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工程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计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和安装消防设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实施按照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坚持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则,以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安全实用和经济性,结合实际情况,完成验收工作。

第四条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遵循技术性原则、责任原则、审慎原则和节约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和办理手续。

第五条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重点检查建筑物部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电气系统、消防设备、防火门、消防灯光系统、消防管道系统等消防安全设施及其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章收机构
第六条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市级消防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消防安全技术单位进行验收。

第八条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县级消防部门指定资质的消防安全技术单位或者与省级消防部门签订合同的安全技术单位进行验收。

第九条乡(镇)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乡(镇)级消防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消防安全技术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章收程序
第十条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遵循现场验收、文件审查、技术检验等环节进行,验收人员应当到现场实施验收,并签订验收结论报告。

第十一条场验收应当检查消防设施和系统的施工质量、机电设备部件的安装质量及配置情况、灭火器的数量和质量、消防管道的敷设和维护,以及消防指挥部的配置情况等。

第十二条件审查应当对设计技术标准、施工及设备安装等相关文件的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等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术检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消防设施和系统进行技术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抽检消防设备、灭火器压力容量、抽检消防电气系统、抽检消防管道系统等。

第四章收结果
第十四条设工程消防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
(一)“合格”的定义:指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电气系统、消防设备等消防安全设施及其施工质量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经检查和技术检验未发现缺失和存在重大缺陷,在消防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时可正常有效运行,可以满足今后的消防使用需求。

(二)“不合格”的定义:指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电气系统、消防设备等消防安全设施及其施工质量未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经检查和技术检验发现缺失和存在重大缺陷,且消防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时无法正常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设工程消防验收结论应当由市政府、省政府、自治区政府或者直辖市政府消防部门核准,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防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发证机关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积极整改,完成消防验收结论为“合格”才可发放消防验收证书。

第五章则
第十七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