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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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原则 (1)
二、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对象和评价程序 (2)
三、美丽城镇建设评价指标 (4)
附件1: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6)
附件2: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共性指标 (8)
附件3: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个性指标 (20)
附件4: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满意度指标 (68)
附件5: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 (72)
附件6:相关指标解释 (75)
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9]52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新时代美丽城镇建设,制定《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本《评价办法》由浙江省城乡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美丽城镇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原则
(一)以人为本,融合发展。

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补齐城镇短板、优化城镇功能、提升服务品质、提振经济产业、传承人文特色、深化综合治理,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公共服务同质同权、社会治理共治共享,促进城乡深度融合发展。

(二)统筹兼顾,创新发展。

统筹乡村振兴、改善人居环境、“四大”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体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动美丽城镇建设取得实效。

以增强小城镇内生动力为导向,鼓励创新实践,激发发展活力,全面提升美丽城镇建设发展水
平。

(三)分类推进,彰显特色。

将美丽城镇分为都市节点型、县域副中心型、特色型、一般型四种类型,其中特色型又分为文旅、商贸、工业、农业特色四个子类。

根据每种类型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推动宜工则工、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因地制宜引导美丽城镇特色化、品质化发展。

(四)群众主体,共同缔造。

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美丽城镇建设全过程,将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推动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幸福家园。

二、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对象和评价程序
(一)省级样板评价程序
省级样板评价指标包括共性指标、个性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其中都市节点型、县域副中心型省级样板共性指标须达到120分以上,特色型省级样板共性指标须达到105分以上。

省美丽城镇办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样板综合评价。

依据评价结果公布省级美丽城镇样板名单,定期发布美丽城镇发展指数。

1.创建培育
设区市负责组织申报省级样板创建名单,每年推荐创建基
础好、资源禀赋强、有重要辐射带动力的小城镇。

省美丽城镇办组织专家综合审定,将建设基础较好、推进思路清晰、发展特色鲜明、要素保障有力的乡镇确定为省级样板培育名单。

2.县(市、区)自评
县(市、区)美丽城镇办负责组织样板创建自评工作。

按照《评价办法》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设区市美丽城镇办初审。

3.设区市初审
设区市美丽城镇办对县级自评进行初审,审查通过的报省美丽城镇办申请省级样板综合评价。

4.综合评价
省美丽城镇办组织开展省级样板综合评价,对样板培育镇进行赋分,综合计算得出美丽城镇发展指数。

5.样板评定
省美丽城镇办根据美丽城镇发展指数,经综合评定后,提出拟授予“浙江省美丽城镇省级样板”的建议名单,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褒扬激励。

(二)其他乡镇评价程序
其他乡镇由省美丽城镇办统一组织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公布达到美丽城镇基本要求乡镇名单。

1.县(市、区)自评
县(市、区)美丽城镇办按照《评价办法》对其他乡镇(样板培育镇以外乡镇)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设区市美丽城镇办初审。

2.设区市初审
设区市美丽城镇办对县级自评进行初审,审查通过的报省美丽城镇办综合评价。

3.评价认定
省美丽城镇办组织开展对其他乡镇综合评价,乡镇需达到美丽城镇基本要求,即满足美丽城镇共性指标105分的要求。

省美丽城镇办确定并公布达到美丽城镇基本要求乡镇名单。

三、美丽城镇建设评价指标
(一)美丽城镇建设评价指标构成
《评价办法》设置共性指标、个性指标和满意度指标。

1.共性指标:共性指标对应美丽城镇建设的基本要求,为所有城镇都必须达到的约束性指标,含环境美、生活美、产业美、人文美、治理美以及城乡融合体制机制六方面共55项指标。

2.个性指标:个性指标(含自主申报指标)为美丽城镇样
板评价指标,突出特色发展及增量评价,为引领性加分指标。

其中都市节点型、县域副中心型、文旅特色型城镇有25项个性指标;商贸特色型、工业特色型城镇有24项指标;农业特色型城镇有23项个性指标;自主申报指标为城镇结合自身创建特色可自主申报的指标。

3.满意度指标:反映城镇居民对美丽城镇的满意程度,包括20项指标。

(二)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得分
根据评价指标的重要性、难易程度综合赋值,其中共性指标150分;个性指标200分(含自主申报项10分);满意度100分。

(三)美丽城镇发展指数
美丽城镇发展指数=共性指标得分*0.2+个性指标得分*0.25+满意度得分*0.2
美丽城镇发展指数满分为100分。

附件1: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附件2: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共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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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个性指标
都市节点型美丽城镇建设评价个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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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副中心型美丽城镇建设评价个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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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特色型美丽城镇建设评价个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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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特色型美丽城镇建设评价个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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