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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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大人员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电大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大全体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条电大人员管理制度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德为先,能力为本,公平公正,激励创新。
第二章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电大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电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条电大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岗位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参加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对电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电大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热爱电大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保守电大秘密,维护电大形象。
第三章人员招聘与选拔
第七条电大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电大人员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进行笔试、面试、试讲等考核;
(四)体检和政审;
(五)确定拟聘人员;
(六)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电大人员选拔应注重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教育教学实践经验;
(四)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意识。
第四章职称评定与晋升
第十条电大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电大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程序:
(一)申报;
(二)审核;
(三)评审;
(四)公示;
(五)审批。
第十二条电大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大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业绩;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四)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三条电大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电大人员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岗前培训;
(二)在岗培训;
(三)专业培训;
(四)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电大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十六条电大人员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
(二)全面评价;
(三)注重实绩。
第十七条电大人员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调整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电大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科研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的;
(三)在电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维护电大利益和声誉中表现突出的。
第十九条电大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大规章制度的;
(二)损害电大利益和声誉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电大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