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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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第三条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学生,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预防机制。
第四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合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教育机构应当成立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校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
第六条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欺凌和暴力防治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防治工作。
第七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欺凌和暴力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置程序和责任人员,确保及时、妥善处理欺凌和暴力事件。
第八条教育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欺凌和暴力防治培训,提高教职工的识别、应对和干预能力。
三、预防与教育
第九条教育机构应当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同理心和责任感,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条教育机构应当将欺凌和暴力防治知识纳入
课程体系,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实践活动等方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关注
学生心理状况,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
第十二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引导
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营造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四、监控与干预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控体系,确保
楼道、天台、储物间等隐蔽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反馈
制度,鼓励学生、家长和教职工积极报告欺凌和暴力线索,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欺凌和暴力事件
调查处理机制,对欺凌和暴力事件进行认真调查,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关爱,
及时提供生活照顾、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
五、保障与落实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应当将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纳
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第十八条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社会团体、
企业等方面的合作,共同推进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欺凌和暴力防治工
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教育机构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欺凌和
暴力防治职责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教职工在欺凌和暴力防治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教育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生及其家长提供虚假信息,干扰欺
凌和暴力防治工作的,由教育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相关
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