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法律制度(ppt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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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发布的申请。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 品广告,必须持有化妆品广告管理法规、规章 所要求的证明材料;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 还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 口的有关批件,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 的证明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 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广告经营者承办或 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 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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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标准》对化妆品提出的基本卫生 学要求是:
1.化妆品的—般要求。①化妆品必须外观良 好,不得有异味、异臭;②化妆品不得对皮肤 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③化妆品必须无 感染性,使用安全。
2.原料的要求。①禁止使用421种(类)物质为 化妆品组分;②限制使用67种化学物质为化妆 品组分,确定55种防腐剂和21种紫外线吸收剂 不得超过限用量; ③规定157种着色剂可暂时 用于化妆品生产,即不得超越允许使用范围和 限制条件。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三)化妆品基本卫生要求 化妆品应该具有功能性、安全性和稳定 性。《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化妆品卫 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 物标准检验方法》和《化妆品安全性评 价程序和方法》。1999年12月1日,新修 订的《化妆品卫生标准》开始实施。作 为国家标准,它是在国内从事化妆品生 产、销售都必须遵守的标准,也是进口 化妆品必须达到的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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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告的管理。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 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 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①化妆品引 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 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②化妆品质 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③营业执 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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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
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 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 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 口合同。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 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个人自用进口的少 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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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 1989年11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
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这是我国第一 部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1991年2 月卫生部发布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 则》。卫生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国家工商管理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 家技术监督局《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 标签》等先后出台。1999年3月,为适应卫生 体制改革的需要,卫生部又发布了一系列涉及 健康相关产品申报、受理、审批、评审、检验 等工作制度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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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
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 化妆品。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取得卫 生部批准文号。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 卫生安全性评价。
对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发给特殊用途化 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特殊用 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 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 技术转让。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 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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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①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 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 验交流;②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③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 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 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 的首次进口;④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 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⑤依照 《化妆品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决定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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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法规一体化的基本原则: ①产品安 全的保证:生产企业或进口商对产品安全和质 量负责,②政府的监管方式:政府的主管部门 对产品的监督管理应在产品上市以后;③建立 和完善备案制度: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设备和产品种类,以及进口商基本情况和经营 品种的备案。提倡以备案制代替审批制;④化 妆品定义的统一:各国统一化妆品定义和范围, 在管理上,将普通和功效性产品同等看待,且 均采用对普通化妆品的管理模式来管理; ⑤ 普通化妆品原料清单的统一:各国标准中的化 妆品原料成分禁、限用物质采用统一要求;⑥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统一:各国统一产品标签 标识的标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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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一)不得销售的化妆品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销售化 妆品,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①未取得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 所生产的化妆品:②无质量合格标记的 化妆品;③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 符合规定的化妆品;④末取得批准文号 的特殊用途化妆品;⑤超过使用期限的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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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的要求。①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 符合规定。②化妆品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规 定的限量。
4.包装材料的要求。化妆品包装材料必须无毒 和清洁。
5.标识的要求。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印刷 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化妆品标签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 产地、包装上要注明批号。对含有药物化妆品 或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尚需注明使用 方法和注意事项。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消 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对化妆品 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签形式、必须标往内 容和标往的基本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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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质量检验。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 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卫生 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具备相应的仪 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生产企业在 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 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未经检验 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4.原材料和成品储存的卫生要求。生产化妆 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 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使用化 妆品新原料(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 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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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从业人员卫生与健康要求。直接从事 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 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 检合格证者方可从事化妆品生产。凡患 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 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 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 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 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从业人员上岗前, 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培训 合格证。从业人员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 并有培训记录。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 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 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 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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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广告的管理 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利用各种媒介 或者形式发布化妆品广告。但必须符合《广告 法》和《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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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审核批准程序是:
1.申请。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 .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 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 有效期为4年,每2年进行一次复核。生产企业在许 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当重新申请换发新证,获 批准的可继续使用原许可证编号。生产特殊化妆品 的企业必须申请进行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由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发给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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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化妆品卫生监督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 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 门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 化妆品的卫生监督检验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 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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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告的内容。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 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 消费者。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①化 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 夸大的;②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 使人误解其效用的;③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 医疗术语的;④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⑤使 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 用等绝对化语言的;⑥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 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⑦违反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 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 项。
2。生产的卫生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卫 生管理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者兼职卫生 管理人员。卫生要求包括:生产车间的设计,采光 及照明,生产设备及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 等的清洗、消毒;更衣室设置及设施;半成品储存 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 的卫生;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的卫生标准;生产设 备、工具、管道及工艺流程的卫生;清洗剂、消毒 剂以及其他有害物品的包装、标识储存及保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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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1。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 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并应当建于清洁区内。 企业厂区规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生产车间布局必 须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包括粉尘车间,有害、 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生产车间的设置、设备使用, 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和排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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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化妆品的概念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
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 (皮肤、毛及指甲、唇、口腔等),以达到 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 饰目的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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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的分类,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分 类方法。
(一)按使用目的分类 (二)按使用部位分类 (三)按剂型分类 (四)按使用者年龄分类 (五)按生产过程结合产品特点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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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可以终身使用。这是化妆品与药物的根 本区别。 第二、易被污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 易被污染。被污染的化妆品可引起皮炎,使皮 肤受到损害。 第三、选择性强。化妆品的功效因人而异,使 用不当,起不到预期的效果。 第四、有副作用。由于化妆品大多是由多种化 学物质混合而成的,对人体而言是一种异物, 对皮肤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如化妆品中的焦油 色素可使皮肤出现色素斑和小皱纹。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化妆品卫生法律制度化妆品卫生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的卫生监督第三节化妆品卫生监督第一节第一节概述概述一化妆品的概念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及指甲唇口腔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卫生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三节 化妆品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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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的卫生监督
一、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制度 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 可证制度。企业必须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 生许可证》才能从事化妆品生产;未取得《化 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 化妆品生产。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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