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等边缘活动是否纳入文化产业,也存在不同认识。
从表面看这些活动与文化的关系不太直接,但它们作为公众可直接参与的旅游娱乐消费,推动了我国文化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和健康繁荣,反映了公众闲暇时间的分配和精神生活的质量,为此,我们将此类活动纳入文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