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不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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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不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3.25
•【字号】大政办发[2003]20号
•【施行日期】2003.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不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3]2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不准”》业经2003年3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八不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为加快“大大连”建设创造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特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行为提出“八
不准”:
一、在市内四区执行公务,不准在基层单位用餐;在其他区(市)县执行公务
必须用餐时,一律按规定用工作餐。
二、不准参加公务对象安排的各种消费娱乐活动和接受公务对象提供的各种
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三、不准接受公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证券、信用卡和其他支付凭证以
及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接受公务对象为本人及亲友提供的旅游观光、出国资助和购买、装
修住房。
五、不准随意到基层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检查,或借检查之机进行刁难勒索。
需要检查时,应事先将检查目的、内容、形式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领导
批准并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六、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得为个人和亲友牟取私利。
七、不准向基层单位和公务对象摊派购买、借用小汽车或通讯工具。
八、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