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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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水文专业有偿服务
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5.05.31
•【字号】京财综[1995]1073号
•【施行日期】1995.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1995年5月31日京价(收)字(1995)第141号京财综(1995)1073号)
水利局:
你局“关于申请执行水利部《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函”收悉。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和〔1993〕价费字134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局为会提供水文专业服务时,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文件试行。

但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水文情报预报不得收费。

你单位接到本复函后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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