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占有与所有分离时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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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适 用 》 2 0 2 1 年 第 6 期
辆被他人擅自驾驶乃至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缺乏 正常 的 预 见 ,后 者 则 否 。既然是未经允许而驾驶 机动车,自然就不存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驾 驶 人 无 驾 驶 资 格 或 者 未 取 得相应驾驶资格” 的情 形 ,或 者 “知道或者应当 知 道 驾 驶 人 因 饮 酒 、服 用 国 家 管 制 的 精 神 药 品 或 者 麻 醉 药 品 ,或 者 患 有 妨 碍 安 全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疾 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 形 。〔5〕故在发生 他 人 擅 自驾驶的情形下,不 能 以 所 有 人 、管理人 未对擅自驾驶者具有相应的驾驶能力,比如是否 为无证驾驶、醉驾或者毒驾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 驶的因素进行审查作为认定其有过错的因素,否 则将明显不符合一般的社会生活观念。通 常 而 言 , 擅自 驾 驶 情 形 下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管理人的过错 主 要 表 现 为 未 对 机 动 车 妥 善 保 管 、管 理 或 者 维 护 。 对此要以一个普通人一般注意义务的标准来判断, 未 熄 火 、未 拔 钥 匙 或 者 人 离 开 未 锁 车 等 情 形 ,可 以 认 定 为 有 过 错 ,但 这 还 要 结 合 具 体 案 情 来 认 定 。 比如,在 公 共 停 车 场 、马 路 边 等 地 方 ,对机动车 未 熄 火 、未拔钥匙或者未锁车而被同行人或者其 他人擅自驾驶,导 致 交 通 事 故 的 发 生 ,这时可以 认定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疏于管理的过错,但 是 将 其 车 辆 停 放 在 自 家 院 落 或 者 专 用 车 位 上 ,即
人有过错的,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具有侵权 责任法第五十二条〔3〕规 定 情 形 的 除 外 。” 这一规 定合理确定了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的交 通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承担规则,解决了实践 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 正 因 如 此 , 《民法典》 充 分吸收了这一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在 第 1212 条 规 定 : “未 经 允 许 驾 驶 他 人 机 动 车 ,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损害,属 于 该 机 动 车 一 方 责 任 的 ,由机 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管理 人 对 损 害 的 发 生 有 过 错 的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本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依 据 该 条 规 定 ,未 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是指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 的情形,即未经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 这 里 的 “同意”应包括明示的情形和根据日常生 活经验法则可以推知的情形,比如车辆保管人、 维 修 人 、质权人等在占有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擅自 驾驶行为。这 些 情 形 下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并不知情,和 驾 驶 人 并 不 存 在 特 定 关 系 ,驾驶 行为是违背其意愿的。〔4 〕严 格 来 讲 ,盗抢机动车 后 的 使 用 行 为 ,也 属 于 擅 自 驾 驶 行 为 ,但由 于 《民法典》 第 1215条 对 此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且有明 确的价值导向,应 属 于 该 条 规 定 的 “但是本章另 有规定的除外” 的情形。此 外 ,第 1217条关于好 意同乘减轻责任的规定也应属于此但书规定的范 围。《民法典》 第 1212条规定 的 适 用 ,是实务中 的 一 个 难 点 ,有 必 要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
[ 2 ] 该条规定:“因 租 赁 、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属 于 该 机 动 车 一 方 责 任 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 动 车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予 以 赔 偿 。不 足 部 分 ,由 机 动 车 使 用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对 损 害 的 发 生 有 过 错 的 ,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行 好 《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使之在审判实践中 充 分 发 挥 其 裁 判 规 范 和 行 为 规 范 的 作 用 ,还 有 必 要在紧紧围绕立法原意和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案件 具体情况,研究细化相应的具体规则。
一 、机 动 车 所 有 与 占 有 分 离 时 责 任 承 担的一般情形
通 常 而 言 ,机 动 车 所 有 与 占 有 分 离 的 情 形 , 包括合法使用他人机动车的情形和非法使用该机 动车的情形。对于 前 者 ,《民法典》 第 1209条有 明确规定,即 租 赁 、借用机动车等情形。这一规 定 基 本 保 留 了 《侵 权 责 任 法 》 第 4 9 条 的 规 定 , 但在责任主体上,吸 收 了 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以 下 简 称 《道路交通司法解释》)第
* 陈 龙 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课题"运用司法解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研究”(批 准 号 :19VHJ002)的阶段性成果
〔1 〕 据 统 计 ,2 0 1 6 年审结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974286件,2017年 为 1006931件 ,2 0 1 8 年 为 936341件 ,2 0 1 9 年 为 864731件 ,2020 年 1 至 11月为611116件。
( 一 )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管理人过错的认定 机动车所有人、管 理 人 过 错 的 认 定 ,要按照
一 般 人 的 注 意 义 务 标 准 ,根 据 日 常 生 活 经 验 法 则 , 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认定。 一 方 面 ,从体系 上 看 , 《民法典》 第 1 2 1 2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为 所 有 人 、管理人非基于自身意思丧失对机动车的控制, 而 第 1209条规定的借用、租赁的情形,乃是所有 人 、管理人自愿移转机动车占有的情形。二者相 较 ,前 者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该 低于后者。前 者 情 形 下 ,所 有 人 、管理人对于车
机动车占有与所有分离时的交通事故 责任承担规则
陈龙业
摘 要 :机动车的实际占有与所有相分离的情形在实务中普遍存在,有关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需要区分具体 情形予以认定。除了合法使用他人机动车的适用《民法典》 第 1209条、盗抢机动车的适用《民法 典》 第 12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外,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要 依 据 《民法典》 第 1212条的规定,细化对机动车所有人、管 理 人 “过错” 的认定规则,厘 清 “相应的賠偿责任” 的性 质;对于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形,要注意区分实际交付与观念交付的不同,明确占有改定 和指示交付情形不能适用《民法典》 第 1210条,而要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第1209条的规定,同时要 注意审查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明确出让人违约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规则。
关键词:机 动 车 非 法 占 有 占 有 改 定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现 代 社 会 ,机 动 车 几 乎 成 为 不 可 或 缺 的 交 通 工 具 ,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与之 相 伴 生 的 是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也 一 直 处 于 多 发 、频 发 的 状 态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是 人 民 法 院 受理的具体侵权责任纠纷中数量最多的案件类 型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交 往 交 易 形 式 日 益 复 杂 多 元 的 背 景 下 ,机 动 车 占 有 与 所 有 分 离 的 情 形 时 有 发 生 ,发 生 事 故 后 引 发 的 相 关 纠 纷 案 件 也 不 在 少 数 ,其 中 的 法 律 适 用 焦 点 问 题 不 外 乎 如 何 确 定 责 任 承 担 的 具 体 规 则 。在本 次 《民法典》 编纂 过 程 中 ,立法机关对这一问题 高 度 重 视 ,在 广 泛 调 研 听 取 各 方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对机动车所有与占有 分离时的责任承担作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是总 结 既 有 审 判 实 践 经 验 ,特 别 是 吸 收 了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内 容 的 结 晶 ,对 于 下 一 步 统 一 相 关 案 件 的 裁 判 尺度必然会发挥积极作用。同 时 ,为切理 人 ” 这 一 主 体 ,明确 了其责任,有 利 于 对 被 侵 权 人 的 救 济 ,有利于预 防和避免有关交通事故的发生。该条规定以所有 人 、管理人有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依 据 修 正 后 的 《道 路 交 通 司 法 解 释 》 第 1 条的规 定 , “机动车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损 害 ,机动车所 有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人 民法 院 应 当 认 定 其 对 损 害 的 发 生 有 过 错 ,并 适 用 民 法 典 第 一 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机 动 车 存 在 缺 陷 ,且该 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 ) 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 驶资格的; (三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 酒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 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 驶机动车的; (四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这 些 内 容 系 根 据 《民法 典》 有关规定,特 别 是 第 1209条的内容进行清理 后的现行有效条文,在实践中要继续适用。对于 后 者 ,则 涉 及 情形较为复杂,相关内容主要体现 在 《民法典》 第 1212条 和 第 1215条两条规定上。 其 中 ,第 1212条就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侵 权责任、第 1215条就盗抢机动车的侵权责任分别 作 了 规 定 。后 者 情 形 下 发 生 的 交 通 事 故 涉 及 的 责 任认定问题,更加复杂,有必要重点探讨。
二 、未 经 允 许 驾 驶 他 人 机 动 车 情 形 下 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 对 于 未 经 允 许 驾 驶 他 人 机 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并未规 定 。为统一裁判尺度,原 《道 路 交 通 司 法 解 释 》 第 2 条规定: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损 害 ,当 事 人 依 照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四 十 九条(2 〕的 规 定 请 求 由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承担 赔 偿 责 任 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
使没有锁车,也 不 宜 认 定 其 有 过 错 。此 外 ,有观 点 认 为 ,擅 自 驾 驶 者 与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管理人之 间的关系也会影响过错的认定。如果驾驶人是陌 生 人 ,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对 车辆妥善保管。如 果 驾 驶 人 是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的 家 庭 成 员 、朋 友 、同 事 等 特 定 关 系 人 时 ,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随 意 弃 置 车 辆 和 车 钥 匙 的 ,应当 认 为 其 在 保 管 车 辆 上 存 在 过 错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时 , 应 当 比 陌 生 人 擅 自 驾 驶 承 担 更 多 的 责 任 。〔6 〕例 如 ,在 于 某 发 与 潘 某 令 、潘某富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案〔7 〕中 ,潘 某 令 是 X X X 号中型普通客 车 (校 车 )所 有 权 人 ,将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停 放 在 其 父 亲 潘 某 富 家 院 内 、并 将 车 钥 匙 交 付 其 父 , 至人车分离,潘 某 富 擅 自 驾 驶 用 于 接 送 学 生 的 X X X 号 中 型 普 通 客 车 (校 车 )轧伤于某发并造成
〔3 〕 该条规定:“盗 窃 、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 盗 窃 人 、抢 劫 人 或 者 抢 夺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 车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垫 付 抢 救 费 用 的 ,有 权 向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人 追 偿 。”
[ 4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 高 人 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 0 1 2 年 版 ,第 4 2 页。
《法 律 适 用 》 2 0 2 1 年 第 6 期
辆被他人擅自驾驶乃至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缺乏 正常 的 预 见 ,后 者 则 否 。既然是未经允许而驾驶 机动车,自然就不存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驾 驶 人 无 驾 驶 资 格 或 者 未 取 得相应驾驶资格” 的情 形 ,或 者 “知道或者应当 知 道 驾 驶 人 因 饮 酒 、服 用 国 家 管 制 的 精 神 药 品 或 者 麻 醉 药 品 ,或 者 患 有 妨 碍 安 全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疾 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 形 。〔5〕故在发生 他 人 擅 自驾驶的情形下,不 能 以 所 有 人 、管理人 未对擅自驾驶者具有相应的驾驶能力,比如是否 为无证驾驶、醉驾或者毒驾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 驶的因素进行审查作为认定其有过错的因素,否 则将明显不符合一般的社会生活观念。通 常 而 言 , 擅自 驾 驶 情 形 下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管理人的过错 主 要 表 现 为 未 对 机 动 车 妥 善 保 管 、管 理 或 者 维 护 。 对此要以一个普通人一般注意义务的标准来判断, 未 熄 火 、未 拔 钥 匙 或 者 人 离 开 未 锁 车 等 情 形 ,可 以 认 定 为 有 过 错 ,但 这 还 要 结 合 具 体 案 情 来 认 定 。 比如,在 公 共 停 车 场 、马 路 边 等 地 方 ,对机动车 未 熄 火 、未拔钥匙或者未锁车而被同行人或者其 他人擅自驾驶,导 致 交 通 事 故 的 发 生 ,这时可以 认定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疏于管理的过错,但 是 将 其 车 辆 停 放 在 自 家 院 落 或 者 专 用 车 位 上 ,即
人有过错的,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具有侵权 责任法第五十二条〔3〕规 定 情 形 的 除 外 。” 这一规 定合理确定了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的交 通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承担规则,解决了实践 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 正 因 如 此 , 《民法典》 充 分吸收了这一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在 第 1212 条 规 定 : “未 经 允 许 驾 驶 他 人 机 动 车 ,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损害,属 于 该 机 动 车 一 方 责 任 的 ,由机 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管理 人 对 损 害 的 发 生 有 过 错 的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本 章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依 据 该 条 规 定 ,未 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是指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 的情形,即未经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同意。 这 里 的 “同意”应包括明示的情形和根据日常生 活经验法则可以推知的情形,比如车辆保管人、 维 修 人 、质权人等在占有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擅自 驾驶行为。这 些 情 形 下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并不知情,和 驾 驶 人 并 不 存 在 特 定 关 系 ,驾驶 行为是违背其意愿的。〔4 〕严 格 来 讲 ,盗抢机动车 后 的 使 用 行 为 ,也 属 于 擅 自 驾 驶 行 为 ,但由 于 《民法典》 第 1215条 对 此 已 有 明 确 规 定 ,且有明 确的价值导向,应 属 于 该 条 规 定 的 “但是本章另 有规定的除外” 的情形。此 外 ,第 1217条关于好 意同乘减轻责任的规定也应属于此但书规定的范 围。《民法典》 第 1212条规定 的 适 用 ,是实务中 的 一 个 难 点 ,有 必 要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
[ 2 ] 该条规定:“因 租 赁 、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属 于 该 机 动 车 一 方 责 任 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 动 车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予 以 赔 偿 。不 足 部 分 ,由 机 动 车 使 用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对 损 害 的 发 生 有 过 错 的 ,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行 好 《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使之在审判实践中 充 分 发 挥 其 裁 判 规 范 和 行 为 规 范 的 作 用 ,还 有 必 要在紧紧围绕立法原意和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案件 具体情况,研究细化相应的具体规则。
一 、机 动 车 所 有 与 占 有 分 离 时 责 任 承 担的一般情形
通 常 而 言 ,机 动 车 所 有 与 占 有 分 离 的 情 形 , 包括合法使用他人机动车的情形和非法使用该机 动车的情形。对于 前 者 ,《民法典》 第 1209条有 明确规定,即 租 赁 、借用机动车等情形。这一规 定 基 本 保 留 了 《侵 权 责 任 法 》 第 4 9 条 的 规 定 , 但在责任主体上,吸 收 了 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以 下 简 称 《道路交通司法解释》)第
* 陈 龙 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课题"运用司法解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研究”(批 准 号 :19VHJ002)的阶段性成果
〔1 〕 据 统 计 ,2 0 1 6 年审结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974286件,2017年 为 1006931件 ,2 0 1 8 年 为 936341件 ,2 0 1 9 年 为 864731件 ,2020 年 1 至 11月为611116件。
( 一 )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管理人过错的认定 机动车所有人、管 理 人 过 错 的 认 定 ,要按照
一 般 人 的 注 意 义 务 标 准 ,根 据 日 常 生 活 经 验 法 则 , 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认定。 一 方 面 ,从体系 上 看 , 《民法典》 第 1 2 1 2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为 所 有 人 、管理人非基于自身意思丧失对机动车的控制, 而 第 1209条规定的借用、租赁的情形,乃是所有 人 、管理人自愿移转机动车占有的情形。二者相 较 ,前 者情形下所有人、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该 低于后者。前 者 情 形 下 ,所 有 人 、管理人对于车
机动车占有与所有分离时的交通事故 责任承担规则
陈龙业
摘 要 :机动车的实际占有与所有相分离的情形在实务中普遍存在,有关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需要区分具体 情形予以认定。除了合法使用他人机动车的适用《民法典》 第 1209条、盗抢机动车的适用《民法 典》 第 12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外,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要 依 据 《民法典》 第 1212条的规定,细化对机动车所有人、管 理 人 “过错” 的认定规则,厘 清 “相应的賠偿责任” 的性 质;对于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形,要注意区分实际交付与观念交付的不同,明确占有改定 和指示交付情形不能适用《民法典》 第 1210条,而要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第1209条的规定,同时要 注意审查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明确出让人违约情形下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规则。
关键词:机 动 车 非 法 占 有 占 有 改 定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现 代 社 会 ,机 动 车 几 乎 成 为 不 可 或 缺 的 交 通 工 具 ,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与之 相 伴 生 的 是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也 一 直 处 于 多 发 、频 发 的 状 态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是 人 民 法 院 受理的具体侵权责任纠纷中数量最多的案件类 型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交 往 交 易 形 式 日 益 复 杂 多 元 的 背 景 下 ,机 动 车 占 有 与 所 有 分 离 的 情 形 时 有 发 生 ,发 生 事 故 后 引 发 的 相 关 纠 纷 案 件 也 不 在 少 数 ,其 中 的 法 律 适 用 焦 点 问 题 不 外 乎 如 何 确 定 责 任 承 担 的 具 体 规 则 。在本 次 《民法典》 编纂 过 程 中 ,立法机关对这一问题 高 度 重 视 ,在 广 泛 调 研 听 取 各 方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对机动车所有与占有 分离时的责任承担作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是总 结 既 有 审 判 实 践 经 验 ,特 别 是 吸 收 了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内 容 的 结 晶 ,对 于 下 一 步 统 一 相 关 案 件 的 裁 判 尺度必然会发挥积极作用。同 时 ,为切理 人 ” 这 一 主 体 ,明确 了其责任,有 利 于 对 被 侵 权 人 的 救 济 ,有利于预 防和避免有关交通事故的发生。该条规定以所有 人 、管理人有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依 据 修 正 后 的 《道 路 交 通 司 法 解 释 》 第 1 条的规 定 , “机动车发 生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损 害 ,机动车所 有 人 或 者 管 理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人 民法 院 应 当 认 定 其 对 损 害 的 发 生 有 过 错 ,并 适 用 民 法 典 第 一 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机 动 车 存 在 缺 陷 ,且该 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 ) 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 驶资格的; (三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 酒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 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 驶机动车的; (四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这 些 内 容 系 根 据 《民法 典》 有关规定,特 别 是 第 1209条的内容进行清理 后的现行有效条文,在实践中要继续适用。对于 后 者 ,则 涉 及 情形较为复杂,相关内容主要体现 在 《民法典》 第 1212条 和 第 1215条两条规定上。 其 中 ,第 1212条就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侵 权责任、第 1215条就盗抢机动车的侵权责任分别 作 了 规 定 。后 者 情 形 下 发 生 的 交 通 事 故 涉 及 的 责 任认定问题,更加复杂,有必要重点探讨。
二 、未 经 允 许 驾 驶 他 人 机 动 车 情 形 下 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 对 于 未 经 允 许 驾 驶 他 人 机 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并未规 定 。为统一裁判尺度,原 《道 路 交 通 司 法 解 释 》 第 2 条规定: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损 害 ,当 事 人 依 照 侵 权 责 任 法 第 四 十 九条(2 〕的 规 定 请 求 由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承担 赔 偿 责 任 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
使没有锁车,也 不 宜 认 定 其 有 过 错 。此 外 ,有观 点 认 为 ,擅 自 驾 驶 者 与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管理人之 间的关系也会影响过错的认定。如果驾驶人是陌 生 人 ,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对 车辆妥善保管。如 果 驾 驶 人 是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的 家 庭 成 员 、朋 友 、同 事 等 特 定 关 系 人 时 ,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随 意 弃 置 车 辆 和 车 钥 匙 的 ,应当 认 为 其 在 保 管 车 辆 上 存 在 过 错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时 , 应 当 比 陌 生 人 擅 自 驾 驶 承 担 更 多 的 责 任 。〔6 〕例 如 ,在 于 某 发 与 潘 某 令 、潘某富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案〔7 〕中 ,潘 某 令 是 X X X 号中型普通客 车 (校 车 )所 有 权 人 ,将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停 放 在 其 父 亲 潘 某 富 家 院 内 、并 将 车 钥 匙 交 付 其 父 , 至人车分离,潘 某 富 擅 自 驾 驶 用 于 接 送 学 生 的 X X X 号 中 型 普 通 客 车 (校 车 )轧伤于某发并造成
〔3 〕 该条规定:“盗 窃 、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 盗 窃 人 、抢 劫 人 或 者 抢 夺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 车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范 围 内 垫 付 抢 救 费 用 的 ,有 权 向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人 追 偿 。”
[ 4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 高 人 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 0 1 2 年 版 ,第 4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