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
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31
•【字号】阜政办[2009]45号
•【施行日期】2009.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
保险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09年5月2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颍州、颍泉、颍东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征地后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业人
口,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即征即保、先保后征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原则。

第五条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农业、监察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构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由政府出资部分组成。

政府出资部分从被征土地出让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行政划拨土地向用地单位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

政府出资部分列入征地成本,由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上述标准收缴,并及时划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和村(组)集体缴费及其利息组成。

村(组)集体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等收益中为参保农民按每人4000元标准缴费,由村(组)或个人直接缴到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个人缴费分3600元、7200元、10800元三个标准,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标准一次性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按同期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
免征利息税。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区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并提供征地批复(国土部门协助)、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合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征地农民个人照片,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确认参保农民资格后,即通知其按规定缴费。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凭参保农民缴费单据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发放《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二条参保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到区农保经办机构填写《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审批表》,区农保经办机构汇总后上报市农保经办机构,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办理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

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养老保险
金。

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

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未缴费,村(组)集体亦未缴纳集体出资部分的,每人每月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

(二)个人未缴费,而村(组)集体按规定缴纳集体出资部分的,每人每月发放13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50元。

(三)个人已缴费,而村(组)集体未按规定缴纳集体出资部分的,其待遇标准为:
1.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1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40元。

2.个人缴费7200元,每人每月发放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80元。

3.个人缴费10800元,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120元。

(四)个人已缴费,同时村(组)集体又按规定缴纳集体出资部分的,其待遇标准为:
1.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17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90元。

2.个人缴费7200元,每人每月发放21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130元。

3.个人缴费10800元,每人每月发放2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180元。

本办法实施后,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调整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一次性支付1000元丧葬费和相当于6个月本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抚恤金。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含本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并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3年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不得用于抵押、转让、还贷。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得虚报、冒领,违者,除依法追回外,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保,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未足额征缴造成流失,或挤占、挪用、克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阜政发〔2006〕107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