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漯政办 [2017] 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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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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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17]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7日
漯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16〕6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3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考核对象)。

第四条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委)统一领导。

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受市政府食安委的委托,会同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评议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评议考核年度。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评议考核工作需要,在10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印发本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

第七条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

每年12月底前,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检查组或评议考核组,依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评议考核方案、细则对各考核对象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检查报告。

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检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

各考核对象要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连同资料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并对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

市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评议考核及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评议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10日前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各部门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考核抽检。

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委托具有食品安全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组织对各考核对象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议考核抽检,检测结果纳入评议考核总成绩。

(五)满意度调查。

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对各考核对象食品安全工作群众满意度开展调查,调查结果纳入评议考核总成绩。

(六)综合评议。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实地评议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的有关评价作出综合评议,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评议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八条评议考核工作采取量化评定方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列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应对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个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市政府食安委在全市通报评议考核结果,对优秀等次的考核对象予以通报表彰,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条对评议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市政府食安委委托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考核对象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荣誉称号等。

第十一条市政府食安委对每年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各考核对象要在评议考核通报一个月内,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明确完成时限,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汇总后及时报送市政府。

第十二条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考核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评议考核评价以及实施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加强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议考核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对在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评议考核等级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各考核对象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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