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与刘生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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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军与刘生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7
【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57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伟王素芳李琳
【审理法官】张伟王素芳李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军;刘生林
【当事人】周军刘生林
【当事人-个人】周军刘生林
【代理律师/律所】夏冬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冬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冬华
【代理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军
【被告】刘生林
【本院观点】周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2154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周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9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周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9:02:36
周军与刘生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民终570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冬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生林。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军因与被上诉人刘生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
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2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军于2021年7月23日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刘生林于同日同意周军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2154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周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9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周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王素芳
审判员李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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