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科 龙: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1-16
双汇发展重组过程
双汇发展并购、重组过程2010年2月9日 (2)2010年3月10日 (2)2010 年3 月22 日 (2)2010 年3 月25 日 (2)2010 年4 月1 日 (2)2010 年11月16 日 (3)2010 年11月26 日 (3)2010年12月9日 (4)2011年2月28日 (5)2011年5月31日 (5)2011年8月1日 (5)2011年8月11日 (5)2011年11月17日 (6)2011年12月6日 (6)2011年12月26日 (6)2012年2月15日 (6)2012年3月1日 (7)2012年3月28日 (7)2012年4月5日 (7)2012年5月25日 (7)2012年6月11日 (8)2012年6月26日 (8)2012年7月5日 (8)2012年7月10日 (8)2012年7月29日 (8)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由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方案以及换股吸收合并方案两部分组成,该两部分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互为前提条件。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题与相关协议、豁免双汇集团和罗特克斯的要约收购义务以及对董事会的授权的议题共同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任何事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方内部批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准或核准),则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决议将自始不生效。
拟注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并考虑基准日后的分红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标的资产的评估工作目前尚未完成,最终经评估的结果可能与本预案中披露的数据有一定差异,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结果将在《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2010年2月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0年3月10日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0 年3 月22 日因双汇发展预计有重大事项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停牌。
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
中注协发布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2011年5月3日,中注协发布2010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全文如下:4月25日—4月30日,沪深两市共有307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0年年度报告(详见附表1),其中,沪市139家,深市主板101家,深市中小企业板57家,深市创业板10家。
从审计意见类型看,25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0家上市公司(*ST商务、ST国药、*ST朝华、旭飞投资、*ST丹化、ST太光、*ST德棉、*ST得亨、*ST中农、*ST明科、吉林制药、ST大路B、*ST方向、安妮股份、ST东盛、科达股份、ST松辽、ST昌鱼、*ST 华源、德赛电池、*ST威达、ST方源、*ST东热、ST泰复、*ST炎黄、ST中冠A、*ST宏盛、S*ST北亚、*ST北生和*ST宝硕)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2家上市公司(深国商、*ST沪科、*ST盛润A、华阳科技、东方银星、SST华新、天目药业、新农开发、园城股份、莲花味精、*ST九发和世纪星源)被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7家上市公司(*ST中华A、*ST科健、*ST广夏、*ST创智、*ST东碳、S*ST生化和绿大地)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原因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30家上市公司中,26家主要是因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家主要是因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受到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1家主要是因为客户认购款今后能否转作收入存在不确定性,1家主要是因为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1.*ST商务。
*ST商务在2010年12月31日合并净资产为-102,482.64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存在多项巨额逾期借款、对外担保。
该公司存在多项处于执行以及强制执行阶段的诉讼事项,部分资产和资金账户被查封或冻结,生产经营规模萎缩。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胡尊峰、刘阳(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泰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青龙管业: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7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颜克兵、马继辉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3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4 月26 日在宁夏青铜峡市河西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家兴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2人,代表股份71,160,9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8%。
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71,160,95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本议案审议通过。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000606)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选举许正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审议通过《公司董(监)事、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津贴方案》的议案。
(000035)ST科健:1月29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2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28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30)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000676)思达高科: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2010年1月12日,思达高科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一案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目前,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借款已到期归还,本息结清,借款额度正常循环使用,公司资金周转正在恢复正常。
(000100)TCL集团:1月28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深圳市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8日上午10点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1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000100)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郭爱平先生为本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通知召开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ST科健: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1-05-20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健”)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科健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1、科健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1年4月25召开第五届十四次会议形成决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1年4月27日,科健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网站上刊登了科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科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科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科健第五届董事会召集,该届董事会系依法选举产生,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科健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科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章章程》的规定;科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2日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9日下午2:00在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南山区南海大道1065号南山大厦南座700A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致: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三峡水利”)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过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按照《承销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文件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三峡水利(600116)非公开发行实施法律意见书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第 2 页共 8 页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关于关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致: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就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2010年10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〇一〇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范本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范本开头表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写清会议召开情况,时间人员。
议案审议情况,出席情况,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结尾,注明公司时间。
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对公司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的会议,一般来说,我们开过会之后是需要将决策做一份公告发布,让公司全体员工知道的。
那么这个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范本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做出解答。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范本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2日14:30(2)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9月2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公司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主持人:董事长于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1、出席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3人,代表股份6,601,092,8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165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222,763,2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767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2,378,329,6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97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科大智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21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振武、王肖东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2011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1年7月20日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是什么?
Without saliva and sweat, there would be no tears of succes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是什么?导读: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是什么?(一)会前1:会议筹备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2、会务组织;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4、准备会议资料。
(二)会前2:会议通知(三)会前3:会前检视1、修正会议议题;2、印发会议资料;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四)会中:审议及决议1、ls见证;2、审议及表决;3、会议记录及签字;4、会议决议及签字。
(五)会后:善后,开启新的循环1、出具法律意见书;2、补正资料;3、发文;4、准备及披露;5、归档。
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如何确保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网友提问:我现在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正筹备召开新一届股东大会。
请问我们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法律上对召开程序有何实质要求?怎么确保股东大会所作决议是合法有效的?ls回答:1、从召集会议程序要求上看,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需要注意的是,为确保决议合法有效,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卞昊律师和张金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10年9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14日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遂宁先生主持。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如何写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范本1致: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xxx5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于xxx6年4月8日上午10:00在xx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188弄创研智造B7幢10号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xxx6年3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xx建为历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x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海康威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2010-05-27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 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的委托,担任海康威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海康威视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海康威视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海康威视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海康威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康威视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海康威视本次上市的批准与授权(一)2008年7月20日,海康威视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事宜。
深圳能源: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6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GLG/SZ/A1381/FY/2011-066 号致: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敬前律师和丁明明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召开了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1年5月25日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2011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表决方式、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关于预计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1~7的内容,于2011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转让能源物流公司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9的内容,于2011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惠州深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定向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8的内容。
伊 立 浦: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07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2010]邦盛股字第012号中国·北京·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首都科技中介大厦12楼 电话(Tel):(010)88891182(总机), 88892012, 88891923 传真(Fax):(010)88891131二○一○年五月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邦盛股字第012号 致: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指派姚以林律师、杨云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5月6日召开的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石基信息: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3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1]066号致: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4月12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12日上午9:30在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25号北京永泰福朋喜来登酒店二层玫瑰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仲初先生主持。
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_行政公文
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供大家参考!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范文一20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xx年3月8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xx年3月24日上午10:00在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康达路公司办公楼二楼培训厅以现场形式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人,代表股份70,666,4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9%。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金富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分别进行表决。
1 / 121.1关于选举徐金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70,666,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候选人当选。
1.2关于选举陈汛武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70,666,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候选人当选。
1.3关于选举顾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70,666,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候选人当选。
1.4选举张利萍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70,666,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候选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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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粤国鼎律股字第01号 致: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科龙”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敏杰律师出席海信科龙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信科龙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与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照《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信科龙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海信科龙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9年11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
因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2月29日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再次通知。
因海信科龙股东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向公司提出股东临时提案并经董事会同意提交本次会议审议,故董事会于2009年12月29日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对增加的议案进行了公告。
1
股东大会的议案已分别在2009年11月27日刊登的《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刊登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通知》和《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议案的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提出和披露,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海信科龙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15日9:30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
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海信科龙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333,697,295股,占海信科龙总股本的33.64%。
其中:
(1)内资股股东出席情况:内资股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310,244,638 股,占本公司内资股股份总数的 58.27 % ;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外资股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23,452,657股,占本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的 5.10 % 。
上述股东均为截止2009年12月15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2、经本所律师审查,除海信科龙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股东大会的还有海信科龙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指派的监票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有权对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上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与海信科龙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审议过程中修改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查验,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2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查验,股东大会均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由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的投票结果进行清点。
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根据投票结果的清点,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以下事项: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附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
投票结果为:同意票83,523,5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票中,内资股同意股数60,070,9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内资股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外资股同意股数23,452,6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压缩机采购供应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
投票结果为:同意票333,697,2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票中,内资股同意股数310,244,6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内资股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外资股同意股数23,452,6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惠而浦(浙江)电器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框架协议》以及在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
投票结果为:同意票333,050,5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2%;反对645,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5%;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表决票中,内资股同意股数310,243,5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内资股总数的99.9996%;反对0股;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内资股总数的0.0004%;外资股同意股数22,806,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总数的97.25%;反对645,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总数的2.75%;弃权0股。
(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与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服务协议》以及在
3
该项协议下拟进行的持续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
投票结果为:同意票82,877,9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反对645,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弃权0股。
表决票中,内资股同意股数60,070,9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内资股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外资股同意股数22,806,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总数的97.25%;反对645,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总数的2.75%;弃权0股。
(5)审议及批准《关于聘请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9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投票结果为:同意票333,051,6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反对645,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0股。
表决票中,内资股同意股数310,244,6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内资股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外资股同意股数22,806,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总数的97.25%;反对645,65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总数的2.75%;弃权0股。
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以下事项:
(1)审议及批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上述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投票结果为:同意票333,696,1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0股;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表决票中,内资股同意股数310,243,5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内资股总数的99.9996%;反对0股;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0.0004%;外资股同意股数
23,452,6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信科龙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海信科龙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海信科龙章
4
程的规定。
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律师:华青春 李敏杰
5。