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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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院职工考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医院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考勤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考查全院职工遵守作息制度的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职职工。
第二章考勤员职责和考勤规定
第四条医院实行院科两级考勤负责制,院考勤到科室,科室考勤到个人。
第五条科室负责人负责科室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认真做好考勤统计工作并负责保存请假单据。
第六条各科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报人事科。
考勤时要与排班表上的实际出勤日期一致。
如有误报、漏报、瞒报者一次扣罚科室绩效200元。
第七条人事科负责考勤统计,并对考勤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不再修改。
出勤率作为年底考核、职称评聘、工资、绩效的核算依据。
第八条所有假期按当年累计核准。
第九条固定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人事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查岗。
第三章请销假规定
第十条全院职工要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对于各种假期一般应提前两天通过OA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批准后方可休假。
电话请假、口头或让别人捎假均视为无效,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员工休假未按请假流程办理手续者,记为旷工。
请假期满上班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各种休假期满回到岗位后,向科室负责人报到销假。
第十一条休假分类
(一)病假
1、因病需要请假者,须持所患疾病专科主任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完整的门诊病历,门诊病假时间不得超过1周。
2、因工在外地治疗者,应有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应门诊、住院发票方可按病假对待。
3、休假期间工资按医院相关规定予以扣发。
(二)带薪休假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
满20年及其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假期当年使用。
2、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
(1)一年内休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
(2)职工工作未满一年。
(3)当年已休带薪休假,年内又休病事假累计30天以上的,不
再享受下年带薪休假。
(三)事假
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请事假,事假期间扣发本人当日工资额。
超过15天,停发当月工资。
(四)婚假
职工婚假三天。
(五)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三天丧假。
(六)产假
1、职工产假158天;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2、职工哺乳期内上班,每天有一小时哺乳时间(至婴儿一周岁)。
第四章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全院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得旷工,自觉维护劳动纪律。
违反上述规定,各科室依据以下处罚标准严格执行。
(一)每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的,扣罚绩效工资50元;
(二)超过30分钟时按一小时计算,扣罚绩效工资100元;
(三)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四)旷工1日扣罚绩效工资400元,旷工2日扣罚绩效工资1000元。
一月内累计旷工3天者给予待岗察看三个月,待岗期间停
发工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有旷工行为者年度考核不合格,旷工累计7天(含)以上,视同自动离职,给予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