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涉恐风险评估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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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涉恐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涉恐风险评估工作,提高防范恐怖袭击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员涉恐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评估、分类管理、精准防控的原则,对可能涉及恐怖活动的人员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员涉恐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报交流、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开展人员涉恐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人员涉恐风险评估对象包括:
(一)有恐怖活动犯罪前科或者有恐怖活动嫌疑的人员;
(二)来自恐怖活动高发地区或者与恐怖活动有关联的人员;
(三)曾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曾为恐怖活动提供支持、协助的人员;
(四)其他有涉恐风险的人员。

第六条人员涉恐风险评估内容包括:
(一)个人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二)违法犯罪记录,如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等;
(三)涉恐行为特征,如涉恐言论、涉恐活动、涉恐关联等;
(四)其他可能涉及恐怖活动的信息。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七条人员涉恐风险评估工作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阶段。

第八条初评阶段,由基层单位对评估对象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估,收集相关信息,
填写《人员涉恐风险评估初评表》。

第九条复评阶段,由上级单位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的评估
小组进行复评,填写《人员涉恐风险评估复评表》。

第十条终评阶段,由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复评结果进行审批,确定评估等级,填写《人员涉恐风险评估终评表》。

第四章评估结果和运用
第十一条人员涉恐风险评估结果分为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对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人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二)限制其活动范围,加强监控;
(三)依法采取其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对评估结果为中风险的人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其的教育、引导和管控;
(二)定期了解其动态,必要时进行谈话提醒;
(三)依法采取其他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对评估结果为低风险的人员,应当加强对其的关爱和帮助,促进其融入
社会。

第十五条对评估结果为无风险的人员,可以正常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章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员涉恐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反恐工作体系,保障工
作经费和资源。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
评估工作水平。

第十八条评估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护评估对象的隐私,防止信息
泄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不开展人员涉恐风险评估工作的;
(二)评估结果弄虚作假的;
(三)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四)泄露评估对象个人信息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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