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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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及有关
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04.29
•【文号】
•【施行日期】2000.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卫生部关于2000年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将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卫生部关于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有关意见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91号)和《卫生部关于对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等参加1999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427号)的有关规定。
二、对通过医学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获得医学专业学历,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符合《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1998年6月30日以前,报名参加医学自学考试,其后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报名参加医学自学考试,
其后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3、200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取得的广播电视大学医学专业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4、2003年12月31日前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4年1月1日以后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5、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经自学考试或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三、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未能通过1999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或未申请参加1999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欲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必须申请参加2000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考核。凡今年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不再受理申请。
凡已通过1999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其报考资格证明2000年仍然有效。
四、《执业医师法》颁布前,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曾举行过个体医生行医考试,并对合格者颁发了个体行医证书。对这部分人当中,无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且符合《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其他规定的,只允许报名参加2000年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医生不执行此条规定):1、具有1998年6月26日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个体行医证明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正在合法医疗机构中执业的。
五、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2000年8月31日。
六、《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提供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成绩仅限于当年有效。
八、在考生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需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工作,要予以积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