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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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
(1977年10月24日)
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健全党员的组织生活,克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中存
在的某些混乱现象,现根据党的\十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以及其他原因,经党组织决定,方可转移党员组织
关系。

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基层党委及以上各级党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
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

以私人名义介绍,一律无效。

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县、旗、市委及以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
2、北京、上海、天津三个中央直辖市的区委组织部;
3、党中央各部委的党委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政治部;
4、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

四、在一个省、市、自治区的范围内,省、市、自治区直属的机关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委组织部,可以与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各县、
旗、市委及以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五、在一个县、旗、市的范围内,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公社(镇)党的基层委
员会及以上各级党委,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六、在军队系统内部,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单位,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
织部规定办理。

七、被派出国工作或学习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统一由外交部政治部办理。

出国侨居或因私事临时出国的党员,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的党组
织保存。

八、党员临时外出工作,一般的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必要时可开写党员证明信件。

九、迁移住址的党员,应在户口确定并取得所在单位的证明以后,原属党组织方可为他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十一、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如有遗失,党员应及时报告有关单位。

遗失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对遗失介绍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十二、为使党员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于因工作需要,中途变动地址的,如有其他文件证明,他的党员组织关系应予接转,不要退回。

如必须退回查对和换转时,原党组织应认真办理,不得拖延或积压。

十三、自收到本通知后,中央组织部过去有关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通知,即行作废。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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