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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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 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确实需要一台电脑, 于是勉强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于A、B何种类型为 佳,甲可以自己决定。甲与同学商量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
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
经其母丙同意后,向乙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付的 价金。
二卖,先后两个买受人都成立受让债权。
5、请求权范围极广,可以是基础权利,也可以是派生权利或救济权利。例
如,合同履行请求权,是基础权利,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则
属救济权利,为受侵害的基础权利所派生。救济性请求权,可以因侵害 基础性请求权而产生,也可以因侵害其他基础权利如支配权而产生。基
础性请求权因为相对人不履行之原因,可以转化为救济性请求权(如损
(二)请求权: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非债权的请求权。
请求权的特点:p89(5点)
1、具有相对性;
2、具有非公示性 3、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是给付之 诉的基础 4、特定行为可能涉及标的物,但权利人对标的物并没有直接 支配或排除第三人干预的权能。附带地,请求权不具有排 他性,同一标的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不同请求权,如一物
社员权的特点:p88
(1)以社员资格(地位)为发生的基础,与这种资格相终始 (2)社团与社员在一定情形下,不是完全平等的,社员有时 须受团体意思(决议)的拘束。此时,在这个范围内,意思 自治原则受到限制,社员权的形式与效力要受到限制。 (3)社员权是一个复合的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有具经 济性质,有具非经济性质的。
义务人特定,权利人相对特定人而设;
义务内容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意义:p89-90
绝对权
保护方法
相对权
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制 无类似制度,基于侵 度(德国、台湾)+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损害赔偿制度 权的请求权制度
侵权损害赔
只要侵权行为人存在过 需侵权行为人存在侵
偿责任的构
成条件不同
错(故意和过失),就 害债权的故意
(三)知识产权: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
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见下页) (四)社员权 : 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 即社团中的成员
依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产生对社团享有参与管理和取得财产利益的
权利。
知识产权:(含义)p87
(1)客体首先包括人的智力成果,其次还包括商业标志等。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 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
害赔偿请求权) 6、请求权行使,通常可以不以公力,权利人向相对人提出,并受领相对人
自动给付即告完成。
权利人自力行使是有限度的,没有法律允许,不得采取更激烈的自力 手段,相对人不履行时,请求权人一般不能迳行采取强制手段,而应求 助于公力,提起请求之诉或给付之诉,通过判决赋予请求权强制执行的 效力。
(三)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p89
(3)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同
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
(4)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则甲有权要求 乙返还价金,乙也有权要求甲返还A型电脑,甲与乙因为合
同解除产生的相互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则,即
(1)消极形成权:旨在消灭相对人某种权利状态,消灭某一
法律关系的形成权。
如抵消权
(2)积极形成权:旨在创设某种权利状态,形成一特定的法 律关系的形成权。如追认权、优先购买权
案例: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 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2
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甲
同。后者并非诉权(请求权)本身缺乏依据,而只是一方当事人拥有将
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完全或部分地加以排除的效力。 (2)程序的抗辩:指诉讼当事人根据程序法规则为自己辩护,证明诉讼
程序没有法律根据。例如,诉讼管辖的抗辩。公法上的抗辩,即使当事
人没有主张,法院也须审究。
诉讼法上的事实抗辩包括三种情况:
1、提出一些事实,如果事实存在,对方所主张的权利就不会 发生; 2、提出这样的事实,一旦事实存在,对方所主张的权利尽管 曾经发生,但现在已归于消灭。 3、主张有特定的事实存在,因此可以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行使 抗辩权。
首要功能:对抗请求权,阻止请求权行使或发生效力。 ❀在遇有抗辩权时,请求权并非没有根据,但相对人自己也 拥有一种将请求权人的权利完全或部分地加以排除的权利。 抗辩权的特点: 1、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2、其作用在于阻止或对抗对方的请求权; 3、其行使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必须在诉讼中主张, 或者至少必须以各种方式将抗辩权导入到诉讼程序中去。
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 法》第47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 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 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 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B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 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 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 使选择之债变为单一之债。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根据 《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独行为无效,甲 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
p8990绝对权相对权保护方法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制度德国台湾侵无类似制度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制度权损害赔偿制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不同只要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故意和过失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侵权行为人存在侵害债权的故意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不是绝对的p90相对权有时也可以被赋予个别的对世效力例外1
第七章 民事权利
4、其不能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离
5、其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形成权的分类
p89
1、根据行使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可以分为:
(1)简单形成权:形成权的实现,既不要进行强制执行,也不需要法院 的裁判,只需单方完成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即可。 eg:合同解除权 (2)形成诉权: 某些形成权由于事关重大或影响他人重要利益,法律规
定必须公力行使,不得自力行使。这些形成权必须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行
使,提起形成之诉,并通过裁判具有既判力后才能发生效力。这是为了 避免在形成行为是否有效方面出现不确定性。
eg:《民法通则》第59条,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其变更或撤
销之行使,应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
2、根据行使是着眼于消灭或形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分为:
(四) 形成权:
指权利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的 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包括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 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P89 首要功能:与请求权明显不同,形成权的权利人对某项法律 关系,可以采取单方面的行动。
形成权的特点:p89
1、依据权利人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或单方行动,就能够使自 己或与他人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2、其效力的发生不需要相对人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 对应义务具有消极性,相对人有不作为或容忍义务,尊重 权利人的单方行动并接受其作用后果。 3、其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
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三、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分为绝
对权和相对权。P89-90
(一)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 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 由于绝对权可以相对每一个人产生效力,权利人可以向一切 人主张权利的实现,他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任何一个
抗辩权的分类: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p89
1、永久抗辩权:也称“排除性抗辩权”,指该项抗辩权的行 使可以永久地阻止某项请求权的实现。换言之,是可以永 久阻止请求权行使效力的抗辩权。(eg:德国的时效抗辩权、 台湾民法上的赠与人穷困抗辩等) 2、延期抗辩权:,也称“延迟性抗辩权”,指可以暂时阻止 某项请求权实现的抗辩权。
份收购请求权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还有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 ❀除由法律规定的外,由团体(社团)的章程去规定
二、根据权利的作用 p88-89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一)支配权: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 涉的权利。如物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首要功能: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如所有权旨在支配某物,专 利权旨在支配某项发明。
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可具体分为:物权、债权、准物权(如采矿权、渔业权)
(三)知识产权: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
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见下页) (四)社员权 : 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 即社团中的成员 依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产生对社团享有参与管理和取得财产利益的 权利。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号权
一、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p86-87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 民事权利。(eg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二)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
利的直接分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
人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因此又称为对世权。
对应义务限于不作为,每个义务人均有尊重或容忍绝对权的 义务。 通常需要特定的公示手段,或者经由法律的规定以及习惯法 予以公示。
(二)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 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相对权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4)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可以随社员资格的移转而移转,
一般不能继承。
社员权的内容:p88 (以股东权为例)
(1)共益权:非经济性 会议参加权、决议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股东会决议撤 销权、股东会决议无效诉权、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 诉权等。 (2)自益权:经济性 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股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不是绝对的 p90
支配权的特点:p88
1、其客体通常是特定; 2、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3、权利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可依权利人的直接支配,不 需外力介入。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 但义务人有不作为、容忍的义务,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 实现的行为; 4、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的效力。不容同一标的上设定 不相容的第二个权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关于权利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p85
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耶林)
2、主观说,自由。(温特夏德) 3、法力说,法律上之力。 (梅克尔) 4、框架概念说。 (拉伦茨) 教材观点:基于权利类型的多样性,力图具体地界定权利的概念,既不必要,
eg: 法定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
抗辩权≠民事诉讼中的抗辩 p89
抗辩:又称异议,指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事实上的主张,它可以对抗请求权, 也可以对抗请求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含义更广,包括: 1、实体法上的抗辩:依抗辩权而为的诉讼上的抗辩,具有实体法基础。 2、程序法上的特有抗辩:完全与实体法之抗辩权无关,属于程序法上的 法律强制形式,是程序性行动的合理根据。包括 (1)事实的抗辩:诉讼当事人根据程序法规则为自己辩护,否认对方所 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证明其主张根本缺乏根据,这与实体法上抗辩不
也不可能。
权利的框架性概念: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 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p86-87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 民事权利。(eg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二)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 利的直接分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 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可具体分为:物权、债权、准物权(如采矿权、渔业权)
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
经其母丙同意后,向乙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付的 价金。
二卖,先后两个买受人都成立受让债权。
5、请求权范围极广,可以是基础权利,也可以是派生权利或救济权利。例
如,合同履行请求权,是基础权利,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则
属救济权利,为受侵害的基础权利所派生。救济性请求权,可以因侵害 基础性请求权而产生,也可以因侵害其他基础权利如支配权而产生。基
础性请求权因为相对人不履行之原因,可以转化为救济性请求权(如损
(二)请求权: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非债权的请求权。
请求权的特点:p89(5点)
1、具有相对性;
2、具有非公示性 3、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是给付之 诉的基础 4、特定行为可能涉及标的物,但权利人对标的物并没有直接 支配或排除第三人干预的权能。附带地,请求权不具有排 他性,同一标的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不同请求权,如一物
社员权的特点:p88
(1)以社员资格(地位)为发生的基础,与这种资格相终始 (2)社团与社员在一定情形下,不是完全平等的,社员有时 须受团体意思(决议)的拘束。此时,在这个范围内,意思 自治原则受到限制,社员权的形式与效力要受到限制。 (3)社员权是一个复合的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有具经 济性质,有具非经济性质的。
义务人特定,权利人相对特定人而设;
义务内容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意义:p89-90
绝对权
保护方法
相对权
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制 无类似制度,基于侵 度(德国、台湾)+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损害赔偿制度 权的请求权制度
侵权损害赔
只要侵权行为人存在过 需侵权行为人存在侵
偿责任的构
成条件不同
错(故意和过失),就 害债权的故意
(三)知识产权: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
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见下页) (四)社员权 : 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 即社团中的成员
依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产生对社团享有参与管理和取得财产利益的
权利。
知识产权:(含义)p87
(1)客体首先包括人的智力成果,其次还包括商业标志等。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 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
害赔偿请求权) 6、请求权行使,通常可以不以公力,权利人向相对人提出,并受领相对人
自动给付即告完成。
权利人自力行使是有限度的,没有法律允许,不得采取更激烈的自力 手段,相对人不履行时,请求权人一般不能迳行采取强制手段,而应求 助于公力,提起请求之诉或给付之诉,通过判决赋予请求权强制执行的 效力。
(三)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p89
(3)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同
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
(4)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则甲有权要求 乙返还价金,乙也有权要求甲返还A型电脑,甲与乙因为合
同解除产生的相互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则,即
(1)消极形成权:旨在消灭相对人某种权利状态,消灭某一
法律关系的形成权。
如抵消权
(2)积极形成权:旨在创设某种权利状态,形成一特定的法 律关系的形成权。如追认权、优先购买权
案例: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 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2
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甲
同。后者并非诉权(请求权)本身缺乏依据,而只是一方当事人拥有将
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完全或部分地加以排除的效力。 (2)程序的抗辩:指诉讼当事人根据程序法规则为自己辩护,证明诉讼
程序没有法律根据。例如,诉讼管辖的抗辩。公法上的抗辩,即使当事
人没有主张,法院也须审究。
诉讼法上的事实抗辩包括三种情况:
1、提出一些事实,如果事实存在,对方所主张的权利就不会 发生; 2、提出这样的事实,一旦事实存在,对方所主张的权利尽管 曾经发生,但现在已归于消灭。 3、主张有特定的事实存在,因此可以依据实体法的规定行使 抗辩权。
首要功能:对抗请求权,阻止请求权行使或发生效力。 ❀在遇有抗辩权时,请求权并非没有根据,但相对人自己也 拥有一种将请求权人的权利完全或部分地加以排除的权利。 抗辩权的特点: 1、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2、其作用在于阻止或对抗对方的请求权; 3、其行使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必须在诉讼中主张, 或者至少必须以各种方式将抗辩权导入到诉讼程序中去。
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 法》第47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 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 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 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B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 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 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 使选择之债变为单一之债。 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根据 《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独行为无效,甲 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
p8990绝对权相对权保护方法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制度德国台湾侵无类似制度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制度权损害赔偿制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不同只要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故意和过失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侵权行为人存在侵害债权的故意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不是绝对的p90相对权有时也可以被赋予个别的对世效力例外1
第七章 民事权利
4、其不能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离
5、其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形成权的分类
p89
1、根据行使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可以分为:
(1)简单形成权:形成权的实现,既不要进行强制执行,也不需要法院 的裁判,只需单方完成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即可。 eg:合同解除权 (2)形成诉权: 某些形成权由于事关重大或影响他人重要利益,法律规
定必须公力行使,不得自力行使。这些形成权必须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行
使,提起形成之诉,并通过裁判具有既判力后才能发生效力。这是为了 避免在形成行为是否有效方面出现不确定性。
eg:《民法通则》第59条,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其变更或撤
销之行使,应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
2、根据行使是着眼于消灭或形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分为:
(四) 形成权:
指权利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的 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包括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 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P89 首要功能:与请求权明显不同,形成权的权利人对某项法律 关系,可以采取单方面的行动。
形成权的特点:p89
1、依据权利人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或单方行动,就能够使自 己或与他人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2、其效力的发生不需要相对人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 对应义务具有消极性,相对人有不作为或容忍义务,尊重 权利人的单方行动并接受其作用后果。 3、其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
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三、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分为绝
对权和相对权。P89-90
(一)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 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 由于绝对权可以相对每一个人产生效力,权利人可以向一切 人主张权利的实现,他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任何一个
抗辩权的分类: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p89
1、永久抗辩权:也称“排除性抗辩权”,指该项抗辩权的行 使可以永久地阻止某项请求权的实现。换言之,是可以永 久阻止请求权行使效力的抗辩权。(eg:德国的时效抗辩权、 台湾民法上的赠与人穷困抗辩等) 2、延期抗辩权:,也称“延迟性抗辩权”,指可以暂时阻止 某项请求权实现的抗辩权。
份收购请求权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还有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份转让权等 ❀除由法律规定的外,由团体(社团)的章程去规定
二、根据权利的作用 p88-89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一)支配权: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 涉的权利。如物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首要功能: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如所有权旨在支配某物,专 利权旨在支配某项发明。
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可具体分为:物权、债权、准物权(如采矿权、渔业权)
(三)知识产权: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
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见下页) (四)社员权 : 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 即社团中的成员 依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产生对社团享有参与管理和取得财产利益的 权利。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号权
一、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p86-87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 民事权利。(eg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二)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
利的直接分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
人都必须尊重此项权利,因此又称为对世权。
对应义务限于不作为,每个义务人均有尊重或容忍绝对权的 义务。 通常需要特定的公示手段,或者经由法律的规定以及习惯法 予以公示。
(二)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 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相对权对抗的是特定的义务人,因此又称对人权。
(4)社员权具有专属性,只可以随社员资格的移转而移转,
一般不能继承。
社员权的内容:p88 (以股东权为例)
(1)共益权:非经济性 会议参加权、决议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股东会决议撤 销权、股东会决议无效诉权、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 诉权等。 (2)自益权:经济性 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股
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不是绝对的 p90
支配权的特点:p88
1、其客体通常是特定; 2、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3、权利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可依权利人的直接支配,不 需外力介入。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 但义务人有不作为、容忍的义务,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 实现的行为; 4、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的效力。不容同一标的上设定 不相容的第二个权利。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关于权利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p85
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耶林)
2、主观说,自由。(温特夏德) 3、法力说,法律上之力。 (梅克尔) 4、框架概念说。 (拉伦茨) 教材观点:基于权利类型的多样性,力图具体地界定权利的概念,既不必要,
eg: 法定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中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
抗辩权≠民事诉讼中的抗辩 p89
抗辩:又称异议,指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事实上的主张,它可以对抗请求权, 也可以对抗请求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含义更广,包括: 1、实体法上的抗辩:依抗辩权而为的诉讼上的抗辩,具有实体法基础。 2、程序法上的特有抗辩:完全与实体法之抗辩权无关,属于程序法上的 法律强制形式,是程序性行动的合理根据。包括 (1)事实的抗辩:诉讼当事人根据程序法规则为自己辩护,否认对方所 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证明其主张根本缺乏根据,这与实体法上抗辩不
也不可能。
权利的框架性概念: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 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p86-87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 民事权利。(eg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二)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 利的直接分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 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可具体分为:物权、债权、准物权(如采矿权、渔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