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实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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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实与展望
建立知识产权价值价值评估体系,丰富质押知识产权处置方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协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
近年来,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 难”的问题。
但在实践中,知识产权质押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亟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体系和机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实困境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仍不完善。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被《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四百四十四条及四百四十六条所取代,《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沿袭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在规章及自律规范层面,以《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发布,2020年4月22日修订)以及《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办法,替代了原先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1996)以及《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1997)。
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三个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作为评估指引,
分别是《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08年发布,2017年9月8日修订)、《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0年发布,2017年9月8日修订)以及《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1年发布,2017年9月8日修订)。
同时以其他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指引。
在规范主体方面,以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等为主协调相关工作。
在组织机构上,国家知识产权总局负责专利权和商标质押合同的登记,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总体来看,缺乏一部独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规范对上述文件及行业规范进行统一指引.以消除不同机构之间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制度差异。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潜在风险阻碍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规模开展该类业务。
根据银保监会统计数据.2019年第一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余额985亿元,仅占2019年第一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1%左右。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权利归属风险和价值贬值风险。
在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方面,出质人对知识产权享有完全合法的所有权是设立质权的基础,但知识产权所有权的确定具有一定风险.知识产权需要申请公示才能确权.在此过程中,可能会被利益相关人提出异议或被撤销甚至被确认无效。
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设立质权后也无法保证该知识产权不会被提出异议、撤销或确认无效。
在知识产权价值风险方面,知识产权本身是高新技术发展的产物,一项应用很普遍的专利很可能几个月后就被新技术所替代。
因此,在质押融资期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面临知识产权贬值的风险。
2019年8月,银保监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
Expert Views专家视角51监管引领Guidance Of Financial Regulation&Supervision
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岀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面临的两个现实问题: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
一方面,从“海量”知识产权中梳理出真正有独立市场价值的权利十分困难;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商业银行缺乏独立评估的能力,外部评估机构数量较少、权威性不足、费用偏高。
知识产权处置变现难。
多数知识产权具有专属性质,脱离原企业后效用明显下降,处置变现缺乏成熟的市场,当出质人无法归还逾期贷款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质权人将难以充分实现质权。
展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未来(-)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
一个科学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将有利于解决价值评估难的问题。
该体系可由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设计,其制度设计包括评估人员、评估方法、评估制度以及政策激励。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评估人员可能涉及到的专业包括知识产权、金融、法律和会计等。
首先,无论是作为质权人的金融机构,还是独立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都应重视不同专业人才的配置;其次.可以在知识产权协会、银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与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组织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交流,针对当前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讨论与案例分享。
在评估方法方面,目前的评估方法更偏重财务角度,缺乏知识产权专业方面的深度。
在新的评估方法中,知识产权的未来价值应当占有更多比重,在设计知识产权质押物价值评估方法时应考虑其价值因市场或技术变化而降低的可能。
在评估制度方面,应保证评估机构的独立性,提高评估人员的任职资格,允许出质人或质权人对评估结果提岀异议,保证双方享有救济的权利。
在政府参与方面,当前价值评估难、费用高,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出质人可能难以负担评估费用,政府可主导设立评估机构,与银行自主评估机构和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竞争,产生鲍鱼效应,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水平,降低评估费用。
(二)丰富质押知识产权处置方法
首先,在办理质权融资业务时,商业银行应严格履行价值评估程序,确认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办理质权登记。
其次,在处置质押知识产权时应探索多种方法。
当前我国处置质押知识产权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拍卖,出借人有权以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但在实践中,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还不成熟,知识产权的处置拍卖较难成功。
参考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商业银行可考虑“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通过各类产权交易平台交易,或通过定向推荐、对接洽谈、拍卖等形式进行质物处置”。
质权转股权的形式可能会增加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负担,实际操作的意义较小。
无论商业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目的都不是对岀质企业进行投资,尽管商业银行取得出质公司股权,但最终还是要对股权进行转让。
质权转股权的方式一方面增加了商业银行回收贷款的成本;另一方面,包括商业银
专家视角Expert Views
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取得出质企业的股权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禁止性规定的限制。
在产权交易平台方面,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和国家版权局应积极建设全国性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商业银行处置知识产权提供便利。
同时,在各类知识产权官网上发布知识产权处置信息,定向精准投放法院拍卖公告,提高拍卖效率。
广泛推广定向推荐和对接洽谈的方式。
一方面,鼓励某些地区作为试点,增加出质人披露质押标的的义务。
商业银行可要求出质人在不能清偿逾期贷款时提供与被质押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合同,与潜在知识产权需求人取得联系;另一方面,建立商业银行与创新型(科技型)企业对接平台,商业银行可及时发布需要处置的质押知识产权标的信息。
通过定向推荐和对接洽谈增加处置质押标的的效率,使银行迅速收回成本、减少损失。
(三)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分为政府担保机制、保险机构风险分担机制。
在政府组织的担保机制中,主要有三种模式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
北京市推出“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模式,政府设立基金为小微企业贷款进行贴息;上海浦东推岀“银行+政府基金+专利权反担保”模式,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对质押融资提供担保,融资企业以知识产权和业主信用向中心反担保;湖北武汉推出“银行+担保公司担保+专利权反担保”模式,小微企业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然后由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对其担保,而企业以知识产权向担保公司反担保。
此外,我国也可参考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的模式及商业公司推出的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服务。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类似于江苏、深圳等地设立的风险补偿金,联合商业银行开发新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由政府和商业银行按一定比例承担损失风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降低商业银行可能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而造成的损失风险。
鼓励创新型企业之间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同业担保,增加被质押知识产权的处置成功率,帮助商业银行分散贷款风险。
同时,保险机构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设立股权投资子公司,主动投资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增资入股形式增强小微企业的资本实力和资信能力。
《通知》提岀,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未来,监管部门可进一步提高监管容忍度,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四)建立协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
为逐步统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可由 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统一负责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工作,改变当前繁杂的登记程序,实现“一个单位,
一套程序,三项业务”,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流程,缩短登记时间。
在此基础上,引进网上登记,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可仿照应收账款出质登记,由一 个机构履行登记职能,并釆取电子化的登记模式,
将登记系统的终端设在各地行政主管部门。
对登记资料的审查、在登记系统中登录数据等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达到统一知识产权岀质登记程序的目的。
同时,商业银行的质押知识产权拍卖公告,
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登记系统进行公示。
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可通过立法及司法解释的方式不断消除部门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定之间的冲突,推进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之间关于质押融资规定的融合,形成协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
期待我国能建立一个科学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丰富质押知识产权处置方式,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保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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