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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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
合同号第号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厂房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位于中山市民众镇平三村番中公路旁新厂房(含新办公楼一座、钢架结构厂房一座及其附属设施,新办公楼后的空地)租赁给乙方作生产车间使用。

新办公楼后的空地如需新建建筑物,双方另行签订附属合同。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从2011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止。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给甲方。

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三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租金另行商议。

第三条: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乙方每月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55000元(租金不含租赁税);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乙方每月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60500元(租金不含租赁税);2017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乙方每月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69575元(租金不含租赁税)
2、租金应当按月缴付,定于每月5号前缴清,逾期每日按欠缴额的1‰计罚滞纳金。

3、租金计缴日期为2011年11月1日
第四条;押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80000元作为租赁物押金,合同期满经甲方对物业进行验收,若无损毁甲方无息退回给乙方;若合同期满内乙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

另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元作为水、电费押金,在合同期届满时如乙方没有拖欠水电费,则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履约诚意金及交付租凭物:
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履约诚意金人民币20000元,如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在不能如约履行则该履约诚意金归甲方所有;如乙方按约履行,则该履约诚
意金折入租凭物押金。

自本合同签定并缴纳履约诚金时起,乙方拥有该厂房的使用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维修及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租赁期间的费用
在厂房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厂房内部布置水、电设施或改造费用;
2、水、电费(就变压器在租赁期间的用电变损由乙方承担)、社会治安费;
3、环保、工商、劳务费及当地部门规定征收的费用;
4、消防、环保设施增加产生的费用。

5、财产保险购买的费用。

6、开具租赁发票的税金(甲方每月开租金发票时,由乙方支付,按实际税
率计算)。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有关约定
1、乙方要主动接受当地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会计法》建立和健全财务机构和制度,按期向当地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表。

2、乙方必须按照营业执照所允许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依法经营,独立自主,自负盈亏,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配齐消防和环保设施,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乙方在甲方交付租赁物后,应全面承担租赁物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并承担由使用租赁物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5、乙方在租赁期间不能擅自改变原建筑的结构和有关附属设施;若需改造须征得甲方同意,费用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义务由乙方负责(厂房租赁的第一年,若非人为破坏,正常使用情况下引起的漏雨及其他破损,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如未知会甲方而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若无法修复,乙方需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合同到期后,乙方对租赁物的装修装饰设施由甲方所有。

6、租赁物外场广告位使用权归甲方所有,但如乙方本单位需使用广告位,应先征得甲方许可,由甲方优先安排免费使用,该广告物使用发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合同期满移交租赁物业给甲方时,厂房应完整、完好,甲方验收后乙方方能退场。

合同期满时,乙方添置的由变压器到车间总开关的之间的用电
线路及设备归甲方所有,总开关后线路设备归乙方所有,照明线路归甲方所有;添置的消防设施归甲方所有
8、乙方如因工作需要,将租赁的财产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9、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厂房,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建筑物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2)擅自拆改承租建筑物结构或承租建筑物用途,或擅自允许第三人使用租赁物广告位,在甲方要求整改后,拒不整改;
(3)欠租金1个月;
(4)利用承租建筑物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承租建筑物;
(6)不能按时支付租凭物押金和水电费押金的;
10、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建筑物毁坏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如该租赁物被政府征收,则工厂搬迁费用归乙方所有,其它所有补偿或赔偿由甲方所有。

第九条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则提交中山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全部维权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等)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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