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检疫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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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区宣布
世界卫生组织规定,当一个地区既非
输入病例又非转移病例,在一个潜伏 期内有一例和一例以上的病例发生时, 可宣布为疫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 施细则》规定,当国内或者国外某一 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流行时,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宣布该地区为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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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收集、整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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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卫生检疫的管理模式分类
隔离式检疫:对有疫情或危险地区的船
只,要求必须在海港锚地停留一定时间, 无疫情发生,方允许入港。
14世纪初,威尼斯港防止鼠疫措施。 大、中动物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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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卫生检疫的管理模式分类
滤过式检疫:《国际卫生公约》签约国负 责承担防止本国船舶传播疫病的义务,该 公约规定船舶出发港卫生当局对船舶实施 检疫查验,并颁发健康证书;同时报告船 舶在航行中的有关卫生情况,抵达目的地 港口无疫病发生即可发给自由交通许可证, 允许自由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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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
检疫对象(摘自《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一章第四条)
入境、出境人员 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 行李、货物、邮包等 尸体、骸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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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及其职责
2001年4月,国务院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境卫生检 疫的行政部门。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 责对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行李、货物等 进行疾病检查与处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版)规定的传染病(37种):
(3)丙类(10种):流行性感冒、流行
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 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 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 的感染性腹泻病。 (4)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 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行李:旅行者的个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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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中涉及的概念
集装箱:一种运输设备,有永久特性,
相当坚固,适于反复使用。
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航行的飞机、船
舶、火车、公路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
物品:国际航行中运输的有形产品
(包括动物和植物等),以及在交通 工具上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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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检疫的诠释
内容:由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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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疫情终止 疫区删除的原则
如果该地区曾宣布染疫,在收到疫情消 除的通告时,该疫区可被从疫区一览表 中删除。 如该地区因某些理由被列入疫区一览表, 当收到在规定期限内的否认疫情通报时, 该疫区可被从疫区表上撤销。 收到自最后一个报告病例后至少超过规 定期限后,该地区可从疫区表上删除。
到应对各种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
措施:由早期的检疫隔离发展到检疫
查验、卫生监督、卫生控制、卫生处 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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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的诠释
范围:由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
货物等的检疫扩大到对环境的卫生监 督、从海港检疫扩大到空港检疫、陆 路检疫,乃至整个公共卫生事件的检 疫。
目的:由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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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卫生检疫的工作性质分
类
常规检疫
按常规的工作程序,入出境的人员、交 通工具、动植物和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 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必须在最先到 达(最后离开)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 受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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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卫生检疫的工作性质分类
特殊检疫
临时检疫:国境口岸发现传染病或疑似 传染病,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 死因不明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 施检疫查验和卫生处理。 非口岸检疫: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 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 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 检疫机关或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随船检疫:船舶在锚地不下锚,在进港 靠泊前的航行途中实施入境卫生检疫。 随船检疫适用于来自非疫区的船舶。
第三章 卫生检疫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疫情收集与报告 第三节 卫生检疫主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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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卫生检疫概念 (一)卫生检疫概念
《国际卫生条例》定义检疫:限制有
嫌疑但无症状的个人或有嫌疑的行李、 集装箱、交通工具或物品的活动和 (或)将其与其他的个人和物品隔离, 以防止感染或污染的可能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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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卫生检疫的实施范围分类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含义:为了控制检疫传染病通过交通工 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防止疫 情在国内蔓延和扩散,对入出检疫传染 病疫区和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 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医学检查和 必要的卫生处理,这种措施称为国内交 通卫生检疫。 检疫对象: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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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报告内容
入出境检验检疫控制管理的传染病
(1)检疫传染病 (2)监测传染病
(3)控制传染病
(4)禁止外国人入境的疾病 (5)不得从事交通工具或口岸饮食
业、服务业的传染病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规定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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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疫情报告时限程序 疫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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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报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 版)规定的传染病(37种):
(1)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25种):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 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 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3
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延伸到确保 全球的公共卫生安全和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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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检疫分类
(一)依据卫生检疫的实施范围分类
国境卫生检疫
含义(摘自《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
①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 有关卫生法规; ②及时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 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 ③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境、 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 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件等实 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8
26收集方法信息收集网络的建立个案暴发流行的调查实验室的检测卫生监测2728293031一疫情报告人义务疫情报告人任何人责任疫情报告人摘自传染病信息报告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及其所有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病情报告人
评价总结
回顾梳理、形成报告、资料整理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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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疫区的划定 相关概念
疫区:传染源及其排出的病原体所能
波及的范围称为疫源地。范围较小的 称为疫点,范围较大的则为疫区。 输入病例:经国际航行而到达的染疫 人。 转移病例:在同一卫生行政机关管辖 下的另一地区遭受感染的染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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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信息:传染病发生、发展的分布
规律和变动趋势的资料。 根据疫情在人群中的流行强度,有暴 发、流行和大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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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的核实 内容:
对于不同渠道的疫情信息的核实; 现场疫情的核实、关注人员流动方向; 甄别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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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启动 组织人员
调查核实
初步核实 补充核实 最终核实
社会公布
重大疫情——每天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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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疫情管理
(一)疫情管理的作用 疫情是制定疾病预防与控制策略和 确定检疫查验内容的重要依据; 疫情是判断交通工具染疫或染疫嫌 疑的依据; 疫情是实施卫生处理的主要依据; 疫情是国境口岸采取相应防制对策 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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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反馈 管理疫情的机构、业务领导或中心, 将疫情发送到各地、各单位后,接 收单位将在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中利 用疫情信息所取得的成绩或收到的 效果返回,以便对疫情收集、整理 和分析的效果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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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疫情的报告与发布
(一)疫情报告人 义务疫情报告人
任何人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 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及其所有执行职务 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 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 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病 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摘自《传染病信息报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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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卫生检疫的管理模式分类
监测式检疫: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可通过
电讯申请并报告规定的内容,使目的港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掌握船舶的卫生状况 和船员、旅客的健康情况,在没有染疫的 情况下,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可 以不经过锚地检疫,直接进港靠泊进行装 卸作业。电讯检疫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简 化手续的检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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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概念
广义:针对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 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 件,而采取的检疫查验、卫生监测、 卫生控制、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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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中涉及的概念(摘自《国际卫生条
例》)
嫌疑:缔约国认为个人、行李、货物、
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已经暴 露于或可能暴露于公共卫生危害并且有 可能是传播疾病的来源。
④对入境、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 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 传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 ⑤对入境、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 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 ⑥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⑦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 ⑧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一)疫情的收集 收集的对象
国内外检疫性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的
流行病学资料,同时也收集新发现病 种和我国法定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信息,调查其流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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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的收集
收集方法
信息收集网络的建立 个案暴发流行的调查 实验室的检测 卫生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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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疫情的整理 来自WHO公布的《疫情周报》。 其他各种渠道收集来的零散不完整 的疫情信息的综合。 WHO每月公布新宣布和撤销的疫区。 (三)疫情分析 按危险度、时间、类型、发生原因 和危险因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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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广东省河源市、中山市发生两起医院和家庭聚集 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广东省卫生厅及时派出临床医学和流行 病学专家进行临床和流行病学调查。经回顾性调查,最早的病 例发生在2002年11月16日。2003年1至2月间,广西、湖南、四 川三省分别有少数输入性病例报告。2月下旬,山西省发生1例 输入性病例,并引发当地传播。2003年3月初,北京市发现来 自山西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输入性病例。很多不具备收治条 件的医院开始收治非典患者,由于防护不到位,交叉感染严重。 3月27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北京为非典疫区。全国内地除海 南、贵州、云南、西藏、青海、黑龙江、新疆外,其余24个省 份均有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全国累计报告诊断病例5327例 (其中医务人员969例),死亡349例。6月2日,全国首次出现无 新发病例报告,此后再无新增病例。6月13日,世界卫生组织 将广东从“近期有当地传播”的名单上删除,标志着广东防控 非典疫情取得了重大胜利。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解除 对北京的旅行警告,并从“近期有当地传播”的名单上删除, 标志着北京和全国防治非典的斗争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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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疫情发布 疫情发布的权限
公布传染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对外公布疫情---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未经国家卫生部授权不能对外公布疫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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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疫情发布 疫情发布的方式
内部通报
境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 机构、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境外——公安、边防部。 国家与外国之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根据卫生部2006年5月发布的《传染
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及《国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 工作规范》规定时限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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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 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 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 时。——2小时内
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 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 后。——24小时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 告。——2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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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归与订正报告
已报告的病人经治构 和上级机关发出疫情转归报告卡;对 已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应当确定病原 体转阴与否,并在3日内向原报告部 门发出转归报告卡。对原报告的病人、 疑似病人在确诊排除传染病后,于24 小时内向原报告机构发出疫情订正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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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生检疫的特点
强制性:受到法律保护,强制执行
技术性:重要技术贸易壁垒措施
预见性:防患于未然
综合性:需要与海关、交通运输、邮
政等部门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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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疫情收集与报告
一、疫情 (一)疫情的相关概念
传染病:由病原微生物(病毒、细菌、
螺旋体、立克次体、支原体、衣原体、 真菌、寄生虫等)感染人体后所产生 的有传染性的疾病,可在人与人、动 物与人、动物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 疫情:传染病发生、发展和终息的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