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与刘生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周军与刘生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7

【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57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伟王素芳李琳

【审理法官】张伟王素芳李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军;刘生林

【当事人】周军刘生林

【当事人-个人】周军刘生林

【代理律师/律所】夏冬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冬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冬华

【代理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军

【被告】刘生林

【本院观点】周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2154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周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9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周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9:02:36

周军与刘生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民终570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冬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生林。

审理经过上诉人周军因与被上诉人刘生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

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2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军于2021年7月23日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刘生林于同日同意周军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2154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周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9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周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王素芳

审判员李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宗正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