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用人单位责任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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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学说认 为 侵 权 行 为 的认 定 应 当 以雇 主 的 意 思 为 标 上 的执行事务 范 围 即可 , 不论 雇 主 、 员 的 主 观如 何 , 而 雇 该
准, 即没有 雇主 的授 权 或者 超 出雇 主 的授 权 范 围 的行 为 都 行 为都属 于职务行为 。
L F T P和 L C T V的 P P单 位 根 检 验 值
5 结 论
从 协整检验 的结 果 可 以 得 出 , 国 公 司 的技术 转 移 对 跨 列 , 以判定这 两个时 间序列 不存 在单 位根 , 可 都是 平 稳 的时 我 国的技术进步 有一定 的推动 作 用 。与 国内企 业相 比跨 国 间序列 。 公 司具有 明显 的技 术优势特 别是 不 断提 高 的相对 技术 优势 4 3 2 对 I P和 L V 进 行 协 整 分 析 . . TF TC 是 推 动 我 国技 术 进 步 的 主 要 原 因 。 基 于 以 上 结 论 , 文 提 本 协整检验 可 以判 定 变量 之 间 是 否存 在 着均 衡 关 系 , 从
L C 的 回 归 方 程 可 以看 出 , TC 的 系 数 为 正 , 明 跨 国 T V L V 说 公 司的技术转移 对我 国的技术 进步 确 实存 在着 一定 的正 面
作用 。
L F T P和 L C 的 P T V P单 位 根 检 验 值
变 量
LTCV
p p的统 计 量
.. 《 侵权责任 法 》 明确规定 用人 单位 承担 责 任 的前 提是 工 1 1 2 雇 员 意 思 说 认 为 若 雇 主 的授 权 不 明 , 应 当 考 虑 雇 员 的 意 思 , 样 就 这
单位 责任 , 首先要 认定 职务 行 为 , 这是 用人 单位 责 任认 定 的 有 利于雇 员意思 的 充 分 表 达 和 职 务 行 为 的方 便 认 定 。例 在美 国 , 果雇 用 人 仅告 诉 受 雇 人执 行 职 务 的地 点 , . 如 而 难点 , 也是 司法 实践 比较 模糊 的。这 里 的“ 人 单 位” 包 如 , 用 应
权或者 只是范 围内的生产 经营 活动 或者其 他劳 务活 动 。雇 责事 由的 , 用人 单位 可 以依 此为 由对抗 被侵 权 人 的损 害赔
员 的行 为超 出授 权 范 围, 但其 形 式是 履行 职 务或 者 与履 行 偿 请求权 。
职务有 内在联 系的 , 当认 定 为 应 从事 雇佣 活 动nt 以看 出 o可 / P 3 用人 单位追 偿权 问题 来, 立法实 际上也是采 用客观标 准的 。 《 侵权责任 法》 没有 规 定用 人 单位 承 担 责任 后 , 否 并 可 另外 , 可以参 照一些具体 因素 , 也 如行 为人实 施侵 权行 向工作人 员追偿 , 对此 , 学界产 生 了两种 对立 的 观点 。笔 者
一
4 3 —
No 1 2 1 . 3。 0 1
现代 商贸工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 n r
21 0 1年第 1 3期
笔者认 为 , 果采 雇 主 意 思说 会使 职 务行 为 的 范围 过 较强 , 如 让用 人单位 承担 责任 可 以避 免 因 工作 人 员无 力 支付 于狭窄 , 这样会使 雇 主 以雇 员行 为不 符合 其 主观 意思 为 由 而难 以实现损 害赔偿 的情 况 出现 , 利 于更 好 地保 护 被侵 有 将 该行为排 除在外 , 一定 程 度 上也 会 导致 雇 主任 意脱 逃 责 权人 的合法权 益 , 也有 利 于用 人 单位 加 强对 工 作人 员 的管 任, 因此不宜 单独 适 用 。相 反 , 若单 独 采雇 员 意思 说 , 是 理 和 监 督 。 会 职务行为 无限制扩 大 , 不适 合单 独适用 。 也 这里需要 说 明的是 , 用人 单 位承 担 元过 错 责任 是 一个 所 以采客观说 是 比较合 理 的 , 兼顾 了雇 主和 雇员 双 大的方面 , 它 如果某一 侵权责任 是 以过错 为要件 的 , 作人员 工 方的利益 , 又有利 于保护 被侵 权人 的利益 。我 国《 高人 民 在 实施该行 为时并没有过 错 , 么即使造 成他 人 损害 , 最 那 用人
No 1 。 0 1 . 3 2 l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 n r
2 1 年 第 l 期 01 3
我 国用人单 位责任相关 问题 探析
雷 英
( 北大 学法 学院 , 西 西安 706 ) 西 陕 1 0 9
摘
要 : 国《 我 侵权 责任 法 》 第三十 四条 第一 款规 定 :用人 单位 的工作人 员因执行 工任 务造 成他人 损 害 的, “ 由用人 单位
承 担责任” 。由于上述 规定 的原 则性和概 括性 , 司法 实践 中产 生 了很 多问题 , 在 因此从 职务 行 为的客观 标 准 、 用人 单位 责任 的无过错 责任原 则和追偿 权 问题 三个方 面阐述 用人 单位 责任 , 能提 高司法实践适 用的准确 性 。 才 关 键 词 : 人 单 位 责 任 ; 务 行 为 ;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偿 权 用 职 无 追
—
临 界 值
3 9 9 4 . 5 1 8
—4 7 5 0 —.697
—3 0 1 0 .802
—
2 6 1 3 . 8 3 O
从 上 表 中可 以 很 明 显 的 看 出 , 量 L P 和 L C 在 变 TF T V
5 和 1 的显 著 性 水平 下 , 0 其水 平 值 都 是平 稳 的时 间 序
一3 7 7 6 .280
—3 0 1 0 .802
—
2 6 1 3 . 8 3 0
从 上 表 可 以看 出 , 差 序 列 A .的 一 阶 差 分 在 1 、 残 e 5 、0 的显著性 水平下 为平 稳序 列 , 存 在单 位根 , 分 i 不 充 说 明 L P与 L V存在 着显著 的协 整关 系 。从 L F TF TC T P和
整关 系 。 前 我 国的吸收能力 较 弱 , 一 定 程度 上 削 弱 了技 术 转 移效 在 首 先 对 变 量 L F 和 L V 建 立 线 性 模 型 , 用 最 小 T P TC 运 应 , 国应该加 大研 发 投入 、 高 企业 技 术 水 平 、 高人 力 我 提 提 二乘法 进行估计 , 到 的结 果如下 : 得 资本 水平 , 从而提 高我 国吸收能力 。
而判 定方程设 定 是 否合 理 。本 文采 用 A DF检 验 法 来 判 定 残差 序列是否平 稳 , 而确 定 所得 的 回归 方程 是 否 存 在 协 进
出以下建议 :
首先 , 我们要 把 推 动我 国技 术 进 步作 为 我 国引 资 的重 点, 结合 我 国技 术现 状 引进 外 资 , 免重生车 祸 , 这种 括企 业 、 事业 单位 、 国家机 关 、 会 团体 、 体 经 济组 织 等 。 未 告诉具体 前往 的路 线 , 社 个 情 况就属 于执行职务 的范 围。 关 于 职 务 行 为 的 认 定 标 准 , 国 主要 有 两 种 理 论 。 各
法院关 于审理 人 身 损 害 赔偿 案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单 位也不 承担责任 ; 但是 , 如果某 一侵 权责 任如 高度 危险 责 释》 第九条第 二款规定“ 前款所称 从事雇佣 活动’ 是指雇 主授 任以无过错 为要件 , 而工 作 人员 的 职务 行 为又 符合 法 定 免
由用 人单位代 其承担责 任 。用人 单位 责任 是一 种典 型的 替 慎工 作 , 减少侵 权 行为 的发 生 ; 而若 规 定 的过 于 宽泛 , 又不
代 责任形态 , 国对 其归责原 则有 不 同的规定 , 各 主要 有 以下 利于 工作人员 。加上 现 实生 活 中 的情 况错 综 复 杂 , 同行 不
1 1 主 观 说 .
1 2 客 观 说 .
英 国和美 国倾 向于主观说 , 又可分为两 种 。
I 1 1 雇 主 意 思说 ..
德 国和 日本均 采 用 客观 说 , 以行 为 人 的外 观 为 认定 即
标 准 , 要行为从 外 观 上可 以认 定 为属 于 一 般 的社 会 观念 只
2 用 人单位 责 任的 归责原 则
人员 的职务侵权 行 为应 当承 担侵 权 责任 时 , 据何 种 根据 依
规定 , 主要有 以下 因素考 虑 。
所谓用人单 位 责任 的归 责原 则 , 指在 用 人单 位 工作 3 1 难 以确定 用人单位追 偿权的统 一具 体条件 是 . 若 追偿权 的条件 规 定 的过 于严 格 , 不利 于 工作 人员 谨
( 0 ): I 6 . 1 6 4 - 3
Adu td R s u r d0 4 5 j se - q a e . 1 3
F sait l . 5 - t ts i 1 6 7 c
Pr b F sa it ) . 0 1 o ( - ttsi 0 0 4 9 c
Du b n W a s n s a 1 7 0 4 r i- to tt. 0 6 1
变 量
LTF P
下面 对残 差 序列 运 用 AD F检验 法 来检 验 是否 存 在单
位根 , 到的结果如 下 : 得
变 量 p p的统 计 量
Ae L 一4 3 9 9 . 91 3
p p的 统计 量
—
临界 值
3 9 9 4 . 5 1 8
临 界 值
—2 7 0 3 — 1 9 8 3 — 1 6 4 2 . 4 61 . 6 4 0 . 0 39
立 法例 . 2 1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 .
业 的工作环境决 定 了其 安全 性 和危 险 性 程度 各 有不 同, 因 此很 难确定统一标 准确定追偿 权的条件 。 在劳动关系 中 , 工作 人员经 济上 处 于弱势 地位 , 们 只 他
中 图 分 类 号 : 2 F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D 1- 0 30 17 - 1 8 2 1 30 4 -2
不属 于职务行为 。
1 职 务行 为 的认 定标 准
作人 员“ 因执行工 作任务” 成他 人损 害 , 造 因此 , 确定 用 人 要
L P一 0 1 LTCV+ 2 5 TF .2 . 5
(. 1 ( 4 3 ) 3 4 ) 1 . 5
参 考 文 献 [ 3 o n . rw hw to t f c [ ' P li l cn my 19 , 1 u gA G o t i u et - ] o t a E o o . 9 8 Y h E s J . ic
[ 3谢 富 纪 , 荣 芳 . 响 推 进 中 田 企 业 技 术 进 步 的 因 素 分 析 [ ] 科 2 沈 影 J. 学 管 理 ,0 2 ()l03 . 2 0 , 1 3 —2
作者简 介 : 雷英 (9 5 ) 女 , 西 大 荔 人 , 北 大 学法 学 院 2 1 18一 , 陕 西 O O级 民 商 法 学 专 业硕 士研 究 生 。
为 时的主观意 图 , 权 行 为借 助 的工 具 是否 是 为 了完成 职 认为 , 侵 从维护公 平稳 定 的劳 动关 系 和更 好 地保 障被 侵权 人 务而 由单位提供 的 , 权行为 发生的时 间段 和领域 。 侵 的合法权 益 出发 , 应 当在 立 法 中对用 人 单位 追 偿 权进 行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