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民政厅宿迁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宿迁民政事业跨越发展合作协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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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民政厅宿迁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宿迁民政事业跨越发展合作协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6.08
•【字号】宿政办发〔2011〕93号
•【施行日期】2011.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民政厅宿迁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宿迁民政事业跨越发展合作协议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与省民政厅签订了《江苏省民政厅宿迁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宿迁民政事业跨越发展合作协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落实相关责任,明确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共同推动我市民政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共同推进宿迁民政事业跨越发展合作协议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以及民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江苏民政事业率先发展合作协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宿迁发展更大突破的若干意见》,积极实施“民生幸福工程”和“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共同推进宿迁民政事业跨越发展,江苏省民政厅与宿迁市人民政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以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市建设为动力,以改善和保障民生为主线,以夯实民政基层基础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加快推进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整体水平,不断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效能,把宿迁市建设成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普及区、民政事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基层社会管理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实现宿迁更大突破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合作内容
(一)共同打造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普及区
1. 把加快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作为构建“民生之政”的战略任务。

宿迁市将民政事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体系,围绕推进民政事业跨越发展的总体目标,优先规划实施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社区平台工程、养老服务工程、福利事务工程、优抚安置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和民政信息工程等六件“实事工程”。

宿迁市按照不低于对民生事业的财政投入增幅逐步增加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省民政厅优先给予政策倾斜和专项资金支持。

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形成总量适度、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网络。

2. 加快推进以宿迁市社会福利中心为依托的民政公共服务示范基地建设。

宿迁市进一步加强市社会福利中心的整体规划和建设,充分利用被确定为“全国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单位”的品牌优势,进一步整合市本级民政公共服务资源,将其建设成为具有养老服务、未成年人救助、社区服务、军休服务、优抚康复疗养、社会工作人才培训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民政公共服务示范基地。

省民政厅对宿迁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重点扶持,2011年至2013年,合计安排3000万元以上资金用于支持各类民政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将宿迁市作为全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规划试点市,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

2012年,城市社区基本建立多形式、全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3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或服务站,各县(区)建有1所综合性的社会福利中心。

3. 加快推进以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为重点的防灾减灾项目建设。

宿迁市统筹安排做好市、县(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等专用减灾防灾重点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进一步加强各级综合减灾工作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用2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一批国家和省级“综合减灾防灾示范社区”。

省民政厅加强工作指导,并在安排救灾救济省补资金时给予倾斜。

4. 加快推进以“慰烈工程”为重点的优抚安置项目建设。

宿迁市进一步加强对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红色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整体规划和开发,全力推进实施“慰烈工程”,确保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散葬烈士集中安葬任务。

加快提升宿北大战纪念馆建设整体水平,将其列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按照英雄文化主题公园的目标定位,尽快修订完善修建性详规,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提升规模档次。

2012年前建成设备齐全、服务一流的宿迁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

省民政厅对宿迁市“慰烈工程”项目建设和宿迁市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建设予以重点支持,对宿北大战纪念馆创建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予以指导和扶持,对按修建性详规实施的建设项目在政策和专项资金上予以倾斜。

5. 加快推进以惠民殡葬服务设施为重点的社会事务项目建设。

宿迁市在市区规划建设生态殡葬公益服务设施,逐步建立适度普惠的殡葬制度,因地制宜推行生态殡葬。

省民政厅予以指导和专项资金扶持。

6. 加快推进民政社会管理与服务信息工程建设。

以服务民生为导向,以整合为手段,建立统一标准、数据共享的民政综合业务管理信息平台、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民政社会服务信息平台和社会管理状态预警与分析决策平台。

到2012年
基本形成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联网的民政信息化网络工作体系。

省民政厅加强技术指导与专项资金支持。

(二)共同打造民政事业创新发展试验区
7. 加快退役士兵安置城乡一体化步伐。

宿迁市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培训制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货币补偿制度和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扶持政策,积极探索建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自然增长机制,“十二五”时期基本实现退役士兵安置城乡一体化。

省民政厅在安排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时,对宿迁市予以倾斜。

8. 切实提高优抚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宿迁市完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健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全面开展短期康复疗养和走访慰问等多种形式的精神抚慰活动,健全物质保障和精神抚慰并重的优抚制度。

省民政厅对宿迁优抚工作予以政策倾斜,每年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按每年递增10%以上增加对宿迁市的优抚事业费投放,加大优抚事业单位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宿迁市中心光荣院、宿迁市复员军人疗养院等优抚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

9. 推进双拥共建和军民融合式发展。

宿迁市围绕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的奋斗目标,着力开发优抚大市的双拥品牌优势,创新双拥活动方式,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参与拥军优属活动,推动社会化拥军活动深入开展。

省民政厅对宿迁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

10. 积极稳妥地优化行政区划布局。

宿迁市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镇化战略要求,合理调整部分中心城市市区和乡镇行政区划,逐步完善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城乡发展的行政区划结构和布局。

省民政厅加强对宿迁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的调研和指导,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提升城市辐射带动功能创造有利条件。

11. 推进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制创新。

宿迁市积极探索福利彩票销售新方式和管理新机制,推行福利彩票专管员制度,健全福利彩票销售激励机制。

省民政厅
在福彩宣传、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安排上对宿迁市给予倾斜。

(三)共同打造基层社会管理城乡一体化推进区
12. 加大城乡社区建设投入。

宿迁市专门出台政策,在2012年前全面解决城乡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宿迁市本级每年安排城乡社区建设专项工作经费不低于150万元,县(区)按照不低于市级的标准安排预算。

认真解决好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基本保障问题。

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不低于上年度当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险。

省民政厅在安排省级城乡社区建设专项经费时对宿迁予以倾斜,每年安排社区建设专项经费800万元以上,优先安排宿迁申报国家社区建设专项扶持项目。

13. 创新城乡社区管理服务体制。

省民政厅支持宿迁市以城乡社区为平台,积极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指导宿迁创建申报“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县(区)”等。

宿迁市各级政府强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严格执行社区工作准入制,按照“费随事转、权随责走”原则,对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实行购买服务。

积极推广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委会自治、社区管理服务站承接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社区综治办负责社区社会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的“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制。

14. 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宿迁市深入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完善社区公共资源共享机制,构建基层跨部门的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引入市场机制,加快形成政府公共服务、居民志愿互助服务、市场提供服务相衔接的社区服务体系。

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着力构建以社区为基础、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工和志愿者为骨干的“三社”联动机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社区服务网络。

省民政厅予以指导和支持。

15.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公平优先,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重点向农村和困难群体倾斜。

省民政厅指导和支持宿迁市开展以保障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为主线的农村社区“利民工程”试点工作,重点加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场所和设施建设,逐步构筑以基本公共服务为基础、经营性服务为依托、志愿互助性服务为补充的相互衔接的农村社区服务体系。

到2013年,全市80%以上的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建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16.深化城乡社区民主自治。

宿迁市扎实推进社区民主自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社区民主自治水平。

城市社区大力推行居务公开、民主评议、民情恳谈、民主听证等有效方式,农村社区着力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创新。

进一步完善大学生村官工作“宿迁模式”,着力巩固“薄弱村”治理成果,构建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将所辖县区全部创建成“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示范县”。

17.重点培育城乡基层社会组织。

宿迁市加快完善基层社会组织服务体系,简化基层社会组织登记手续,积极扶持发展会员过千、产值过亿、农民增收过千元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促进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深化行业协会改革,到2012年实现每万人拥有3.5个以上社会组织的目标。

省民政厅加强对宿迁市基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尤其是社会组织孵化器建设和运营的指导和支持。

18.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

宿迁市优化乡镇(街道)民政办事机构设置,按照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格局,整合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工作力量,保证每个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编制不少于3人。

探索建立村级民政协理员制度,在全市范围各行政村、居委会配备兼职民政协理员1名,负责协助落实救灾救济、最低保障、优抚安置、医疗救助、殡葬改革、社区建设等具体工作。

省民政厅予以积极指导和支持。

三、合作机制
建立江苏省民政厅、宿迁市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宿迁民政事业跨越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民政厅一名副厅长和宿迁市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局)、宿迁市民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和宿迁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宿迁市民政局。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必要时,由任何一方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确定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建议方案。

省民政厅按进展情况随时派工作组,与宿迁市联合组织专项调研或阶段性综合调研,落实有关支持和共建措施。

四、总结评估
江苏省民政厅、宿迁市人民政府合作的首轮时间跨度为2011年至2013年。

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2013年对合作成果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合作情况,商定后续内容,签订新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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